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黉门对话”

2020-09-10 07:22查道炯唐冬梅郑苗壮汤熙翔林宇清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20年2期
关键词:海洋

查道炯 唐冬梅 郑苗壮 汤熙翔 林宇清

0 引言

“黉门对话”是北京大学为创新研究生培养理念和教学模式、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学术思想对话以及启迪科学精神而设立的专家主题论坛。2019年10月26日,“21世纪的海权与海洋治理之涉海前沿技术:科学与政策”主题“黉门对话”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举办,来自海洋战略和海洋环境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当前海洋治理领域的科学与政策问题进行深入的交流与探讨。本刊摘登部分精彩内容,与广大海洋工作者分享。

1 将涉海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利用纳入我国海洋安全研究范畴

以“涉海前沿技术:科学与政策”为主题讨论“21世纪的海权与海洋治理”,是我国国际问题学术研究中的一次尝试。选择科学与技术作为切入点,尤其是在近年来我国所面临的外部发展环境发生全面性和本质性变化的背景下,很有必要。一方面,由于科技是不同国家利用海洋资源与保护国家海洋权益的知识基石和政策工具,传统上国际科技合作的基本逻辑是相互交流海洋科学前沿,并缩小国家间的技术能力差距;但当今世界,由于地缘政治思维以及国家利益判断方面的变化,国际科技交流日益受到政治干扰和限制,出现了更多禁区。另一方面,在国家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抗干扰、反限制、反制裁和反封锁的选项也越来越多。的确,尽管促成这种结构性对立现状的基本动因是政治,但其并不是理性选择,因为科技交流层面的退步将严重制约未来国家间政治交往的质量甚至意愿。

作为大学,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的职责不能是等待“云开雾散”,而是应该在双边和多边对外交往中,理清“认理、认利、认罚”三者的关系,即在认理的基础上判断利益所在,进而减少甚至避免认罚的无奈。在学校层面,我们有必要培养复合型人才,给即将迈入国际事务和科技研究领域的学生搭建知识拓展与交流的平台,扩大相互认理的空间。

在国际海洋权益和海洋利用的经济利益磨合过程中,中国既是拥有数千千米海岸线的沿海国,又是利益已经触及并将继续触及全球所有大洋和海港的使用国。在海洋利用方面,历史上中国的行为集中在商业航海和近海、生计渔业领域;中外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依存的平稳运营网络。这部分解释了为什么在中国的国际问题研究界,与国家海洋权益相关的话题的学术热度受国家之间外交斗争形势变化的影响程度比较深。这种注意力层面的间歇性则难免导致在下一次海权斗争矛盾凸显时出现措手不及的现象。

从地理范围看,与中国海岸直接相连的东海和南海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尽管中国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印度等其他亚洲国家共同于2013年获得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地位,然而北极事务在中国的国际问题研究领域所受到的重视程度仍集中在极少数专门性研究单位和个人的层面。可以预料的是,未来对北极和南极事务的关心程度也不太可能上升到类似于美国、澳大利亚等使用国对东海和南海的关心程度。

从涉海话题在我国国际问题研究领域的热度看,“(他方)行动-(我方)反应”的思维模式影响比较明显。10年前,海洋事务基本不在高校国际问题观察的视野范围内。2010年7月在越南河内举行的第17届东盟地区论坛外长会议期间,美国国务卿与中国外长之间围绕南海问题展开颇有戏剧性的“舌战”,中外媒体都报道了出席会议的东盟各国外长“选边站”式的发言;2012年日本将钓鱼岛所有权进行所谓的“国有化”;2013年菲律宾就其与中國的海权纠纷发起第三方仲裁。此后,海洋权益研究在我国的国际问题高等教育界成为“时尚”,南海和东海大有从一般性讨论变成地区外交的最突出甚至唯一课题之势。但是在2016年下半年,菲律宾政府的对华外交政策出现转折,尤其在南海问题上采取了实质上的“搁置争议”做法。此后海洋话题在我国的国际问题研究领域的热度快速下降。

出现这种“冷热更替”的情况,部分原因是经过数年的博弈,相关大国之间围绕东海和南海权益主张的外交互动已确立新的模式,各方的原则立场和具体政策均已得到充分的表述。海权斗争背后的国家实力之争,在国际政治研究的术语里,形成了新的均势。但这种以描绘“大国关系”态势为基础的研究习惯,除前述“行动-反应”模式而导致的被动外,其政策贡献的局限性也比较明显。不少中文涉海国际问题研究成果反复表达一种认知:域外大国的亚洲政策和对华政策出现转向,才使中国与东海、南海主权声索国之间的长期矛盾又一次“沉渣泛起”;而作为睦邻友好外交政策的一部分,中国的海洋问题原则立场(主权在我)和对外政策取向没有变化(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国外交又一次经历着“树欲静而风不止”的挑战。然而问题在于,这种感叹不论在对外交流还是在对内沟通的场合,其说服力都是有限的。相比之下,众多将自己定性为东海和南海利益相关方的国家,从政府官员到智库学者,则偏向于强调其立场和政策中一以贯之的成分。在此基础上,外方习惯于要么劝告中方不要大惊小怪,要么指责中方在单方面改变现状。由于对“现状”的描述和认可都是建立在持续跟踪记录并归类海洋利用以及低烈度外交矛盾时的政治行为的基础上,当一方疏于日常性跟踪时,“记流水账”的一方就占了上风。因此,停留在观察和感叹这种交流气势上的不同,显然不是应选项,而是要加强涉海维权方面的基础知识储备和同业群体中的知识传播和经验分享,从而缩小被动应对的空间。

其实,即便本着谋求务实合作的精神处理与中国主权权益主张之外的众多利益更贴切相关的涉海事务,如海洋渔业资源、海底油气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民用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的有序、安稳和环保通行等,在这些功能性领域的合作要想取得突破,既绕不开各方权利主张背后的逻辑,更必须建立在邻国和其他主要使用国的相关实体认可基础知识和业务合作逻辑的基础之上。而且,在东亚和东南亚涉海空间使用的课题上,国家在基础知识积累方面的连贯性越高,其影响力就越容易被放大。而涉海知识的收集、传播和实用转化都离不开技术。

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技术都意味着国力,且被视为实现经济目标、创造财富和维持繁荣的战略性工具。发展中国家追求更有竞争力的技术,而技术是发达国家获得利润保障的重要手段。如何有效利用技术也许是各方共同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而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技术领域的利益博弈,无疑在未来将变得更加关键。

在讨论国际交往的场合,一方面,“技术”一词通常被理解为高科技或支撑高科技研发的产业,这种理解支撑着发展中国家试图通过参与国际竞争的形式而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努力。另一方面,国际关系的运营是由(作为学术研究观察单位)国家的不同职业人士来进行的:对于科学家而言,技术是研究的最终产物;对于工程师而言,技术是用来构建更好产品或解决难题的工具或过程;对于律师而言,技术是知识产权,应得到保护和排他性的有偿使用;对于企业主管而言,技术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也就是说,“国家”试图(更)有效地维护本国利益的努力,只有建立在国内和国际2个层面的不同行业和不同板块利益的技术网络基础上,才有可能使技术成为一种政策性资源。

上述认知有助于理解为什么在海洋维权(通常认为政治和法律等学科的学术贡献更大)的热度下降时,更需要关注涉海技术(通常被认为是外交以外的科技专业部门)的国际合作和竞争。实际上,百余年以来,包括海洋利益竞争范畴在内,技术变革与国际关系变化之间具有正相关的对应关系,技术变革对国际关系的态势产生不可否认的影响,而世界政治的变化也影响技术变革的步伐。此外,任何技术变革都在创造新的成功者和失败者,改变参与者的喜好,并引导构建新的规范和跨国机构。可见,不论在海权是否是热点话题时,都应该关注技术发展的态势,维持国际技术交流。

本次论坛选择数个目前在国际海洋权益磨合中相对“软性”的话题,面向更广泛的读者群体开展交流。论坛邀请了数位长期参与海洋国际合作与国际海洋技术交流的同事分享他们的专长和观察。这样做是因为中外围绕海洋资源利用的知识和技术交流,既要有立竿见影的实用精神,也必须有为人类利用海洋做出公益性贡献的精神。同时,本期专题中包括技术转移务实操作方面的内容,目的是提醒自己:国际知识和技术交流的终极目的是运用,而建立在规则认同基础上的运用才是减少上述“认罚”情形的有效途径。

总之,海洋是全球沿岸国和使用国人民的共同空间。从推动海洋国际交往向命运共同体方向迈进的需求看,安全与否的判断标准应该是民用活动是否受到海域划界和“海权”边界等领域纠纷的负面影响。划界与潜艇、军舰和军用航空器的通行议题,可概括为使用国的目标是不受或尽量少受沿岸国的政策限制,而沿岸国则是让这些行为受到足够的约束以降低其对自身安全环境的忧虑。涉海国际法和国际组织不断试图调解这种本质性的矛盾,即使数百年来这种矛盾没能消除,那么分歧是否得到有效管控也必须是海洋安全研究的基本出发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已在海洋和平利用的数个领域形成一系列合作机制。不论是沿岸国还是使用国,都有义务为进一步完善这些机制和增强世界人民的福祉添砖加瓦。本着这种认知,我们期望本期文集能为丰富我国的国际海洋政治和海洋安全研究做出一些贡献。

2 国际海洋合作与展望

2.1 国际海洋合作形势

2.1.1 国际关系形势

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形成相互依存的结构性关系。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日益被推向国际舞台中心,世界对我国承担国际义务的期待越来越高。在可持续发展领域,我国通过各种途径向世界展示中国在改善民生、发展经济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成果,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的选项;在气候变化和海洋酸化等领域,世界希望中国承担更多义务以及分享更多的资料和技术等。

与此同时,发展仍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第一要务。就海洋发展来说,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我国船舶运输、远洋捕捞和海底电缆铺设等领域“走出去”的需求也大幅增加,融入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同时,我国也面临许多挑战,如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崛起存在诸多疑虑和摩擦、我国与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对我国承担国际义务的期待越来越高以及国际尤其是周边国家更希望听到中国声音和看到中国立场。

2.1.2 我国国际海洋合作态势

我国国际海洋合作经历从改革开放初期的“请进来”和“走出去”并举,到“主动引领合作”,再到新时代“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由于我国属于地理不利国和一些历史原因,我国面临非常复杂的地缘政治环境,容易与周边国家出现岛屿主权争端、海洋划界争议以及资源开发等摩擦和纠纷。

2.1.3 海洋的战略地位

人类的发展越来越依赖海洋,各国的海洋政策和战略进入调整期。联合国大会正在开展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国际协定谈判,从该协定将要规范的海洋基因资源、公海保护区和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来看,未来的公海也将越来越不自由,全球已开始探讨海洋基因资源的惠益分享问题就是重要表现。与此同时,美国不断提出“退群”,当今各国思想理念的转变可能会使美国让渡部分海洋“权力”,这对新兴大国的发展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

2.2 涉海国际组织和多边事务

2.2.1 联合国框架下的海洋事务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审议国际海洋法法庭、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相关海洋法议题。

(2)联合国大会“海洋和海洋法决议”非正式磋商会议。讨论海洋领域热门议题,如海洋酸化、蓝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等。

(3)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问题非正式协商进程。协商和审议拟提交缔约国会议的有关议题。

(4)第一次联合国海洋可持续发展大會。联合国框架下召开的首次海洋领域全球性会议,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5)国家管辖海域以外生物多样性问题 (BBNJ)。2017年进入政府间谈判,主要聚焦4个议题,包括海洋遗传基因资源和惠益分享问题、海洋保护区等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等。

(6)全球海洋环境状况定期评估。在现有区域机制的基础上,就海洋环境和社会经济现状和前景做出全球报告和评估。

(7)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沿海国关于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申请。

2.2.2 重要涉海国际组织和条约

(1)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IOC)。联合国框架内负责海洋科学研究、海洋观测、海洋数据信息交换和海洋科学服务的政府间机构。大部分涉海科学议题都会被讨论,多年来发起多个全球计划,如海洋观测系统(GOOS)、IODE和海啸预警系统等。

(2)国际海底管理局(ISA)。国际海底区域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国际海底管理局负责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的管理工作。中国目前是国际海底区域矿种最全和矿区最多的国家,中国自然资源部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于2019年7月共建联合培训和研究中心。

(3)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太地区级别最高和影响最大的区域性经济组织,最初在海洋和渔业方面主要关注打击IUU捕捞和海洋污染等问题,随着不断发展,蓝色经济、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等议题已被热议。

(4)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PICES)。由加拿大、中国、日本、美国、俄罗斯和韩国共同发起和参与,中国是其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

(5)国际海洋研究委员会(SCOR)。海洋科学研究的“高端俱乐部”,旨在推动和协调海洋科技前沿领域的研究。

(6)《伦敦公约》和《1996议定书》。促进有效控制海洋污染,采取可行的步骤防止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倾倒污染海洋,促进我国海洋倾废管理和技术的发展。

2.3 国际海洋合作展望

由于海洋具有流动性和自然连通性,全球各国成为相互影响和關联的“海洋命运共同体”,这是全球海洋治理的新理念。讲好中国故事需要集思广益,不是就理论谈理论,而是通过理念和实践让更多国家了解和接受,共同提出应对全球挑战的策略,并采取协调一致的方法和行动。

3 全球公海新规则制定——联合国大会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谈判

3.1 谈判进程

经过长达17年的谈判磋商,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BBNJ)国际文书谈判特设工作组和筹备委员会的任务已全部完成,政府间谈判正有序推进。多数国家希望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出台对世界各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纵观历届会议讨论情况,BBNJ国际文书谈判进程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

3.1.1 特设工作组

2004—2015年为谈判的“第一阶段”。200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59/24号决议,决定设立BBNJ特设工作组,专门研究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推动各方的合作与协调。2011年特设工作组第4次会议各方在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下,77国集团与欧盟协商同意将海洋遗传资源及其惠益分享和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作为整体,联合国建议“一揽子”解决海洋遗传资源及其惠益分享、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等问题。

2015年1月特设工作组第9次会议就向第69届联合国大会提出的BBNJ谈判建议草案达成共识:①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就BBNJ问题拟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②设立筹备委员会,就拟订国际文书案文草案要点向大会提出实质性建议,并于2017年年底之前向联合国大会报告其进展情况;③设立主席团,由亚洲和太平洋地区、非洲地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中东欧地区以及西欧和其他地区5个区域组各提名2名成员组成主席团;④整体和同步解决2011年商定的“一揽子”问题;⑤在2018年第72届联合国大会会期结束之前,根据筹备委员会的报告,联合国大会决定是否和何时召开政府间会议。

3.1.2 筹备委员会

2016—2017年为谈判的“第二阶段”。根据2015年6月联合国大会第69/292号决议,就国际文书的法律性质以及谈判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做出决定。在筹备委员会谈判阶段,海洋遗传资源的案文草案要素基本“虚化”,各方就实质性问题几乎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海洋遗传资源术语的定义、实质范围、原生境获取、货币化和非货币化惠益分享、与遗传资源相关的知识产权以及监测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等各环节都存在严重分歧。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议题的案文草案要素较为翔实,各方在多数问题上存在普遍共识。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案文草案要素脉络清晰,各方普遍认为环评是国家程序,各国就国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拥有主导权和决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四条至第二○六条是制定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和依据;但欧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主张就环评审查的“国际化”或第三方介入审查,要求缔约方就其战略、政策和规划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在能力建议和技术转让的资金和技术等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激烈交锋。

3.1.3 政府间大会

2017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72/249号决议决定,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政府间大会,拟订案文并尽早出台BBNJ国际文书。政府间大会阶段就BBNJ国际文书的案文条款进行谈判磋商,并在“案文上”达成共识。2018年9月BBNJ国际文书谈判第一次政府间大会围绕主席起草的《协助文件》展开讨论,总体来看,政府间大会较筹备委员会阶段的讨论更为细致,各方在关键问题上依旧存在分歧,但共识扩大,谈判出台国际文书的紧迫性增加。

公海保护区制度已形成“从选划到管理”的较为完善的框架体系,一旦BBNJ国际文书生效,公海保护区在短期内可能“全面开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对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开展的活动进行“事先评估”,以提高海洋活动的准入门槛和技术难度。由于海洋遗传资源制度事关采探、研究和商业化开发,而资金和技术转让涉及可持续的财政投入和与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展开激烈博弈。全球性和区域性的机制安排尚不明晰,但相关国际组织期望通过国际文书授权拓展其职责。

3.2 谈判的焦点问题

3.2.1 海洋遗传资源及其惠益分享

发展中国家坚持海洋遗传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主张:①将鱼类以及虽不属于海洋遗传资源但具有更高商业利用价值的海洋天然产物纳入协定的适用范围;②以许可方式限制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并全过程追踪海洋遗传资源获取、研究和开发的各环节;③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之外,建立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遗传资源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④分享新协定生效前获取海洋遗传资源产生的各种惠益,包括无偿获得海洋遗传材料和机密性信息等非货币化惠益以及强制分享货币化惠益。

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冰岛和韩国等主张:①海洋天然产物不属于海洋遗传资源,不适用于将鱼类和其他生物资源用作商品;②海洋遗传资源收集适用海洋科学研究自由制度,反对追踪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的全过程;③反对强制披露海洋遗传资源获取的位置,坚持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机制框架内处理知识产权问题。

3.2.2 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

多数国家支持新协定不能损害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职能、授权及其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的提案应由缔约国提出,提案内容包括地理范围、识别标准、人类活动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现状、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目标、管理计划、科研监测计划、审查计划以及与利益攸关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协商等信息;缔约国负责执行本国相关海洋活动的管理,并承担监测保护区目标实现的义务;由科学和技术机构负责审查养护措施的有效性并提供建议,由缔约国会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

欧盟、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提出确定保护区域的标准为生物生态学标准,中国以及加勒比共同體和小岛屿国家联盟等强调还应包括社会标准和经济标准。中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和新加坡强调保护区应有时间期限,到期自动终止;欧盟和挪威等主张根据审查结果决定保护区的下一步行动。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挪威以及加勒比共同体和小岛屿国家联盟主张沿海国在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覆水体等超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毗邻区域”具有特殊权利;非洲集团、欧盟、拉美国家、美国、中国、日本和韩国等强调在“毗邻区域”享有同等权利。

3.2.3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各方普遍承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制定环评规则提供法律依据,应将环评作为各国开展海洋活动的一般性国际义务,由国家主导环评是否启动、发布环评报告、作出决策以及负责监测和审查;不应损害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职能和授权,不能干涉其正在开展的环评工作;各国根据“有合理依据”认为拟开展活动“可能造成重大污染或重大和有害变化”作为环评启动门槛,考虑累积影响和产生跨界影响时须咨询受影响国家的意见;识别启动环境的标准、环评程序和报告内容应由各国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但新协定可制定指南供缔约国参考。

欧盟、非洲集团和拉美国家以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要求制定启动环评的全球标准,供各国立法参考;小岛屿国家联盟以及新西兰和菲律宾强调气候变化和海洋酸化所造成的累积影响,要求在“毗邻区域”开展环评应主动与毗邻沿海国开展协商;中国、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等提出毗邻沿海国可积极参与环评;小岛屿国家联盟以及印度尼西亚和塞舌尔坚持环评的“国际化”进程,提出由缔约国大会作出决策并由科学和技术机构负责监测和审查。

3.2.4 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

各方普遍赞同在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方面加强国际合作,以双、多边以及区域和全球等多种模式开展,并设立自愿信托基金。发展中国家主张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是各缔约国承担的一般国际义务,各国均应确保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的执行;由附属机构制定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的清单和类型,由专门委员会监测和审查各国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的执行情况,并建立强制供资机制。小岛屿国家联盟提出保障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传统知识持有者的权利,供资时应向其倾斜。拉美国家、非洲集团和加勒比共同体要求获得相关监测数据、专门知识和技术装备。

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冰岛和韩国等强调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促进并鼓励缔约国开展技术转让;由缔约国大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的清单和类型,反对设立监测审查委员会,建议各国可视情向缔约方大会提交执行报告;除分摊会费外,反对设立强制供资机制。

3.2.5 跨领域问题

多数国家支持新协定应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不损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非洲集团主张新协定可在公海捕鱼和航行方面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出适当调整;哥伦比亚等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建议删除涉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规定。

多数国家赞同设立缔约国会议,但因具体条款的实体部分尚未完全确定,各方在决策机制和建立附属机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且对“不能损害相关国际文书、框架以及全球、区域和部门机构”的理解上存在分歧。非洲集团和拉美国家以及中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强调应尊重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等主管国际机构的职能和授权,欧盟提出新设机构应具有促进与其他机构协调的职能,而加勒比共同体和小岛屿国家联盟以及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主张由区域性机构承担协调职能。

3.3 结语

BBNJ国际文书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执行法以及补充和完善,应严格遵循并重在贯彻落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精神,不能破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的制度框架,且不能与现行国际法以及现有的全球、区域和部门的海洋机制相抵触。各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享有的航行、科研和捕鱼等方面的权利以及沿海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权利不应受到减损。

BBNJ国际文书应以维护共同利益为目标。人类在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方面已形成不可分割的命运共同体,具有共同利益。国际文书应在各方和各种利益之间合理平衡,而不能厚此薄彼。①平衡推进“一揽子”协议中的4项主要议题,并确保各项议题均得到充分讨论;②兼顾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2个方面,不能偏废;③兼顾具有不同地理特征国家的利益和关切,并保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④兼顾各国之间的共同利益与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包括人类子孙后代的利益;⑤兼顾人类探索和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客观现实以及未来发展的实际需求,确立与人类活动和认知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法规则,并确保有关制度安排切实可行。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快速提高,为我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和塑造国际规则提供契机。与此同时,我国应发挥与综合国力相匹配的影响力,主动谋划、长远布局,积极参与制定对我国有利的国际规则,与各国一道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4 深海微生物资源与我国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生物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资源之一,其中的微生物资源扮演着重要角色。微生物分为陆地微生物和海洋微生物,海洋又分为浅海和深海,位于海平面1 000 m以下的深海富含微生物資源。深海微生物相较于陆地微生物具有截然不同的生态系统以及新颖结构和功能的生物分子,在科学研究和应用开发领域存在巨大的潜力和价值。

深海环境常年是黑暗、高压和低温的,在这种环境中,各种生态系统的维持不是依靠光合作用,而是依靠各种化能自养微生物形成的初级生产力,如海底甲烷冰和冷泉生态系统。微生物经过长期的进化和演变,形成种类多样的微生物资源,对生物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海洋生物科学研究的基础需要勘探和采集深海生物样品和水体,这些都离不开海洋装备。近年来我国研发的“潜龙”号、“海龙”号和“蛟龙”号等科考装备为深海微生物的开发和利用做出巨大贡献。然而海洋科考的运作成本十分高昂,国家之所以花费大量人力和财力勘探深海微生物资源,重要的目的之一是促进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构筑产业体系新支柱,以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我国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增速快、体量小,尚处在发展阶段,国家对海洋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给予高度重视,尤其是在科研投入、科技人员活动和专利授权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目前在我国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制品中,保健品、功能食品、农用品和生产饲料等种类较多,而高端种类较少,且产出的经济总量并不高。可喜的是,2019年我国在海洋药物领域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中国海洋大学和上海绿谷药业联合研制出具有抗阿尔茨海默病功效的新药,该新药是从海藻中提取出的一类创新药物。研发海洋一类创新药物的难度非常高,且须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迄今为止世界上只有17个海洋药物,如从芋螺毒液中提取的止痛剂齐考诺肽和从加勒比海鞘中提取的抗癌药物曲贝替定等。我国在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方面具有先进的技术和广阔的市场,与美国、日本和欧盟同属“第一梯队”。此外,传统中草药是我国重要文化知识遗产,《本草纲目》中曾提到海马、牡蛎和昆布等109种海洋源中草药,对当今的海洋生物医药研究仍有启发作用。目前我国致力于海洋中草药领域的研究,并建立了海洋中草药资源库。

中国大洋生物样品馆是公益性的深海服务和科研平台,负责全国深海生物样品和各类资源的收集、保藏、管理和共享工作,为国家海洋生物科学和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馆中有不同的资源库,其中生物样品库共保藏27个大洋航次的用于生物资源研究开发的生物样品,囊括沉积物、硫化物、氧化物、锰结核和岩石以及热液区鱼、盲虾、螺和贻贝等多种类型的样品3 000余份,还有各种海洋生境来源的微生物菌种20 000余种,是目前国际上保存数量最多和物种资源最丰富的海洋微生物保藏中心。此外,大洋天然产物资源库拥有10 000余份初级馏分的小分子代谢产物库以及300余个特殊结构的化合物,深海环境模拟培养系统可模拟高压、低温/高温和厌氧等真实的深海微生物原位环境,有利于开展深海生命过程和特殊生物资源的研究。

5 专利竞争情报分析与精准技术转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社会发展新动力已成为中国迈向世界科技强国的关键。在这一大背景下,我国在技术成果转化领域的投资和技术转移行为逐渐增多,而投资越在技术创新前端,精准评价技术及其价值越为重要。随着我国高科技领域的崛起、创新资源的整合以及引入先进技术或适应性技术的需求越来越旺盛,无论是对于资本市场还是对于科技企业,精准的技术辨识和评价机制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与全球化创新资源整合,乃至国家安全技术售出的重要环节。因此,专利竞争情报分析逐渐从幕后走到前台,通过揭示专利与技术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对专利、竞争和情报等多维度的分析,为精准的核心技术定位与创新资源整合提供前所未有的视角。

以美国苹果公司为例。从IPHONE开始,苹果公司即开始构建平台化和场景化的苹果技术与产品生态链体系,在始终使其处于技术链顶端的动力因素中,对于技术的精准预测以及对于技术实现团队所掌握的技术和人才需求的精准分析,总能使苹果公司在技术市场精准地获取技术资源的整合机会,进而通过技术并购、专利收储和人才引进保持其技术产品开发的领先性以及标准专利占位的可能性。其中,专利大数据分析,尤其是对于单一技术链条的、以技术+商业成功为导向的、精准的多维度竞争情报分析对于保障苹果公司技术并购、专利收储乃至人才引进等的精准性功不可没。同时,苹果公司还能精准地将手机等相关技术进行边界定位,进而确认可以外包的技术和代加工产品,富士康公司等作为代工厂同样受到苹果公司对于专利技术的严格限制。目前华为公司已开始在与5G有关的技术领域开展类似活动,以确保技术优势的领先与可持续发展。

通俗意义上讲,技术转移的主要原因可概括为3个方面:①获取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②降低激烈的技术竞争而带来的技术贬值风险;③规避由于自身技术秘密保护措施薄弱而带来的技术泄露风险。而技术需求方寻求技术转让的动机则主要包括技术开发能力薄弱、节省开发时间和费用以及缩短技术差距等。

通常可能涉及技术转移领域的包括成套技术设备、技术咨询服务、专利技术和商标、合作生产、技术工程承包以及投资等。实现精准的技术转移是目前困扰技术交易市场的难题,尤其是对于初创阶段的技术,由于没有现金流和成型的产品,通常情况下对其进行价值性判断比较困难,这也是目前技术交易市场、技术金融市场和技术证券市场尚未活跃的主要原因。专利竞争情报分析则可很好地评价专利技术的先进性、法律稳定性、可使用性和可替代性等一系列属性,为精准的技术商业行为提供支撑。

海洋领域的技术交易也不例外。由于海洋领域同样聚焦设备和产品,同样可通过高品质的专利竞争情报分析,即技术立项分析、研发辅助分析、技术整合分析、技术适应性分析和竞争对手策略分析等,以解决技术精准开发和转移的问题,并构建專利保护“外壳”和专利技术“壁垒”,增强我国海洋科学技术的国际竞争力。

技术许可的标的通常指专利技术的专利包,具有资产包的属性,也是目前大多数技术许可的核心交付物。专利技术的许可贸易有很多方式,较常用的包括交叉许可、分许可、普通许可、独家许可和独占许可,而其类型的选取通常以许可双方的商业共赢方式为前提。

技术转移的主要步骤包括:需求和供给意向产生-技术判断和技术转移策略制定-谈判-后续程序和实施。技术转移需要有商业竞争需求,涉及技术研发需求和法律应诉背景等,策略的制定则需要技术分析、需求契合评价、专利竞争风险和策略因素评估等环节。在收购等具体的商业行为中,可通过不同的路径,如寻找中间商而不披露真正的购买方等,从而获得低成本的精准技术转移。

影响技术转移的因素主要包括技术先进性、技术供给边界、技术竞争、技术采用和实施能力、技术成熟度以及技术转移环境,这些都是技术转移理论的重要内容。而专利竞争情报分析因具有多维度和数据分析侧重,可很好地根据不同的分析需求来设计,最终满足分析的商业需求。

作为专利大数据分析的高端形式,专利竞争情报分析具有多维度技术竞争和商业情报属性,通过不同的维度对科创企业的核心技术竞争力进行评价,并以技术图谱复原的形式进行分析,具有很强的客观性。

作为我国最先进的科创促进机制之一,科创板在制度设计时就明确要求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评价机制,并且明确要求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竞争能力评价机制。为此,科创板企业都应在其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中引入专利竞争情报分析,将当前从IPO机制沿革而来、以简单的专利数据统计为特点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工作方式和分析内容,升级为高质量、以专利数据分析为基础、能够客观反映企业核心技术竞争实际能力和技术可商业化前景的分析,从而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客观评价科创板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创新影响力,实现科创板设置的初衷。

在产业技术创新和创新资源整合方面,专利竞争情报分析同样能够通过精准和多维度的数据分析,找到可匹配的创新合作资源。在海洋技术发展领域,世界上有不少技术公司已有多年的技术积累,但在技术辨识机制和整合分析机制方面仍不完善;高水平和多维度的专利竞争情报分析可促进海洋技术领域的发展,尤其可在技术产业化和实用性领域的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资源整合方面做出贡献。

(本研究1~5部分分别根据查道炯、唐冬梅、郑苗壮、汤熙翔和林宇清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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