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孟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毋庸置疑,确保农村公共物品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供给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一项基础性工程。(1)马晓河:《准确把握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方向》,《农村工作通讯》2018年第21期。农村公共物品,从狭义的学理层面上说,主要指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2)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8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第32-33页。;而从广义的政策层面上说,凡是农民单家独户办不好不好办,或办起来很不经济的物品,客观上都属于农村公共物品。(3)孟昭智:《对农村“一事一议”制度的反思》,《中州学刊》2007年第3期。实际上,不管是基于狭义还是广义的角度,农村公共物品的概念都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并非一成不变之物,其内涵与外延会随着外在环境和约束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外在环境或约束条件改变了,原本公认的公共物品便可能变成私人物品,抑或出现相反、甚至更复杂的情况(4)罗森,盖亚:《财政学》(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3-55页。。
通常来说,农村公共物品主要有国家、农户和市场三大供给主体。在此基础之上,还衍生出了农民集体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类型的供给主体。然而,从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历史和现实来看,在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超过十亩并且地块十分分散细碎、农业剩余极为有限等基本农情的客观约束下,市场机构和社会组织作为我国农村公共物品的主要供给主体的基本条件并不具备(5)温铁军:《市场化改革与小农经济的矛盾》,《读书》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