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智慧校园建设信息安全法律问题

2020-09-15 16:30奚小龙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5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协同治理智慧校园

关键词 智慧校园 协同治理 高新技术 立法完善

作者简介:奚小龙,甘肃财贸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66

2010年,IBM公司公布了“智慧城市”的愿景,从而引起了各个行业对智慧建设的探索,在2016年,智慧校园终于首次被教育部提出,成为全国范围的构建智慧校园的开始[1]。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文化教育产业也受到了深刻的影响。

一、 智慧校园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智慧校园主要内容

智慧校园是数字化技术应用于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一种程度的体现,目前有较多的学者对智慧校园建设进行了研究,根据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来看,技术是建设的基础要素,核心技术的支撑给予了智慧校园各项工作实施中的保障[2]。而这些技术中使用最多的主要有四种:

1.物联网。物联网是互联网的发展产物,能更好的复杂环境中进行甄别与应用。在高校里,物联网技术已经在能源节省、师生日常生活、正常教学以及科学研究等多个方面开展使用,譬如教学楼与宿舍楼内的智能照明,学生们使用的一卡通于食堂、门禁及图书馆借还书的应用:

2.云计算。云计算能让使用者进行更快捷、精准的访问体验,也能快速的得到想要的资源,同时较大程度的减少了管理支出。对于当前的智慧校园,云计算技术也已得到使用,多用于虚拟教学环境。

3.大数据。大数据技术是通过新的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存储及数据共享的方式对数据进行管理,以此来处理爆炸式增长的数据资源。在高校中,不管是师生的个人数据还是学院的科研数据都是学校珍贵的财富,通过大数据技术对各种数据进行更好的管理,不仅可以更好的助力科研,也能为学校在决策、教学、宣传以及校园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

4.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对人类智能的模仿与发展的技术,人工智能也能应用于智慧校园中。通过对多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人工智能能使课堂教学的教学设施变得更加方便快捷。

(二)智慧校园建设

在技术发展的重要时期,高等院校应开展智慧学校构建的上层设计与下层实践,按照“全面布局、重点部署、具体实施、稳定求进”的原则进行构建,在这个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持续完善学校的智慧化进程,并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方面进行不断的更新换代,通过保证硬件基础进行数据的收集与处理,并应用于师生与行政人员的工作生活中,不断提高学校的智慧化水平[3]。

1.智慧建设。通过对其他院校的智慧校园的成果进行分析,建立一个统一的建设模式,该模式包括硬件设施层、应用集成层和宣传表达层,而这些都是以以上多项技术作为基础的。(1) 硬件设施层:包括校园网、无线网、一卡通网、智慧化教学、服务器系统、存储系统及安全设备等,这些高新技术基础设施为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2) 应用集成层:拥有多项校务系统与大数据处理系统。前者可以分为教学类、研究类、行政类和便捷类等几项校务,目的在于給予学生与教职工更全面更高效的体验;而大数据处理系统则用于收集学校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等多方面的数据,在对数据收集后进行深度处理,得出的结果是使学院的各项决策更科学的保障。(3) 宣传表达层:通过各种门户网站,为师生提供更舒适便捷的交互媒介,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能开展校务处理、学习、资料查询和阅读,也是向外界表现校园更方面智慧化成果的重要窗口。

2.智慧管理。为加快整个智慧化进程,亟需在校内构建一个全面且合理的管理体系。设立智慧化工作与信息安全委员会,由校长担任委员长,建立起“校长校领导决策、信息管理中心统筹规划、具体人员保证专项任务”的层级管理体制,以保证管理体系起到应有的作用。此外还推进对口管理革新,总揽与外界信息产业相关的校务,依据确定的经费,由信息管理中心对学校的各项业务进行统筹规划,这样既改变了之前的较为分散、难以配合、管理成本过高、校务完成周期过长等状况,又建立起更适配信息化,更高效的体系。对于各项具体工作,也要订立完整的工作规则,以规范智慧化进程中的各个步骤,定期举行业务总结大会。

3.智慧协作。对外界,学校应保持与其他信息产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这对老师的科研与学生的就业都有深远意义;其次在内部,设立一个由数据、校务、集成和技术四方合作的制度,诸方不仅相互配合,同时又明确各方责任归属,形成一个共建共管、各司其职、注重效率、稳步前进的智慧校园部署。

二、智慧校园建设信息安全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3

高校信息安全能很好的保证国家的信息安全与个人的信息权利,我国目前相关法规中对高校大多为静态性、措施性的治理要求,对应付复杂的安全问题还有待完善。高校信息安全法律治理是一种合作保护的举措,首先是政府持续完善与之相关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使制度的作用发挥出来,给高校一个舒适的外部法律氛围;其次是立法应当激发高校的协同治理的优势,明晰高校领导的信息安全责任,使制度治理与文化治理相得益彰。

高校信息安全制度以其包含道德思考与价值观念的法律制度的参与,用制度的权威将防控责任归入高校,以实现多项法律效果:首先,高效的保护了我国的信息安全与公众权益,信息安全问题已经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也是各国安全竞争的前提与做出改变时必须预测的因素。对国家信息安全造成危险的情形较为复杂,目前较多的大规模的攻击慢慢的从普通信息转移到重要科研系统中去,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保护信息安全的利刃;其次,很好的保护了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个人利益,伴随着互联网越来越深入大家的生活,大量的师生数据被其他组织收集处理并用以牟利,严重时会损害在师生的个人权益;最后,保障高校在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中得以不断发展,只有在保证了安全的时候,构建出发起于高校、校务程序与科研设计结合的安全治理体系,高校才能进入平稳发展的状态。基于以上保障高校信息安全的意义而言,目前这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1.高校安全责任多为静态性、措施性的管理性业务,而不是起源于高校“治理”范畴的义务,缺乏对高校治理的综合评判。网安法的多项规定都较多的表现在技术程序以及补救型举措等规定为主,很难从本质上对信息安全的多种侵害效应进行一个很好的解决。快速化、全新化的信息威胁使得高校的安全程度受制于高校信息保护中最薄弱的环节,而不是最坚固的地方。静态的高校信息安全治理逐渐的不能抵抗外来的风险,亟需变静态为动态程序。

2.高校信息安全法律依照的激励机制无法作用,也无法改变高校在此方面的被动思维模式。伴随国家行政革新的潮流,强势掌控型的规定受到越来越多的反对,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激励性管理得到较多的支持,大众发现一旦法规能和被管理者相结合,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管理成本。我国的网安法构建起高校信息责任系统,并经设定法律责任以使高校产生压力而遵守,故高校法律法规的遵守的源头还是法律的威严。高校多少也存在些逐利的理性人因素,也会将对安全的支出当成一种成本,再加上安全意识大多较少、与之相关的后果也缺乏震慑,容易导致高校领导只追求不出事不影响自己仕途的想法,尤其是职业院校与普通高校,科研数据与生活数据较为有限,更缺乏安全意识,对信息安全风险的预测与防范水平很低,这也极易成为高校信息保护中最薄弱的环节,根本无法解决多方位的信息安全威胁,可能会导致较严重的后果。

三、智慧校园建设信息安全法律问题解决建议

中国高校信息安全法律的完善一方面应吸收国外在此方面的有利经验,但同时也要考虑我们本国的实际情况,兼顾治理与发展。将信息文化持续深入到高校的智慧化进程当中,以助力智慧校园信息安全。

(一) 高等院校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应处理好保障与建设之间的关系

虽然法律强调保护信息安全,但是保障与建设之间并非完全冲突。建设是给予高等院校更好保障的基础,能培养出更好的师生以及行政人员,他们能掌握更先进的技术,通过高新技术反过来保证信息安全。开放的思维模式能改变所有的滞后与闭塞的习惯,将外部的信息入侵与科研数据泄露当成是信息防范说的提升和高校管理水平的进步的经典案例以从中吸取经验。

(二) 完善我国高等院校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建设

1.以立法确定高等院校法律治理的主要准则:(1)依法治理,高等院校的信息安全应当在政府部分的指引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高校不仅要在立法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可依,还应当做到有法必依;(2)校长负责制,高等院校信息安全应当得到校长的参与与负责,重视高等院校校长、校领导对学校信息安全义务的履行,这样能避免校长追求不出事的不作为情况发生;(3)透明公开原则,高等院校应将本校发生的信息安全事故告知师生群体,使受害人知晓并尽早做出应对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2.发挥法律的激励与威慑作用,使高等院校从被动遭受风险向主动防控转变。激励效果与威慑作用对于人们能起的不同的作用,一方面能引起行政人员及师生们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能使他们明确自己的责任,对信息安全的解决起到更大的作用。我国的信息安全立法起步较晚,需要高校投入较多的成本,但也需要法律及政策的激励(如各种补贴、科研项目扶持等)。

3.引领高等院校发展信息安全文化,并将其融入学校的协同治理中去,来彰显信息安全文化的作用,同时也是注重高校在顶层设计、观念、校务决策、教学任务完成以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与信息安全文化相结合的体现。法律对于信息安全的保护同时也需要校园文化的帮助,通过校园文化的作用使法律规制得到普遍认同,这样能显著的增强法律法规对智慧校园信息安全的保护效果。

参考文獻:

[1] 王运武.“数字校园”向“智慧校园”的转型发展研究——基于系统思维的分析思辩视角[J].远程教育杂志,2013(2).

[2] 周汉华.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J].法学研究,2018,40(2):3-23.

[3] 郑智航.网络社会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的二元共治[J].中国法学,2018(2):10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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