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聪,曲国丽,杨 英
(1.吉林大学 东北亚研究院,吉林 长春 130012; 2.东北电力大学,吉林 吉林 132012;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 合肥 230026)
19世纪70年代,美国最早提出NGO与政府合作伙伴关系一词。而较早对此问题开展研究的学者是R.Kramer(1981)、Lester M .Salamon(1987)和B.Gidron(1992)等。他们的研究表明,政府与NGO的相处模式可划分为四种:政府支配模式、第三部门支配模式、两者并存模式以及合作模式。[1]迄今为止,研究政府与NGO关系有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Lyons(1995)、Salamon和Coston (1998)、Adil Najam(2000)、Ryan (2003)以及Ryan,Neal F.,Furneaux,Craig W.,Lewis和Dianne S.(2006)(见表1)。

表1 政府与NGO关系代表性研究成果表
在对政府与NGO关系的研究中,Lyons(1995)[2]提出政府和NGO的五种模式相处:投标式竞争模式、保证人融资模式、从属模式、经纪模式以及政府慈善模式;Jelmifer M.Coston(1998)[3]在年萨拉蒙(1987)(lester M .Salamon)教授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政府与NGO的八种关系模型:抑制、对抗、竞争、合约、第三政府、合作、互补、合产。划分的主要标准有四个:一是是否接受制度多元主义;二是相对权力的不对称性;三是二者关系的正式与否;四是政府与NGO之间的联系; Adil Najam(2000)[4]根据政府与NGO对“追求的目标”与“采取的手段”的异同,建立了政府与NGO关系的“4C”模型:把政府与NGO的关系分为合作(Cooperation)、互补、吸纳、对抗; Brown和Ryan (2003) 把政府与NGO的关系分为宽容、合作、政府延伸和辩护四种;Ryan, Neal F.,Furneaux, Craig W. 和Lewis, Dianne S. (2006)[5]在其他政府与NGO关系模型综述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的“政府与NGO六种关系类型模型”,把政府与NGO的关系分为六种:蔑视、争执、宽容、契约、合作、协调。划分的标准有三个:一是权力分化程度的高与低;二是目标一致性的强与弱;三是价值观的对立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