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开征遗产赠与税的一些思路

2020-09-02 06:55惠文华
商业经济 2020年8期
关键词:思路

惠文华

[摘 要] 遗产赠与税究竟该不该征收,什么时候开征,如何征收等,现阶段存在诸多争议。我国目前开征遗产赠与税有助于缓解贫富差距,缩小分配不公,培育财富文化;有助于促进代际公平,鼓励勤劳致富;有助于促进廉政建设,完善财税体系。因此,提出可以着手遗产税前宣传和配套制度完善,选择合适的遗产税征税模式以及构建中国特色遗产税制度设想的思路。

[关键词] 遗产赠与税;开征;思路

[中图分类号] F74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20)08-0138-05

一、遗产税的定义与发展历程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金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金。遗产税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开征的一个税种。多年的征收实践证明,开征遗产税对健全国家的税收体系、调节全社会国民的财富分配、繁荣社会慈善事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国家权益等方面都具有正面的意义。

1940年,民国政府开始征收遗产税,作为近代中国短暂存在了9年的税种,先后经历了抗日战争、国共内战两个历史时期[1]。抗战初期,战争给财政带来的压力成为征收遗产税的催化剂。虽然国统区面积不断缩小,主要收入来自于经济并不发达的西部地区,但遗产税的征收工作推进迅猛,征收额不断提高,成为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费优先用于发展文化教育,在提高全国各地的文化教育水平、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凝聚抗战决心等方面显现了成效[2]。

1950年新中国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由于当时财产申报和评估制度欠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落后等原因未予开证。以后,遗产税曾被几次提及征收,但终未付诸实施。

二、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国际社会一般认为,基尼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4被视为基尼系数的“警戒线”。2013年,中国国家统计局一次性公布了2003年以来十年的我国基尼系数,之后每年发布一次。公开发布的基尼系数2008年达到0.491,之后有微小的波动,但始终保持在0.45以上,持续超过国际公认的贫富差距警戒线。并且,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可能受到样本数量、样本质量和抽样方法等的限制,有不少学者认为存在基尼数据低估现象,主要是由于官方统计基尼系数时纳入高收入富豪样本的比重偏低、高收入者收入项目的遗漏以及贫穷流动人口样本的缺失导致[3]。

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一般都在0.24-0.36间,我国贫富差距高于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这个差距还会随着资产获益收入持续性增加,使得财富的集中进一步扩大,一旦超过了普通民众的忍受限度,由此产生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的要求,轻则将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重则导致贫穷阶层产生仇富心理,引发社会动荡,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可持续发展。因此,通过遗产税对个人收入进行再分配,可以部分消除社会分配的不公平,缓和社会阶层的固化与对立,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

當下我国社会上富人的财富,多数都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营所得,这些富人已经开始步入老年阶段,而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拥有财产的逝者。随着今后每年1千多万老年人的离世,他们有生之年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即使保守估算十分之一逝者人均征税10万,或百分之一的富豪逝者人均征税100万,对遗产的继承者并无较大的影响,但国家每年却可增加1千多亿元,且逐年不断增长的稳定税源。从地方财政体制运行来看,“营改增”实施后,地方财力严重吃紧,地方财政迫切需要新的“替代税源”。随着涉外遗产继承的日益增多,我国不征遗产税,但在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开征遗产税的背景下,外籍人士在中国继承遗产无须纳税,中国公民在海外继承则需要向所在国纳税,这有悖公平,也有损国家税收利益。

(二)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

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都对遗产的继承做了相应规定;《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和出台对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继承、分割、转移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有利于我国遗产税税制的建立。随着目前我国整体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大幅增长,为遗产税的开征奠定了物质基础。现实生活中,除了灰色交易外,现金流通的交易比例越来越少,广泛实名制,电子商务、移动支付及区块链数字货币的发展使税务监管更为便利。

2007年起,税法明确要求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2010年开始对居民的薪金所得、股息和红利收入、财产租赁和转让所得等收入信息管理在逐步健全。自此之后,税务机关已建立2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档案,并且通过互联网与银行、工商、证券、不动产等公共事业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从而掌握越来越多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和财产信息,使得开征遗产税具备了可操作性。

三、开征遗产赠与税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

(一)有助于缓解贫富差距,缩小分配不公,培育财富文化

我国现行税制下,对个人综合收入调节的免征额为5000元/月,最高边际税率为45%的个人所得税,其采取的是以源泉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征管制度,工薪阶层的工资收入是其主要税源,对收入差距合理化、缩小贫富悬殊的调节功能非常有限,不能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的公平作用。应该建立起立体式的税收调节体系,开征遗产税是对个人所得税的重要补充,是国家阻击偷税逃税的最有效手段。纳税人在交纳个人所得税中遗漏或逃避的部分、个人所得税无法课征的部分,以及因时间推移而使得某些财产价值增值的部分,其后将通过遗产税一次性补征,强化了税收功能,高度契合现实状况。

目前,我国富裕阶层缺乏财富文化,“为富不仁”时有发生。而由“为富不仁”演化的一些“仇视权贵”现象,会导致不同阶层之间的对立,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实际上,富裕阶层的财富,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资本或权利,依靠占用过多的社会资源,挤压他人致富的机会而实现的。因此,开证遗产税,普及财富文化,鼓励富裕阶层关爱弱势人群、热心公益性捐赠、积极为慈善事业作贡献。提倡富裕阶层注重子女素质与能力培养、勇于担负社会责任。这对增强人们的社会公共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命运共同体大有裨益。

发达国家的富翁多数比较愿意捐资、捐赠慈善公益,除了爱心使然和个人品行因素以外,遗产税制度始终在起最根本的推动作用。他们面临两个选择:要么依法缴纳遗产税,要么主动捐资社会慈善公益。美国钢铁大王安德鲁·卡内基将大部分个人财富捐赠给了慈善公益事业,他认为:“人们之所以积极聚财,并不是要传给其子孙,而是为了彰显他们过人的本领”。现实中,成功人士和社会精英更注重通过捐资、捐赠来塑造自己的公众形象。例如,全球首富比尔·盖茨就宣布,只给他的两个孩子留1亿美元的遗产,把剩余的1000亿美元的巨额财富全部捐赠给慈善机构和社会福利事业。

(二)有助于促进代际公平,鼓励勤劳致富

目前,在我国财产赠与和遗产继承是导致代际间贫富悬殊的主要因素。开征遗产税重新构建收入分配秩序能够:适当限制财产聚集在少数人手中,约束富二代通过继承遗产不劳而获地成为食利阶层的危险,缩小代际贫富差距、防范阶层固化;促使后代子孙消除指望继承父母财产,依赖长辈庇护的思想;成为自食其力、自立自强,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劳动者,走经营致富、勤劳致富道路;抑制社会分配不公现象,平衡社会中低收入公众心理,使他们看到希望,对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对培养敬业守法、公平正义、团结奋进的民族精神,也可发挥不可忽视的潜移默化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居民积累了大量的个人财富,大量的财产赠与和继承,形成继承人肆意挥霍浪费、不思进取、追求过度享受、恶化社会风气等一系列负面效应。通过遗产税的合理征收,能够抑制财产继承出现的负面效应,提高政府二次分配社会财富的能力。

(三)有助于促进廉政建设,完善财税体系

征收遗产税有助于提高腐败成本、增加腐败暴露机会:主要表现在一是冒险获得的隐性化腐败收入到最后有一部分会被政府征收;二是增加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许多贪官被查出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和房产时,都借口说是做生意的亲戚或朋友赠与的,开征遗产赠与税后,若隐瞒了所收的钱财和房产,就犯了偷税漏税罪,缴纳了赠与税就会公开其利益关系。遗产税规定只有申报过的合法的财产,完税之后才能继承、赠与,通过开征遗产税,把政府人员的财富从来源、拥有、到处置的全过程透明化、置于可监督之下,这将有助于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

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使得地方税收体系缺乏主体税种。开征遗产税,一方面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地方政府偿还日益增多的地方债务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宏观税负的稳定,间接增加低收入人群的可支配收入。目前在我國间接税的比例高达70%,直接税的比例仅为30%,二者严重不平衡,这种财税结构的畸形,会导致税收不公平地转嫁给普通百姓。我国要缩小贫富悬殊,降低基尼系数,就应该逐步降低间接税、适当提高直接税的比重。而在直接税中,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运作模式上存在很多问题和漏洞,使得工薪阶层的劳动收入成为主要税源,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调节贫富功能。开征遗产税可增加直接税的比重、强化税收的公平职能。

四、我国开征遗产赠与税的思路

(一)着手遗产税前宣传和配套制度完善

1.让广大民众了解认可遗产税

就现阶段而言,遗产税开征存在不小的阻力。理论界、学界、知识界要从忧国、忧民的角度出发,结合各种宣传媒介,普及公众对遗产税的认识,改变传统观念中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并必须全部留给后代的思维;要让公众了解开证遗产税,并不影响广大普通民众身后留给子女的适量遗产;解答有关遗产税征收的疑惑,让民众充分认识遗产税的功能,并为遗产税的开征建言献策;同时更要让富裕阶层认识个人家庭责任与社会责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少数人利益与全社会利益,国家长治久安与全体国民利益息息相关,理解课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长远意义。

征收遗产税必然涉及既得利益集团的奶酪,遗产税开征后,一部分富裕阶层就会做出转移、隐匿、分割资产、甚至将资产转移到国外的行为。因此,有一些专家认为我国目前相关制度不完善、人们对遗产税的认识不充分、有抵抗纳税的意识,遗产税的开征时机还不成熟,条件尚不具备,从而反对开征遗产税。仔细分析这些理由,都是可以通过加强宣传、完善制度、克服困难等方式加以解决的。国外调节财富分配的两个主要手段就是财产税和遗产税,我们讨论了很多年,迟迟没有推进,主要还是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3]。若不能及时择期开证,随着利益集团话语权和影响力的增加,包含遗产税在内的收入分配改革恐将更难以实现。

2.健全完善公民死亡信息管理

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逝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可见,公民“死亡”是政府征收遗产税的前提。健全完善公民死亡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死亡人的信息,既有利于遗产税的尽早开征,还有利于阻止社会养老保障中骗保、延保事件的发生。明确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必须及时报告死亡公民的相关信息;明确死亡信息管理机构,该机构采集的死亡信息与税务机关、民政部门等共享。

3.健全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与评估制度

遗产税需要及时准确地核定死者的财产,而财产核定是建立在健全的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基础之上。公民个人取得应税收入时,要按税法规定自行到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如实申报的收入情况保密,并有权对申报的收入进行核查。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是指某些特定层次或特殊行业的公民,向税务部门申报自己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接受国家和社会监督的一项法律制度。个人财产登记主要涉及包括申请登记本人财产的个人或家庭、申报人所需申报的财产范围包括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负责对个人申报的财产进行登记的国家税务部门。

在征收遗产税的国家,都是以遗产价值作为计税前提的。要确定财产的价值,需要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财产评估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征税的数量和公平,规范和健全资产评估体系和评估方法势在必行。建立健全权威公信的第三方财产评估机构:如土地使用权是由专门的土地评估部门进行评估;不动产评估是由各不同行业不动产评估机构负责;对金银珠宝、稀有金属、古玩、字画、文物、首饰、艺术品、工艺品、和其他珍贵财物,由相应专家机构评估。

同步开征赠与税,赠与税是以赠与财产为对象而课征的一种税,其立法目的是防止财产所有人为逃避遗产税而于生前将其财产赠与家人,赠与税可实行相近或者不低于遗产税的税率,避免出现“婴儿房”、“娃娃庄园主”、“少儿暴发户”“未成年企业家”等现象。赠与税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诸如慈善捐款等可以免税,使得这一制度既有原则性又体现灵活性。

2.建立相对完善的反避税系统

实施个人金融资产实名制后,个人与金融机构往来时,必须出示身份证件,个人的各种股票变卖收入、债券利息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都必须通过实名制银行账户进行。税务机关通过启用备案后的计算机联合密码,进入全国银行账户网、保险账户网、房管网、全国公安局、车管所、交通运输、星级宾馆、酒店登记数据库、出入境数据库,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

遗产税征管主要包括遗产的评估和纳税申报与处罚。遗产税征收尤其要重视遗产的评估和申报,并建立严厉的处罚机制。例如,日本就对于符合遗产税申报条件,逾期不报或者故意不报的,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以欺诈和不正当手段逃税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500万日元的罚款;针对从事遗产税工作人员故意向课税对象泄露信息等情况,日本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列。因此,我国在开证遗产税之前,应从法律层面建立必要的铺垫。对财富比较集中的人群,如胡润富豪榜上榜的富豪,动辄偷逃税款几个亿的影视明星,进行重点监控,及时掌握这些富豪财产分配,财产转移情况,防范“征收不力”的问题。

民国初期的遗产税为抗战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推行后期由于物价狂涨、权贵阶层避税、逃税,普通百姓人家成为遗产税的承担者,遗产税远远背离了“调节贫富”的社会功能。国民政府末期,遺产税征收混乱的现象十分严重,人心尽失,征收遗产税而引发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在民怨沸腾的环境里,最终导致其财政功能与社会功能的双重失败[6]。因此,民国末期的教训一定要汲取,对于遗产税的筹议要全面、财产监管体系要完善、反避税措施要有效、征管手段要得力。

遗产税在征收初期,会出现一些利用税制不健全,转移财产、逃避缴纳的情况,需要积极鼓励民众参与,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尽量减少偷逃行为,还可以鼓励建立民间税务侦探事务所,专门负责侦查富人的财产及其赠与情况,根据其申报遗产数额与查出的实际遗产数额的差额,给予税务侦探事务所一定比例的奖励,确保遗产在计征遗产税前不被分割或转移。

我国目前尚未对遗产税征收的顶层设计进行战略规划,但民间及社会组织呼声渐高。房产税试点多年尚未全面启动,与房产税相比较,遗产税可以抑制不必要的房产购置,让更多的房产满足刚需,又不至于导致房地产泡沫急剧破裂。而且遗产税具有更广泛的覆盖面,可以将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灰色、黑色途径积累的财富纳入应纳税额中,有效地调节贫富差距,体现公平课税。也可以作为一种有效替代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降低其他税种提供空间,实现社会资源更好地配置,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武林.与战争同生:民国时期遗产税的特殊经历[J].财税纵横,2019(5):76-79.

[2]郑显文,王蕾.中国近代遗产税立法及司法实践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9(1):141-150.

[3]陈雪莲.从基尼系数论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J].中国集体经济,2018(3):80-84.

[4]胡邵雨.遗产税的国际经验借鉴[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16(4):201-205.

[5]王彦平,吴仕超.开征遗产税的经济效应预测与推进战略研究[J].理论探讨,2019(2):115-120.

[6]刘巍.民国时期遗产税制度的讨论、设计与实践[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5):94-97.

[责任编辑: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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