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

2020-08-31 22:44潘宏薇
西部论丛 2020年8期
关键词:理论基础立法重要性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层和多元化必然导致社会各阶层谋取对其自身有帮助的各种利益,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立法上谋求自身利益,如何化解在利益的谋求过程产生的利益冲突对于一个国家的稳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立法的利益的衡量是非常重要的。利益衡量指的是的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表达了自己的立法意见,也就是他们的利益诉求之后,国家的统治阶级依据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和准则,按照特定的程序机制,对自己的利益,其他阶级的利益进行分析、比较、权衡,以此做出利益识别,进而进行利益的取舍和整合以实现各个不同利益主体利益平衡的一种理论。我们总结上述措施为三个过程:一个是分析和鉴定的过程,二是利益的选择,三是利益一体化。立法者根据社会基础提出进行利益识别的过程中,它必须整合多方的利益,最后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得失综合考究,制定完整合理的法律规则。作为一种事前行为,利益平衡的目的是避免根本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關键词:立法;利益衡量;理论基础;重要性

一、利益衡量的理论基础

(一) 利益表达。利益表达是一个诉求的过程,一般来说他是利益表达的主体按照一定的方式,通过特定的程序或者方法向利益表达的对象诉求某种自己认为是合理正当的要求。在我国,公民的政治诉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会议机制,如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这是高度政治化,制度化,并由政府控制或主导。他们是高度集权的系统内的表达方式;二是由官方承认的社团组织,比如共青团,妇联,学联,作协等等;三是由不同的行业协会产生和合法授权的专业协会。他们的利益诉求有很明显的集团性和组织性。其四则是中国近年来慢慢兴起的听证制度。主要对于特定群体利益时展开的利益表达途径。

(二)利益识别。利益识别是指利益识别主体,根据某些方式和方法,全面收集各种不同利益的信息,然后做出对多元化利益初步考虑和权衡。利益识别主体通常只需要对目前收集的利益诉求信息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作出初步判断。在利益识别过程中,重点关注利益识别主体的分析过程,利益识别的判断的利益,诉求主体诉求内容的全面性。

(三)利益整合。利益整合是利益衡量的最后一环,也是其核心部分。利益整合是指利益的整合。主体应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方法来安排各种利益,以实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有利于利益总量增加。

二、利益衡量得以存在的基础:利益冲突

在探究法的起源的时候我们往往会讲到一个公意的概念——在最原始的自然状态中,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我们所说的所有权,所以所有的财富都没有分配给特定的人。为了生存,人们必须获得财富。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裁判。为了生存,人们只能通过战斗获得生存物资。在这种情况下,所与人都可能面临一种结果——死亡。人类的理性要求人们能够找到一种形式,使他能够捍卫和保护个人生命和财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每个人都必须参与一个具有规则的稳定的生存的建设中来,提出自己的要求和建议,最终形成一份大家都能同意的协定,即社会契约。社会契约即是公意的体现。本人认为利益冲突的存在即是公意发生了冲突。我们的人类的居住环境在从自然转态过渡到社会状态之后人们对于利益的争夺从武力的占据逐步转变成为了公意的占据,即不同的公意群体之间的力量的角逐——这种角逐体现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立法上的争斗。但是尽管有各种不同的公意争斗,但是这种公意争斗始终在一个最低底线上面进行——避免社会秩序重新回到自然状态,通俗的讲就是避免武装斗争。回到我们生活的大环境下,不同的公意之间也会产生冲突:在公有制的基础下,作为极其重要的私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冲突;资本家与被雇佣者间的冲突;不同的党派之间的摩擦;不同行业之间的摩擦。但是在社会的现实情况下,大多数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会去强迫少部分人去妥协公意,这种情况下其实平衡的作用体现的不是明显。但是当这大部分人是处于弱势群体的人群,而这少数人却是掌控社会大量财富权力的人的时候,利益的平衡则显得十分的重要了——大到我国的一些特别法,小到公司的章程,虽然些规定的本质还是保护了统治阶级道德利益,但他们在订立之初就一定考虑了占据了人数强势地位的弱势群体的利益。正因为这些利益冲突的存在才有了利益的平衡。法律不排斥利益冲突,因为有利益冲突才能刺激人类社会的高效发展。法律首先承认多重利益并存,并通过发挥其调节的功能让所有利益相关者在系统框架内有序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三、立法中利益的平衡的必要性

立法通常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强制执行,保证行为规范的活动。立法是必要的途径和手段,形成和表达国家意志。立法者用立法手段来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即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必须用立法手段来稳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于法律是调节和分配利益的手段,立法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活动,利益冲突的有效化解,需要通过利益衡量协调和整合。因此,我们有必要和引入利益衡量到立法领域。

首先,在立法中使用利益衡量有助于实现公众与立法者之间的积极互动。

公众寻求以自身利益的表达的有效方式时,立法者通过识别复杂的利益来做出理性的选择和价值判断。在这个过程中,公众试图了解和掌握立法机关立法活动的信息和动态。立法者倾听公众利益,参与者则应该认识到立法者为保护利益大部分人利益所做的努力。

其次,将利益衡量应用于立法领域将有助于公平和科学地解决利益冲突。

衡量立法的利益能促进相互沟通,辩论,相互理解,缩小分歧,达成共识,确保利益追求的法制化轨道内自己的利益,并促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有序的竞争。西方法学家普遍认为,国家可以在利益分配上可以通过立法建立一定的利益平衡。

最后,利益衡量在立法上的运用对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作用。

法治是国家最重要的武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善法在于推进科学发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的意志。这样的立法目标要求人民民主的充分发展和允许各种利益集团和团体参与立法。掌权者要充分有效地表达他们的利益识别和利益主张,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各种渠道掌握社会力量在社会利益中的博弈,最终实现相互妥协,达成共识,形成法律条文。

四、立法中利益衡量的方法

在法律保护的众多的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是利益衡量最困难的一个地方、面对多元的利益关系,立法者的工作就是实现立法供给与立法需求之间的一个平衡,使得出台的法律能够被不同的公意所接受。对于上述所说的立法实践中的利益衡量,我们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一)社会常识判断方法。根据这种观点,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由于社会各种利益的等级和秩序是固定和具体的,各种利益的计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根据某些规则确定合理排序和权衡,但是关于立法的公平与公正,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还需要判断和选择涉及立法的各种利益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因此,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应首先摆脱立法者思想中的法律制度规范的影响,面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处理立法中的各种利益冲突。用社会人的觀点来分析和判断,然后进行权衡。然而,这种方法的测量结果在社会效益分配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方面更有效,但在立法实践中,由于这种测量方法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机性,再加上利益问题的复杂性,立法者本身可能是由于自身或外部因素的影响,无法对各种社会利益进行客观公正的权衡和评价。因此,这一措施很可能成为立法者滥用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触发因素。所以这种利益衡量标准的应用必须辅之以其他方法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法律的制定有其固有的规律性。这是基于科学测量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合理选择。它要求立法者找到更多的社会利益和最终目标之间的利润平衡。以一定的社会资源为前提,最终最大化社会整体的利益。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是政府部门或相关公司在投资决定时比较投入成本和生产比例的方法,要求利用最低成本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成本效益的分析方法在给立法者测定立法当事人的利益时,强调社会的各种利益的分析,比较、测量和整合、参与立法的各方面的利益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中得到科学的预测和判定。在观察公平正义的前提下,调整不同主体的利益,使立法效果通过最小的社会投入,最大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利益。

(三)利益倾斜保护方法。多样化的社会利益结构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利益的差异,进一步反映了社会利益资源的分布。社会利益资源占有差异直接导致社会主体地位不平等,社会地位不平等影响社会主体利益表现的不平衡。这里的具体例子可以参照本人在利害冲突中的叙述。立法是社会利益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其本质意义是实现社会利益合理分配,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下。立法者的工作是制定发展社会利益所必需的法律规范,实现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如上所述,由于现有利益渠道和表现渠道不足,一部分利益集团无法影响立法者的立法活动,不能完全满足其利益。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有利集团如利益集团,不仅占据了社会福利的大市场份额,还影响了立法者的立法决定。因此,双方权力相差悬殊时,为实现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应避免利润差异进一步扩大,立法人在立法过程中处理利益保护问题,对弱势群体在方法、手段和内容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倾向。嗨。

(四)价值权衡方法。所谓价值的平衡,就是立法者对这些利益的冲突,通过自己的标准取舍选择利益冲突的部分。作为利益的尺度,价值的平衡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随机性。这要求立法者在衡量社会利益时考虑以下问题。立法基于社会现实问题。这个词有两个意思。第一层是立法的目的,第二层是立法的社会需求。法律是规范社会关系的规范,其存在是为了某种政治经济目的。对应这个目的,是社会利益的表现主体传达了的利益的诉讼,这个诉讼大,不过,是立法者必要的立法的根据,立法者在不损害社会全体的利益的前提下,能恰当地调整不同的利害关系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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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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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潘宏薇(1987-08-),女,汉族,临海市人民法院,浙江临海,浙江台州路桥人,学士,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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