刘珺 党帆 杨佳丽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迄今为止未对隐名合伙制度做以明文规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必要需求,隐名合伙制度的社会性与学术价值日益增加,市场秩序的法制化及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都需要对隐名合伙制度进行明晰。本文旨在对该问题的概念、我国目的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进行浅探。
关键词:隐名合伙;立法现状;立法模式
隐名合伙概念最早来源于中世纪阿拉伯人的康曼达契约,随后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中予以确立。德国是最早以法律明文规定隐名合伙制度的国家。随后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对该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将“隐名合伙”进行明示规定,但其法律中的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概念基本近似。
这种契约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伙表现形式,隐名合伙人仅向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与实际的经营活动且分享收益,但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由此可见,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有着相似之处但又有显出差异,明晰其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的概念对建立隐名合伙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隐名合伙制度亟需构建的必要性日益突出,如何有效归置资金避免金融不法行为,都是隐名合伙制度设立的必要原因。如何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现状,将隐名合伙制度有效可行的设立是本文进行探析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