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当前取消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制度下如何保护好森林资源

2020-09-12 14:06宋艳
农民致富之友 2020年26期
关键词:木材森林资源违法

宋艳

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制度是旧版《森林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几十年来,为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保护木材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森林资源发挥出了应有的作用,可以说,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制度是森林资源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森林分类经营的推进,这项制度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特别是随着四通八达的道路交通网络建设和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现代通讯工具的日益普及、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转变等原因,木材检查站的职能日趋弱化,甚至形同虚设。2019年《森林法》第三次修订之时,取消了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制度。那么,在当前取消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制度下如何才能保护好森林资源呢?作为一名基层林业工作者,下面,笔者就自己的想法和大家作一个交流。

1、加强采伐管理

严格采伐管理是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关键所在。它要求科学、合理的采伐,要严格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进行采伐,以坚持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根据不同的经营目的,进行不同性质、不同强度的采伐。比如:对生态公益林一般就只能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间伐,由国家对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进行生态效益补偿,这样既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又充分保障了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商品林进行采伐,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就应该以生产木材、发展林业经济为目的。所以,我们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时候,一定要把好关,用好权,服好务,加强采伐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批东砍西”、“批少砍多”、“批零星砍一片”的情况发生,更不能越权发放、超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2、加强对木(竹)材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力度

对木(竹)材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严格检查是森林资源保护的咽喉环节。那么,如何做好该环节的管理呢?首先,我们要做好常规巡查。定期查原料来源、查加工数量、查销售台帐、进出货物登记台帐等,并做好现状的登记及留存好相关的影像资料,为下一次的常规巡查留下比对资料。其次,对木(竹)材原料消耗极大的企业做到重点监控,时间上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检查内容常规与专项相结合,检查人员固定与不固定相结合,一旦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及时移交给执法部门。

3、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林违法行为

要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首先要做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要让广大干部和群众知法、晓法、敬法,然后自觉守法,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让有心违法之人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不愿违法;二是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出击,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更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知识;加强与同级资源管理业务股室的沟通协作,做好案源收集;加强与乡镇基层业务人员的联系,积极掌握管理形势的最新动态,把握第一手资料;三是提高办案质量,减少行政复议和诉讼,树立部门形象、彰显部门威性。同时,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提起诉讼,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加大其违法成本,办案一起,震慑一片。

4、做好林业行刑衔接工作

做好行刑衔接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林业行刑衔接就是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即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构成犯罪就要移交给司法机关查处,坚决杜绝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司法,要始终坚持以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各类涉林违法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如何做好行刑衔接?首先要对林业行政执法范围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林业行政执法单位的职能职责;二是要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界限,即违法到何种程度应该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规范执法程序。对林业行政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处罚、复议等依法进行,如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必须按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填制相关法律文书,办好移交手续。

5、充分发挥“森林资源一张图”的基础信息作用、“卫星图片”的监督作用

“森林资源一张图”是进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是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依据。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加强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做到“看得懂、用得来”,不当“瞎子”和“聋子”。“卫星图片”是進行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违法信息的渠道之一,对于其提供的信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大摸排力度,涉嫌违法的一定要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绝不手软。

6、加强部门协作

近年来,各种工程建设,如公路修建、水利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林地或采伐林木时,有些部门忽略林业部门的存在,认为这是政府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各部门都按照自己部门的规定进行,甚至有时为了善后,还要求林业部门补办手续或从轻处理,以使其违法行为合法化。对此,笔者认为,我们林业部门应该主动出击,提前介入,加大宣传,做好解释和沟通,将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也降低行政成本。

7、强化乡镇主体责任意识、担当意识

《森林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这说明,森林资源保护不仅仅是林业业务主管部门的事,它更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据此,我们要积极呼吁,争取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将该条内容落实到实处,以强化乡镇主体责任意识、担当意识。

(作者单位:637676四川省仪陇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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