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

2020-09-10 05:03王新
财富生活·下半月 2020年2期
关键词:收入确认互联网企业会计准则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行业迅速崛起。与传统行业不同,互联网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很多商品与服务都与传统行业大不相同。而依托于电子商务与物流行业,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模式也不同于传统的商业模式。旧的收入准则在互联网行业收入确认的过程中有很多争议,而新收入准则的实行一定会对互联网行业产生深远而广泛的影响。本文对互联网企业在收入确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就几个典型问题提出优化对策。

关键词:收入确认;互联网企业;会计准则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互联网行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推动力。而且新收入准则的运用会直观地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而影响到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及互联网行业的业务越来越复杂,互联网行业在应用新收入准则时会遇到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与传统行业不同,互联网行业作为新兴企业,很多商品与服务都与传统行业大不相同。互联网企业在确认业务收入时对在当期确认还是在未来确认具有主观性,判断的标准也比较模糊。旧的收入准则没有对具体的虚拟商品的交易制定明确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这导致在实际会计处理中,确认收入的标准存在不同,这会导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不高。本文从互联网企业角度出发,分析新收入准则下互联网企业在执行新准则时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就具体问题提出一些优化对策。

二、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以客户合同为基础,新收入准则建立了新的标准,从旧准则以风险和报酬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转向以控制权的转移时点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新收入准则要求主体按照预期能够收到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因此收入确认时要考虑计量的金额和方法这两个关键问题。

首先,应当明确采取什么样的标准來对收入进行确认,旧收入准则中规定,企业确认收入应当视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定,计量确认标准的应用也应当根据业务的不同分别制定。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商品的多样性导致对于收入的确认存在争议。

其次是收入确认时点问题。传统的线下实体商品销售时,一般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时点往往为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但近几年物流行业和电子商务的崛起,物理距离的存在使得商品交换的时点与货款交换的时点不一致,两者出现滞后性,这也导致在现实中出现不同的处理方法,例如货到付款、先付款后发货等。但是商品和货款完成交换之后也不代表交易的终结,很多公司为了提高销量、扩大市场、增强竞争力等,在出售商品的同时都会附带无条件退货的承诺,这些都使互联网企业确认收入时对时点的确认存在不同的看法。

最后是收入确认条件问题。以互联网行业中的虚拟货币和虚拟道具为例,用户若要购买虚拟道具,要先使用现金购买企业提供的虚拟货币。这和传统行业的支付方式不同,用现金来直接衡量虚拟商品比较困难。同时存在的问题是互联网企业在向客户出售虚拟货币和虚拟商品时往往存在金额满减,打折促销等活动。所以需要根据不同的促销手段来重新确认兑换比例,这都在无形中增加了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价值衡量的难度。而且,很难去衡量虚拟商品的公允价值,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具体判断收入确认的条件。

三、互联网公司收入确认优化对策

(一)多要素协议的收入确认优化对策

为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许多互联网公司会针对性地提供专业定制化、个性化服务给客户,例如多要素协议,就是对多重服务、产品进行组合销售。一般来说,会将产品及会员服务捆绑销售。在多要素协议规定中,企业为用户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持续发生的,在这种协议下,收入的确认不管是分期处理、全部递延还是收费时立即确认,其都是为了将客户付费后的收入现金结果据实反映出来。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收入准则可知,企业销售收入的计量应当是按照不同履约义务所分摊到的具体的售价来确定的。当签订的合同中有超过两项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当自合同生效日起便应当依据具体的售价对不同履约义务所应当分摊到的交易价格进行确认,之后再进行收入确认工作。

销售的产品是一种具体的实际商品,而会员则是一项增值服务,鉴于此,商家对于这两种商品所负有的义务和责任也有所不同。在进行收入确认之时,应当考虑到不同商品在生产制造时所用去的不同成本,但这对于虚拟物品而言有些困难。如果想要实现最简便的核算方法,同时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可以采用单独售价法进行核算。所谓单独售价法,指的是根据硬件的实际价格与会员的实际价格在总价格中的占的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二)会员制度下会员费用的收入确认优化对策

互联网公司确认收入的重要依据是收入确认的时点。但是会员制度具有特殊性,相应的会员服务在卖出之后,企业对其仍然负有责任,比如有义务确保用户在商品有效期内为用户提供丰富的影视资源以及保证游戏体验等,所以直到用户购买的商品有效期结束,否则企业对所售出的商品依然负有责任。如此看来,公司在出售虚拟商品后立即确认收入的行为值得商榷,而将收入确认的时点定为将与该商品相关的风险全部转移给用户时更合理。

对此,应当在积极落实新收入原则的同时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先将企业的非一次性收入计入应收账款,此后再依据不同收入所处的会计期间进行分阶段的应收账款的核销,确保每一笔收入与费用之间能够一一对应。比如这个月在某平台购买了年度会员,该平台应当立即进行收入确认的部分仅为当月会员价格部分,其余部分均应当先计入应收账款,随后再按照月度依次进行收入确认。如此,会员购买的年限便可不干扰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问题,收入、费用的配比问题也能够完美解决。

另外,在会员制度下,可以将收入分为两种:会费收入和服务收入。就会费来说,可以分为可退的会费和不可退的会费两种。可退的会费应先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到会员到期或者不需要退还时再确认收入。不可退的会费应该一次性确认为收入。而会员制度下的其他服务收入,应在服务完全提供后再确认收入。服务次数不同也会收入确认的方式不一样。对于一次性的服务,应该一次性确认为收入,而长期服务应先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到全部相关服务结束时再确认收入。

(三)虚拟货币的收入确认优化对策

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虚拟货币的确认时点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在交易虚拟货币时用户会先在在网络平台购买虚拟货币,然后使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道具等虚拟商品,所以收入确认的时点是互联网企业在向客户提供虚拟货币时应该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时,互联网企业要重点关注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

首先要关注的是应该在用户购买虚拟货币的时直接确认虚拟货币的收入还是在用户在平台使用虚拟货币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才确认虚拟货币的收入。因为一些互联网企业认为正常情况下虚拟货币不可以退回或折现,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这已经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但是也有一些企业认为用户并享有真实的服务或收到真实的产品。这部分金额应当递延计算。

另外,客户在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后,部分没有使用,长时间留在客户的平台账户中,这些长期未使用的货币称为虚拟货币的沉淀。沉淀的虚拟货币一直处于用户的账户中,对长期没有被使用的虚拟货币进行收入确认存在一定的问题。用户没有使用的虚拟货币是用户尚未行使的权利。所以许多企业通常都对这部分虚拟货币不进行会计处理。就该情况,企业可以考虑以下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在判断用户行使剩余权利、使用虚拟货币的可能性极低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这部分确认为收入;二是按照预期客户行使权利的模式,企业可以按比例确认为收入。对于这种经营周期较长的游戏企业需要额外对长期留存在账户中的虚拟货币进行的会计处理;对于更换代较快和使用寿命较短的游戏应用,则企业只需要将本期内销售的虚拟货币的按照金额进行分摊,不用进行额外的会计处理。

四、结论

由于互联网企业的特殊性,互联网企业在确认业务收入时对确认时点以及金额等方面具有主观性,判断的标准也比较模糊。本文主要对多要素协议的收入确认,会员制度下会员费用的收入确认以及虚拟货币的收入确认这三个问题具体分析,提出了一些优化对策,希望对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供一些帮助。

作者简介:

王新(1997.01-),女,河南,汉,上海大学,会计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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