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的成因及法律规制建议

2020-08-31 22:44孙文敏
西部论丛 2020年8期
关键词:建议

摘 要:商标承载着企业的社会信誉,是企业生产的基础保证。而在社会发展实践中,有大量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存在,其不但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而且破坏了营商环境,浪费了行政资源。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及时完善商标审查制度的同时,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各自的商标监控体系,来对自己注册的商标进行实时监控。当商标被恶意抢注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商标异议、请求宣告抢注商标无效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商标抢注;原因;建议

1、商标抢注概述与立法现状

1.1商标抢注概述。关于商标抢注的含义,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其实,商标抢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抢注是指未经在先权益人许可,将其享有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的标识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狭义的商标抢注则是指未经在先商业标识使用者许可,将其商业标识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则是指未经在先商业标识使用者许可,将其商业标识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由于广义的商标抢注如将他人著作物、享有专利权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或者姓名抢注为商标,可以分别通过著作权法、专利法或者侵权责任法、民法进行规定,因此在商标法领域谈论商标抢注通常是指狭义的商标抢注而言。狭义商标抢注的标识主要包括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商号、域名[1]。

1.2商标抢注的立法现状。商标抢注现象的长期存在,说明有效法律规制的匮乏。因此有必要梳理和完善当前我国商标法中的商标抢注规制体系[2]。2019年新修的《商标法》主要內容针对商标抢注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制。目前,就我国《商标法》规范体系来说,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其中第七条仅宣示性地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未明确违反该原则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第九条和第三十二条虽加强了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但对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法律认定标准仍未予以明确;第十三条是关于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第十五条是关于禁止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这些条文特别强调商标申请人必须具备真诚使用意图,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同时要求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抢注行为的个案认定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适用范围有限,仍无法包括抢注商标的全部类型[3]。

2、 商标抢注的成因

2.1商标申请条件宽松。从目前我国商标注册审查条件的流程来看,商标注册审查的过程不需要商标申请人直接参与而是单独由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这种审查流程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在整个审查过程中不可能有效核实申请人的主观是否存在恶意及是否侵犯他人的其他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不可能知晓申请人的申请目的是否是为了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过于宽松的注册制度使得商标真正权利人要花费大量的精力监控抢注其商标的行为,不但监控成本和维权成本高昂,在面对可能出现的财产损失和商业机会丧失时往往顾此失彼,继而侵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4]。

2.2商标抢注成本低廉。商标承载着一个企业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对其产品价值、质量以及服务的认可。一方面,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节省大量的产品广告宣传、品牌培育及市场开拓的成本,利用他人已经获得的品牌效应,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以迅速占领市场;另一方面,若抢注成功,抢注人便能从丰厚的许可使用费或转让费中赚取收益。如果抢注人恶意抢注商标并不是为了自己实际使用,而是对该商标进行许可和转让,其又能从中获取一部分利益。

2.3商标抢注的赔偿和惩戒机制不完善。由于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商标抢注的赔偿和惩戒机制,而该赔偿和惩戒机制的缺位所导致的后果,对于抢注人来说,一方面,其抢注即使日后会被宣告无效,但在被宣告之前,抢注人利用该商标所已有的商誉,往往已经获得非常可观的收益;另一方面,商标抢注人即使事后被追责,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商标抢注行为并不能有效规制,故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仅仅失去抢注的商标,而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商标抢注行为的发生。

3、关于完善我国商标抢注法律规制的建议

3.1 从立法层面遏制商标的抢先注册。我国新修定的《商标法》一方面明确了真诚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制,能够起到遏制商标抢注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对于尚未使用商标的转让却缺少禁止性规定,由此使假装有使用目的但实际上以转让获利为目的的商标抢注仍然有其生存的制度空间,导致商标抢注的滋生。因此,在立法层面就应当禁止以商标转让为目的但是并不实际使用的商标获得注册,使商标抢注者无机可乘。

3.2完善商标审查制度。目前我国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由于提供信息不完整,所以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商标抢注行为。在未来《商标法》的修订中,可以一方面要求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增加递交材料的内容;另一方面借鉴美国的《兰哈姆法》,以“实际使用”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前提,要求申请者在商标申请注册时,向商标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实际使用此商标的意图,并且已经为实际使用该商标作了必要的准备。如果申请者仅在商标申请注册时表明有使用意图,但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有实际使用的意图,则应当认定其没有实际使用意图,从而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

3.3构建商标抢注行为的惩戒和赔偿机制。商标抢注行为本身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正当行为,因此不应将赔偿金额仅仅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而应加大对商标抢注人的惩罚性赔偿,从而加大对商标抢注者的威慑性。但我国目前对于商标抢注行为并未构建体系化的惩戒和赔偿机制,仅规定的驳回注册申请和宣告商标无效并不能对抢注人起到很好的惩戒和威慑效果;而《商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并非强制性规范,致使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鉴于此,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应进一步加大对商标抢注行为的规制和惩戒力度,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商标审查的效率,增加商标抢注者的侵权成本,减少商标真正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从源头上遏制商标抢注行为滋生的土壤。

4、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抢注是亟待《商标法》予以规制的重点对象。在国家强调全面深度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大环境下,《商标法》的第四次修改对于进一步遏制商标抢注意义重大。但是要想彻底根除商标抢注,进一步优化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仍然任重而道远,应结合我国商标法发展的社会实践,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从根源上完善打击商标抢注行为的规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知识产权形象的建立。

参考文献

[1] 李扬.我国商标抢注法律界限之重新划定[J].法商研究,2012(02):76-84.

[2] 戴文骐.认真对待商标权: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规制体系的修正.知识产权.2019年:34-47

[3] 秦卓瑜.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与应对路径探析.山西农经.2019年:11-13

[4] 沈自鸣.恶意注册商标问题的成因及法律规制建议.法制与社会.2020年:72-73

作者简介:孙文敏(1994-),女,汉族,山东东营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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