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仪涵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1)广义而言,房地产税是与房地产开发、流转、保有等环节有关的诸税种之合称,本文讨论的房地产税是指于房地产保有环节设立的一个税种。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2018年,房地产税立法工作被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当前,房地产税改革面临三大难题:一是审视房地产(尤其是保有环节的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的可税性——“经济上的可税性”和“法律上的可税性”[1],学界主要从房地产税征收的收益性、营利性、公益性等多重因素展开正当性的证成;二是对设立房地产税的目标权衡,时下尚不明晰;三是设计房地产税的具体课税要素,沪渝两地试点成效不彰足以说明其推进之艰难。
对于第一点,学界论述已详备,笔者毋庸赘述。然其后两点的已有讨论往往忽略纳税人视角,且鲜有将目标与课税要素设计互为关照,故而笔者将在既有认识分歧的基础上,结合对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2019年开展的全国家庭房地产税抽样调查(以下简称“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提出房地产税设立目标的架构,进而给出该目标架构下实体课税要素的设计建议。
财产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发展至今主要有三大功能:财政功能、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中的重要税种,一般被认为具有四大功能目标:其一,作为地方税种组织财政收入,进而影响分税制下“土地财政”等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