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研究

2020-09-10 07:53孔童童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税收电子商务

孔童童

摘要:电子商务是未来国民经济的主要力量,为保证电子商务长久不衰,必须要对税收的法律内容进行有效合理的立法。通过分析我国电子税收立法现状可以发现电子税收流失现状以及电子税收出现的其他税收问题。可以看出我国完全有必要在法律支持的基础上,从政府,社会、公众等方面实现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有效法律约束,确保电子商务活动的合法性。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引言

电子商务从开始的出现到迅速发展壮大,仅仅已经用了20多年的时间和实践,电子商务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了带动经济发展GDP主要的支柱,未来的电子商务一定程度上会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业模式。因此对于传统商品交易的税率征收立法理论以及传统税收立法原则的研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同时也直接给政府税收管理机构和企业带来了一个重大难题:传统税收制度将怎样更好地应用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建设和发展?同时税收法律制度也是电子商务长久不衰的重要屏障,所以我国政府对待于电子商务的税制的完善迫在眉睫。

一、电子商务有关税收法律问题的基本概念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1、基本概念

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的商业化应用,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线上交易,并且加强和交易伙伴的联系,使传统商务借助电子信息平台有新的飞跃,使得傳统商务模式有了质的改变。但是迄今为止,无论在各国家,电子商务都缺乏一个标准的概念。电子商务的类型有很多,根据不同的划分有不同的类型,按照电子商务活动的运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电子商务;还可以划分为直接开展活动的网络电子商务和间接开展活动的网络电子商务;按照交易双方的不同,可以分为B2B、B2C、B2G、C2G、C2C、ABC、C2B2S、P2D。

(二)电子税收基本概念及原则

税收行为是属于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层面的税收行为,具有强制性和社会无偿性,它是将国家的财富集中起来进行再合理分配的一个过程。税收的管辖权原则是指税收自主权国家行使其在管理税收事项上的权力时享有完全的税收自主权,并对税收立法和税务征收管理等工作具有自主权。其管理原则可以分为税收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主要是指一个国家依照人员的范围作为其征税的范围时所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属地的原则又被广泛称为行为发生的地点原则,意味着一个纳税国家在按照其地域的范围对属地进行其征税时应遵循的征税行为指导原则。

二、电子税收立法现状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从以往的国家对电子商务不一定知道如何进行征税,到2014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2018年,修订后的《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中才明确规定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电子商务纳税责任和义务,也就意味着对电商平台的要有一定的监督责任和提示义务。《电子商务法》虽然明确了对于电子商务实行征税的态度,但具体的法律和条纹还有待完善,在实际的执法中难以判断掌握。

(二)电子税收流失现状

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发送电子信息的形式直接开展电子商业贸易服务活动,通过电商平台直接进行一站式交易,这样的方法交易效率更高,但新的交易服务形式带来的是商业税收流失严重。原因其一是传统电子商务的特点决定了其完成整个交易步骤设计的中间环节与以往相比大幅度减少,这种情况下所参与中间环节的纳税人却消失不见,导致了电子税收大幅度的流失。原因二是我国税法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不明确。我国对电子商务这一方面的税收征收标准、商品征税范围、税率等都没有明文规定,拥有较为滞后的税收征税体制,使得税务机关在征税时没有参考标准和规范,导致了我国电子税收大量流失。

(三)电子商务出现的税收问题

1、交易地点难以确定。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1)对因特网址与商品供货业务实际履行或经营活动实际进行时的所在地之间的直接关系不清楚。(2)虽然知道因特网址是谁在维护某一因特网址,但与该网址相关计算机的地点无法确定。(3)税务机关难以跟踪经营活动,难以确定交易双方的位置以及经营活动实际发生的地点。

2、交易的信息和证明文件很难获得。这是由于(1)税收工作所需要的书面证明文件在电子贸易中一般无法获得,因此不能采用审计方法。而且即使能获知,也无法达到法庭规定文件和证据的标准。(2)电商的实体与交易相关对象之间几乎缺乏了联系,很难准确地追踪到它们。

3、征收关税的困难。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无形产品比如电脑软件等产品可以直接在网络上进行交易,这些交易的产品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传输,支付的费用也可以通过网络完成,整个过程是完全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在这种的情况下税务行政管理机构很难及时追踪相关交易,从而也就使得管理税收的工作和对关税的实际征收工作变得复杂和困难。

三、完善我国电商税收法制的建议

(一)优化中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信息系统

为了使税务管理部门更好的发挥职能和作用,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他们多种的监督手段是必要的。同时,一个完善的电子税收系统也必然离不开税务行政人员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取得广大电商服务经营者的认可和信任,这有利于促进我国税收电子服务征收监督工作的持续顺利开展。

(二)强化电子税收登记制度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各企事业单位构建的“互联网+”平台,与各级税务部门之间取得便捷畅通的税收业务沟通机制,完善现有税收登记制度以适用于电子商务,结合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络开展的特点,调整需要登记的内容。

(三)完善电子发票制度

税务管理部门的监督可以通过采取线上方式进行采集,可以及时地查验真伪,这样的方式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还提高了数据采集的准确度。

(四)建立电子商务税收信用体系

企业的诚信等级,配合奖惩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众公电商企业的信用评级,广大消费者清楚在此基础上理性的选择电子商务交易的对象,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树立较好的企业形象,增加自己的营业额和收入。

四、总结

通过分析我国电子税收立法现状可以发现我国的新税法虽然出台了相关方面的内容但还是不够完整,立法的程序进展还是缓慢的,还需要长时期的调研分析工作去完善法制。可通过优化对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税收管理的系统、强化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登记管理制度等措施来完善电子商务税法制度,有效实现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立法规范化,严厉打击各种税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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