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法律援助运行模式的选择

2020-08-31 22:44严庆玲
西部论丛 2020年8期
关键词:运行模式法律援助

摘 要: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运行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学生公益法律服务组织,高校法律诊所和高校法律援助中心。采取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模式似乎更适于解决高校法律援助目前所面对的主要难题,但该模式仍然存在缺陷,解决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定位、人员以及专业限制问题,是使高校法律援助中心更好的保障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方面。

关键词:法律援助;法律服务;运行模式;高校法律援助中心

一、高校法律援助的运行模式

目前,高校法律援助运行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学生公益法律服务组织,二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又可分为高校法律诊所和高校法律援助中心两种组织类型。

(一)以建立学生公益法律服务为组织的运行模式。以建立学生公益法律服务为组织的运行方式,多以法学社或者法律社命名,社团作为高校最常见的校园活动组织主体,已成为师生在高校开展活动的最主要的模式。社团可以极大的释放高校学生的创造力,给予学生较为自由的工作环境。然而,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对知识的专业性的要求较高,并且实现法律援助服务所需要的专业性水平也较高,所以以学生公益法律服务为组织的运行模式经常受到专业性和活动拓展等诸多限制。

(二)以法律诊所为组织的运行模式。法律诊所源于美国,通过这种运行模式,指导学生实际参与真实案件,培养法律专业能力[1]。高校学生可以从个案案件入手,像法律执业者那样,分析并试图解决法律实务问题,提高自身法律实务能力。我国以法律诊所为组织的法律援助的运行模式主要可以从课堂内和课堂外两个方面来体现。课堂内,高校法学教师讲授法律实务操作方法与经验,锻炼学生的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和出庭应诉的能力;课堂外,选课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为本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积累实践经验,丰富法律知识[2]。相较于社团性质的学生公益法律服务组织,高校法律诊所多在其管辖地的司法机关注册,更具有“官方性”。目前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在中国较为普遍,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等均已开设。

(三)以法律援助中心的为组织的运行模式。法律援助中心与法律诊所有着紧密的联系,主体均是高校师生,没有相关人员从事固定工作,同样具有较大的人员流动性;对象都是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3]不同的是,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课程较高校法律诊所的课程会收到团委和院校领导的管理和监督,人员流动性相比较于高校法律诊所要更加稳定一些。并且,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利用其资源优势,服务人员更加专业,并且有稳定的专门性办公场所。相较于其他两种高校法律援助运行模式,建立高校法律援助中心似乎更能保障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进行。

二、高校法律援助面臨的难题

高校在努力创新和发展本校的法律援助的运行模式,积极承担社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在高校法律援助蓬勃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法律定位不明。目前,高校法律援助多以课程团队和学生社团的形式开展,原因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的主体可以是政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但对于人民团体能否作为法律援助主体未作具体说明。其次,我国法律法规中未规定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备案管理部门,这就导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无法独立进行注册,这也就意味着无法通过登记注册提高管理的稳定性。另外,对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诉讼机制也存在争议,有案件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认可其在部分情况下的代理资质,但是法院对高校学生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却不完全认可,这就导致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难以直接参与诉讼。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是制约高校法律援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人员和专业限制。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成员主要分为指导教师和在校学生。目前,高校法学教师科研教学压力大,由于教学改革等措施,高校教师需在教学上投入较大精力,在时间和精力上难兼顾法律援助工作。并且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大部分需要高校教师纯义务性的教授,这就使得高校教师没有积极性参与高校法律援助工作。而学生作为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另一成员,要么年级低,知识积累、社会阅历不足,难以胜任法律援助工作;要么年级高,面临毕业、就业或深造的选择以及实习的压力,没有时间与精力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三)资金来源问题。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是公益性质的,免费为本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而在日常的活动中,不免会产生交通或者相关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目前,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团经费以及科研课题经费,极少来自于校外资助,作为公益性质的人民团体,其经常面临无法报销和资金短缺的现实问题。

三、高校法律援助运行模式的可行性办法

综上所述,目前三种高校法律运行模式,采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的运行模式似乎是较为成熟的办法,即对外提供法律援助,对内则以法律诊所的形式为高校法科生开展法律知识教育。但是该种运行模式也多多少少面临以上问题,应该采取解决办法完善这种运行模式,提高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本身的硬实力。

(一)解决法律定位问题。1、挂靠在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分支机构进行工作。这个做法操作流程简单,仅需与当地有资质的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达成协议即可解决了学生出庭代理案件的资质问题。[4]但缺点也是明显的,由于高校的法律援助机构无法独立承担责任,学生行为产生的后果则由其挂靠的政府法律援助组织来承担。2、学生成为地区司法法律援助中心的志愿者,通过培训拿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再进行法律援助工作。这不仅解决了学生出庭代理案件的资质问题,同时,通过开展培训,定期考核等方式,对其工作的专业性进行了保障,并可以受到有效的监管。

(二)解决人员和专业限制的问题。为社会提供法律公益服务的前提必须是具备良好的法学专业素养。为保证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较为系统的人才选拔机制,考查综合能力,择优录取。

但是,为避免打消同学的积极性,应针对不同年级适用不同的选拔体系,建立高、中、低年级阶梯式成员架构、核心成员不仅是业务骨干,还要肩负培训新人的任务,使团队不断有新的血液注入,保障团队持续稳定的发展。

此外,应注重实践性教学,如以模拟法庭竞赛的方式,一方面教授法学专业学生法庭竞赛的技巧,另一方面培养学生法庭举证、法庭辩论等法律实务能力,对于模拟法庭竞赛中表现突出且有强烈公益服务意愿的学生可以将其发展为法律援助机构的骨干力量。

综上所述,在全面施行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高校法律援助服务建设作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但高校在建设法律服务平台的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运行模式尚不理想,本文选择“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的组成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运行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对于面临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对该运行模式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推进高校法律援助服务的进行,提高其法律服务质量,以完善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 谭志福.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的价值分析[J].政法论坛2014.(3).

[2] 罗伯特·柯德林.实案法学教育的道德缺失[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3-15.

[3] 张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0-22.

[4] 刘世友.高校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J].中国律师,2016,(4).

作者简介:严庆玲(1997),女,汉族,江苏泰州人,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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