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研究

2020-09-10 09:23魏瑞英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5期

魏瑞英

摘要:《刑事诉讼法》已经从制度层面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仅有原则性规定,并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因此对于被追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出现反悔的若干情形,认罪认罚案件中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是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内在要求,具有其正当性依据。不过,反悔权的行使可能会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妨害被害人权益的实现。为防止被追诉人滥用反悔的程序权利而致使司法资源浪费,应确立反悔的约束机制,保障被追诉人反悔权利,从而实现司法资源集约化,繁简分流。

关键词:认罪认罚制度;被追诉人;反悔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也是其中重要内容。在2018年10月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正式入法。虽然认罪认罚正式入法,也取得很大成效,但该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从实体和程序上鼓励、引导、保障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予以从宽处理、处罚的由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组成的集合性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正式定入立法,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实践意义。

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领域犯罪及网络犯罪呈现新的特点,新型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侦查取证、审判定案难度都不断加大。鼓励、保障真正有罪的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利于及时查明案件的事实,公正准确的打击犯罪,同时防范非法取证、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认罪认罚制度,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都以不同方式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精神。

优化資源配置,实现繁简分流,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在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今天,效率价值越来越受到关注,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在保证案件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推动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二、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反悔情形

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反悔权主要指已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的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对于其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反悔,并撤回认罪认罚供述的权利。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在具结书签署时虽然被追诉人也熟知自己的权利义务,但是还是会有很多被追诉人频频反悔,而追诉人的反悔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被追诉人认为判决量刑过重,超过心理预期;二被追诉人为延长羁押期限以避免去监狱服刑而反悔;三在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如存在自首、立功情节等;四认为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错误。

三、认罪认罚被追诉人反悔原因分析

认罪认罚从试点实施至今,虽然取得了很多成效,确实提高效率,但是许多被追诉人还是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反悔,又或者在判决完成后反悔上诉。认罪认罚被追诉人反悔原因分析:

一是被追诉人觉得在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之前,司法工作人员对被追诉人施加压力,比如被追诉人如果意欲反悔,司法人员会劝说或告诫他,不认罪认罚的话将可能产生从重处罚的后果,这使得被追诉人在判决之前不敢轻易反悔,而在判决后觉得刑期过重,和心理预期差距太大不得已而反悔。

二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基本实现值班律师参与并提供法律帮助全覆盖,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检察人员和被追诉人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告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后果。被追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值班律师也要在具结书上签字。但很多情况下法律援助的律师积极性并不高,更多是在完成任务,虽然也有少数律师会提出实质性的意见与异议,但也有律师也是跟流水一样“走形式”,这让被追诉人无法真正认识到认罪认罚,也不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只能靠反悔权救济。

三是被追诉人为延长羁押期限以避免去监狱服刑而反悔,如被追诉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先行被羁押了五个月,被追诉人只要再服刑七个月就可以刑满释放,但是被追诉人会觉得在看守所时间长了,在里面也结识了朋友、习惯生活等原因而不愿意去监狱服刑,利用反悔的权利救济程序而借机拖延时间,延长羁押期限,钻反悔的漏洞。

四、认罪认罚中反悔带来的司法影响

(一)反悔会导致司法资源浪费,不利于繁简分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的目的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被追诉人反悔后转入普通程序处理则直接推翻了办案机关此前所做的系列工作, 导致办案机关 “重复工作”、程序倒流,需重新收集和固定某些证据,加重司法负担。

(二)反悔能有利于实现诉讼公平与正义

作为被追诉人,认罪与否、认罪之后反悔与否,不仅是诉讼主体自愿性的体现,更是诉权的应然之义。毋庸置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为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但若过分追求诉讼效率往往会顾此失彼,使被追诉人的实体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采用诱供等手段取得证据,使无罪或者罪轻的被追诉人妥协,与公平正义相违背。被追诉人这时候通过行使反悔权利排除非自愿认罪供述以及非法证据的适用,从而实现公平正义。

(三)反悔可能使控方面临着证据不足的风险

实践中,被追诉人的有罪供述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侦查机关构建以被追诉人有罪供述为支撑和以实物证据为补充的证据链。但是若被追诉人反悔,指控的证据体系可能会受到影响。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证据链条的中断,指控也将面临着证据不足的风险。

五、认罪认罚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之路径

(一)建立有效的律师帮助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被追诉人不仅要认罪名,而且还要认刑罚,这就往往意味着被追诉人丧失无罪辩护的机会,各种诉讼权利也受到诸多限制,因此,确保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没有律师帮助,被追诉人缺乏相应法律知识,且大多处在被羁押状态,不但因缺乏能力容易被误导,而且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结果也缺乏准确的理解,极易导致无辜者被迫认罪,形成冤假错案;或者出于认罪后对期望值太高而对判决失望。但若有律师帮助,有助于被告人反悔权的正确行使。

(二)法定期限外反悔权的限制使用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赋予被追诉人法定反悔期限,能激励督促其有效行使权利。若被追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反悔,则必须具备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可从自愿性、真实性和事实性予以说明。

六、结语

正确界定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内涵,是适用该项制度的前提。司法工作者应当严格按照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制度虽然已经正式入法,但是因为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所以也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写了被追诉人的反悔权省思与进路,对被追诉人反悔的情形及原因进行分析,同时也阐述了反悔带来的司法影响与应对。认罪认罚制度的也是一把双刃剑,而司法工作者正确实施这个制度也是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马明亮,张宏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4(04):93-101.

[2]秦宗文.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研究[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9,40(03):12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