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峰:为省域乡村振兴提供地方立法保障

2020-09-02 06:53
人大研究 2020年8期
关键词: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域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特约研究员、广元市人大常委会翟峰撰文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而先后于2018年1月和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 “各地从本地乡村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完善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立法对乡村振兴的保障和推动作用”。2018年1月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目标:到2020年,乡村振兴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的有关工作,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保障和推動作用。国家层面的乡村振兴法律已根据中央工作安排,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其立法程序,并有望近年发布施行。而在国家层面的乡村振兴法律颁布施行之前,全国各地已据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际,正在或拟将其成熟有效的做法以地方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以此保障其乡村振兴的依法有序进行。为此,文章认为,其一,制定省域乡村振兴地方性法规,必须坚守两个重要原则。首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四川省委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和国家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开展前期立法调研。其次要依据立法法、监督法和农业法等相关法律的条款原则规定,并要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各省域的党委、政府印发的《2020—2022年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有关重要文献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二,制定省域乡村振兴地方性法规,有必要对其省域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和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应明确规定其总体要求为:省域范畴的乡村振兴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其域内“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并应按照国家“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动其域内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振兴,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其域内农业农村现代化。另一方面,应明确省域乡村振兴是其域内全体农民的共同责任。省域乡村振兴应坚持域内全体农民的主体地位,确保其域内全体农民受益主体地位;应围绕维护域内全体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健全完善相应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其三,制定省域乡村振兴地方性法规,有必要对其域内乡村振兴的规划引领问题作出规定。即应明确规定:省域乡村振兴要把编制落实相关规划放在首位,按照规划先行、多规合一、城乡融合和一张蓝图绘到底的原则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整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划的有机衔接;要立足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和缩小其域内地区差距,在构建省域发展新格局中统筹推进其域内乡村振兴;要根据不同乡村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等,将其域内村庄划分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要坚持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的双轮驱动,按主体功能定位,统筹推进城乡空间的开发和保护,加强城乡规划衔接,形成城乡一体的空间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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