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及其对策探讨

2020-08-31 09:42潘宏薇
西部论丛 2020年8期
关键词:对策

摘 要:国有资产是国家生存和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基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质基础。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有资产因为种种原因流失。本文将从流失途径,流失原因等几个方面提出一定的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

关键词: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对策

一、国有资产的流失途径

国有资产的流失途径我将他分为两大类:合法流失和非法流失。合法流失中,我从企业的两个行为过程中划分流失途径,分别是:企业运营和企业改革。

1.国有企业运营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途径

企业的运营是一个大概念,但我这里把企业运营归属到国企管理者的长期战略部署、内部管理和投资失利。长期的战略眼光往往会决定一家企业未来的发展走向,或继续辉煌,或走向没落——我们这里以大家所熟知的中兴通讯为例,作为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兴新开创了“国有企业,授权经营”的独特经营模式。在智能机产业快速发展的10年代,中兴在手机销售的战略上出现了比较大的失误,补贴运营商的传统模式和手机性价比竞争力的下降,中华酷联四足鼎力的模式直接崩塌。2016年,中兴通讯亏损约7.5% 。7亿元人民币,归因于上市公司普通股东的净亏损23%。国企中的投资失利也是资产流失的一个环节,当然正常的投资失利是我们都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国企的大环境下,政绩和拍脑门的决定造成的损失则更为泛滥——审计署2014年发布的11家央企的审计公告显示,上百亿元投资亏损中,不少看上去十分“任性”,有的企业借给民企20亿元买矿、次年再花40亿元高价回购;近年来,国有企业慷慨地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买,买,买”,但是许多项目变成了亏损的黑洞,已经投资了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美元。还有一些国企,只关心负责人任期内的营收数字好不好看,不切实际追求规模,加剧产能过剩,最后滋生一批僵尸企业。

2. 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途径

谈到企业改革,必然绕不过股份制改革。党的十五大以后,股份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

新制度的实施为中国国有企业摆脱困境,恢复实力,注入活力提供了政治保障。但股权分置改革也让国有资产流失开辟了新的缺口: 一是国有资产被低估或不評估低价股。其中一些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估值有高有低。最常见的方法是将有形资产的股票转换为原始价值的股票。例如,土地和房地产等大型房地产的原始购买价格的估值(不包括其市场升值)是有意或无意地吞噬了国有资产。其次就是股息分配,企业内部股发行不规范,将国有资产折价发售,超范围、超比例发行企业内部职工股,将法人股私下转卖给个人,甚至无偿赠送企业内部股,使国家财产变成集体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或者由于主观和技术原因,国有企业资产被忽略或者被低估,导致国有股比例相对较低;或国有股实行歧视性政策,实行非股利国有股、非权利国有资产继续流失。

3.非法流失

非法流失的表现则相对较为简单,最为直接的体现则是侵吞国有资产,间接点的则是以权谋私,高买低卖,在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中把国有资产私人化。该行发展研究部总经理杨勇(音)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并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而接受调查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梁守灵、总经理曾贤文。2019年元旦两周后,国家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网站发布了一系列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调查消息。由此可见,自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之后国有资产因为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之大。

二、国有资产流失原因的分析

有果必有因,上面我们分类了国有资产的流失途径,那我们看看国有资产的流失原因。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可分为三类:制度性原因,监督体系和资产评估

1.制定性根源。马列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资产的国有带来的必然是政企的出现。先看前一项,以我国的纳税大户中国烟草总公司为例,这是他们与2020年初为推动的一个APP而下发零售户的一个文件。文件内容为非是以积分和固定标准来强行推广此应用,达到一定的活跃度。首先必须肯定一点信息化改革有必要吗,答案是肯定的,但此类app的作用,使用程度可以说非常的单薄,可用性极低,在这种情况下花费一定的财力物力去推广缺乏实际应用的东西则显得有些没必要。其次是领导班子的选择,《国有资产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投资者职能分开、依法不干预企业独立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投资者职责。第二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在这里任命或者免职。级别,按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的经营者进行考核、奖励和处罚,并确定其报酬标准。虽然该法说明了国有企业管理的政企独立性,但无可避免的高层人员的选任负责制度必然会导致政绩行为的出现。其次则是该制度下人员企业内部的升迁与公司创收的脱节也可能会带来尸位素餐的情况出现。

2.监督问题。监督法规定: “各级监督委员会可以向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本级公共事务的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组织和单位,以及本行政区域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指派或者指派监督机关、监察员”。 监督法的颁布弥补了之前我国法律对于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督不足的情况,监察法的实施在形式上已经能够达到对国有企业的人员进行全覆盖,但是从实质的监察力度上还有一定的不足。从一个大的基地来监督每一个国有企业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宪法修正案和监督法赋予国家、省(区)、市、县各级监督委员会监督、调查和处置国有企业经营者等六类人员的监督权。 监管工作正有秩序地进行。但是,国有企业纪检委员会的相关权限尚未授予。国资委派出的监察组在为得到一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监察的力度会明显有所下降。其次部分国有企业的信息纰漏存在着巨大问题,报喜不报忧,内部消化有问题的问题。再从资本的角度看除了上市国有企业按照资本和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向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公开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外,大部分非上市国有企业进行信息披露主要靠一些法律效力不强的内部制度进行约束,缺乏法律体系保障,开展信息披露更多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不是强制性履行义务,这就造成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缺乏自主性,披露内容过于单一,不够充分。信息的不对称必然造成外部监督的乏力,而内部监督,在具有相对行政性质的国企内部,此类监督的效力可想而知。至于企业的内部检查,以国有企业纪委为例,新颁布的监察法也并没有对此类内部监督赋予一定的法律权利——国企纪委职责来源党章的规定,在外部监督很难达到大范围的覆盖时,必要的,强有力的内部监督就显得比较重要了。

3.资产评估。这主要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企业的改革就无法避免的会出现企业的合并,收购,股份制改造,在这里面对现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合理的价格评估就显得比较重要。但是我们现在还是存在着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影响评估的客观性的情况。资产评估需要客观公正,但一些评估机构与行政部门挂钩,垄断评估市场。 这些潜在的原因可能会导致对共同资产的错误评估。

三、国有资产流失应对措施

1.国企去行政化。去行政化就要优化国有企业管理层的结构——建立市场为导向的选人用人机制。在保证国有企业由国家绝对控股的情况下,应该逐步把经理层的任聘权还给企业,让企业可以选择适合当前市场的管理人,刺激国企的活力。领导干部的一味年轻化不是刺激企业活力的通用方法,选择合适的管理层才是关键。国有企业应逐步摆脱传统的行政管理,不再根据党政干部的管理水平确定有关管理人员的工资。积极实施适应现代企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探索逐步淘汰或稀释国有企业。高管的行政级别。我们可以制定“职业经理人制度” ,合理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选聘比例,逐步淡化和取消国有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从而推进企业“去管理”改革。其次,国有企业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企业实行选拔任用制度。董事会应当以市场为导向选拔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以市场为基础的选拔和聘用比例。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经理人应当实行以市场为基础的工资分配机制。

2.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向所属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派出专职董事,担任国有股权的代表,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并参与相应的监管行为,从而有效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避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模式,根据具体事务和单位确定具体责任人。从基层到管理层,建立各级考核责任制,哪个单位对哪个单位负责,哪个工作对哪个员工负责。确保资产管理责任明确,使企业资产管理工作有效,真正促进企业的发展。其次应该建立完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对其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信息公开披露的主体、内容、程序、方式做出具体制度安排,并尽量细化相关规定,使不同主体的信息披露内容具有可比性,减少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确保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加强对资产的成本管控核算。国资委应该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评估及核准预备,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建立监督体系,达到独立的价值鉴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提供价值基础。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应注意评估单位的特殊性、评估人员的特殊性、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其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对于规模以上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国有企业要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核,此时,国资监管部门要建立专家评审制度,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资产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资产评估依据、资产评估过程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估报告的质址做出评价,力求实现国有资产评估的合法、合规、合理;三是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指定的国有产权交易所上市交易。进场掛牌后,相关国有产权的流转信息必须进行公示,以便于充分发现潜在受让方,有利于形成竞争,并通过市场机制合理确定国有产权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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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潘宏薇(1987-08-),女,汉族,临海市人民法院,浙江临海,浙江台州路桥人,学士,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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