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正书》研究

2020-09-22 10:02李锐
史学集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汉简秦始皇史记

摘 要: 北京大学收藏的汉简《赵正书》记载秦始皇临终接受李斯的建议,立胡亥为后,以及胡亥杀群公子、杀李斯等事,与《史记》等有相合之处,但立胡亥为后与《史记》所述沙丘之谋,则差别甚大。学界目前多倾向于仍然相信《史记》的记述。本文先从《赵正书》所述胡亥“燔其律令及故世之藏”及湖南益阳兔子山二世元年文告中发掘有价值的史料,指明《赵正书》有可信度;进而考察秦始皇晚期的统治术及汉初的统治术,指出胡亥模仿秦始皇,而与扶苏不同,其统治术更合于当时情景,所以其继位是有合理因素的;最后分析《史记》中的有关记事,指明《赵正书》有可信性。当前的材料或许还不能让学界都信《赵正书》而不信《史记》的沙丘之谋,但是至少可以纠正只信《史记》而不信《赵正书》的倾向。

关键词: 《赵正书》;汉简;《史记》;秦始皇;胡亥

北京大学收藏的汉简《赵正书》① 记载秦始皇临终立嗣,李斯等进言以胡亥为代后,得到秦始皇的首肯,与《史记》所说传位扶苏而诏书被篡改之事,差异巨大。《赵正书》公布之后,关注者众多。整理者赵化成先生认为,虽然简书中有些内容可以和传世文献相印证,如二世胡亥杀兄弟杀李斯等事,但简书中关键的立嗣问题在没有充分证据前,尚难以否定《史记》的记载。一些学者也认为《赵正书》所说不可信。这一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相矛盾的问题,值得认真研究。下文试论之,请大方之家教正!

一、《赵正书》与传世文献记载的异同

《赵正书》全文,整理者已经做了基础性的考释工作。对于《赵正书》与传世史籍的异同,整理者也进行了很好的比较,指出:二世杀扶苏、蒙恬时子婴谏言,李斯自呈七罪,与传世文献(主要是《史记》)大体相近;而《赵正书》中胡亥继位,以及章邯杀赵高,与传世记载不同;李斯临终谏言及子婴谏言,传世文献未载。

《赵正书》的开篇与《史记》有很大不同,曰:

昔者,秦王赵正出游天下,还至柏人② 而病。病笃,喟然流涕长太息,谓左右曰:“天命不可变欤?吾未尝病如此,悲□……”……而告之曰:“吾自视天命,年五十岁而死。吾行年十四而立,立卅七岁矣。吾当以今【岁】死,而不知其月日,故出游天下,欲以变气易命,不可欤?今病笃,几死矣。其亟日夜输趋,至白泉之置,毋须后者。其谨微密之,毋令群臣知病。”

病即大甚,而不能前,故復召丞相斯曰:“吾霸王之寿足矣,不奈吾子之孤弱何。……其后不胜大臣之纷争,争侵主。吾闻之:牛马斗,而蚊虻死其下;大臣争,齐民苦。吾哀怜吾子之孤弱,及吾蒙容之民,死且不忘。其议所立。”丞相臣斯昧死顿首言曰:“陛下万岁之寿尚未央也。且斯非秦之产也,去故下秦,右主左亲,非有强臣者也。窃善陛下高议,陛下幸以为粪土之臣,使教万民,臣窃幸甚。臣谨奉法令,阴修甲兵,饬政教,官斗士,尊大臣,盈其爵禄。使秦并有天下,有其地,臣其王,名立于天下,势有周室之义,而王为天子。臣闻不仁者有所尽其财,毋勇者有所尽其死。臣窃幸甚,至死及身不足。然而见疑如此,臣等尽当戮死,以报于天下者也。”赵正流涕而谓斯曰:“吾非疑子也,子,吾忠臣也。其议所立。”丞相臣斯、御史臣去疾昧死顿首言曰:“今道远而诏期群臣,恐大臣之有谋,请立子胡亥为代后。”王曰:“可。”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叁]》,第189-190页。

这里记载李斯请秦始皇立胡亥为代后,其后紧接着讲:“王死而胡亥立,即杀其兄扶苏、中尉恬。大赦罪人,而免隶臣高以为郎中令。因夷其宗族,坏其社稷,燔其律令及故世之藏。”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叁]》,第190-191页。 此时的赵高尚为隶臣,被二世立为郎中令。这与《史记》中赵高主导沙丘之谋有明显的差别。其下记载胡亥欲周游天下及杀扶苏、蒙恬,子婴进谏,简文的这段内容与传世文献有相近者:

又欲起属车万乘以抚天下,曰:“且与天下更始。”子婴进谏曰:“不可。臣闻之:芬茝未根而生凋旾〈香〉同,天地相去远而阴阳气合。五国十二诸侯,民之嗜欲不同而意不异。夫赵王巨杀其良将李微“李微”,《史记·蒙恬列传》作“李牧”。补记:刘乐贤指出陕西历史博物馆藏“三年大将事(李)(微)”弩机,中国国家博物馆藏六年代相剑也有“事”,可与简文相印证,并指出“牧”“微”古音相近;李牧名繓,王引之认为“繓”当为“棷”,古“藪”字。但他也谨慎地指出“微”或“”为“牧”通假字的说法还有待验证,“”为李牧另外一名或另外一字的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排除。参见刘乐贤:《出土文献中的战国名将李牧》,《文物》,2020年第3期。按:“微”有贱义,“牧”有臣隶义,二者或也有字义关系。 而用颜聚,燕王喜而轲之谋而背秦之约,齐王建遂杀其故世之忠臣而后胜之议。此三君者,皆终以失其国而殃其身。是皆大臣之谋,而社稷之神零福也。今王欲一日而弃去之,臣窃以为不可。臣闻之:轻虑不可以治固〈国〉,独勇不可以存将,同力可以举重,比心壹智可以胜众,而弱胜强者,上下调而多力壹也。今国危敌比,斗士在外,而内自夷宗族,诛群忠臣,而立无节行之人,是内使群臣不相信,而外使斗士之意离也。臣窃以为不可。”秦王胡亥弗听,遂行其意,杀其兄扶苏、中尉恬,立高为郎中令,出游天下。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叁]》,第191页。

赵高是在胡亥杀了扶苏、蒙恬之后才担任郎中令。再其下为李斯自呈七罪,与传世文献大体相近:

后三年,又欲杀丞相斯,斯曰:“先王之所【谓】牛马斗而蚊虻死其下,大臣争而齐民苦,此之谓夫!”斯且死,故上书曰:“可道其罪,足以死欤?臣为丞相卅余岁矣,逮秦之迹〈陕〉而王之约。始时,秦地方不过数百里,兵不过数万人。臣谨悉意壹智,阴行谋臣,赍之金玉,使游诸侯。而阴修甲兵,兵饬斗士,尊大臣,盈其爵禄。故终以胁韩而弱魏,又破赵而夷燕代,平齐楚,破屠其民,尽灭其国而虏其王,立秦为天子者,吾罪一矣。地非不足也,北驰胡幕,南入定巴蜀,入南海,击大越,非欲有其王,以见秦之强者,吾罪二矣。尊大臣,盈其爵禄,以固其身者,吾罪三矣。更刻画斗桶,度量壹,文章布之天下,以树秦之名者,吾罪四矣。立社稷,修宗庙,以明主之贤者,吾罪五矣。治驰道,兴游观,以见王之得志者,吾罪六矣。缓刑罚而薄赋敛,以见主之德,众其惠,故万民戴主,至死不忘者,吾罪七矣。若斯之为人臣者,罪足以死久矣。上幸而尽其能力,以至于今,愿上察视之。”秦王胡亥弗听,而遂杀斯。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叁]》,第192页。

再下为李斯临终谏言及子婴谏言,传世文献未载:

斯且死,故曰:“斯则死矣,见王之今从斯矣。虽然,遂出善言。臣闻之曰:变古乱常,不死必亡。今自夷宗族,坏其社稷,燔其律令及故世之藏,所谓变古而乱常者也。王见病者乎?酒肉之恶,安能食乎?破国亡家,善言之恶,安能用乎?桀登高知其危矣,而不知所以自安者;前据白刃自知且死,而不知所以自生者。夫逆天道而背其鬼神之神零福,灭其先人及自夷宗族,坏其社稷,燔其律令及中人之功力,而求更始者,王勉之矣。斯见其殃今至矣。”秦王胡亥弗听,遂杀斯。子婴进谏曰:“不可。夫变俗而易法令,诛群忠臣,而立无节行之人,使以法纵其欲,而行不义于天下臣,臣恐其有后咎。大臣外谋而百姓内怨。今将军章邯兵居外,卒士劳苦,委输不给,外毋敌而内有争臣之志,故曰危。”秦王胡亥弗听,遂行其意,杀丞相斯,立高,使行丞相、御史之事。未能终其年,而果杀胡亥。将军章邯入夷其国,杀高。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叁]》,第193页。

全文本来至此结束,勾号“”是表示结束的标志。但此篇在勾号后还有一句评语:“曰:‘胡亥所谓不听谏者也,立四年而身死国亡。”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叁]》,第194页。 这说明《赵正书》曾经有过一个流传过程,后来的抄者为了某种目的,在全文结束后加了评语。也就是说,《赵正书》的成书,比北大简的时间下限要早,整理者推断:“撰写年代为西汉初期的可能性较大。”赵化成:《〈赵正书〉与〈史记〉相关记载异同之比较》,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叁]》,第300页。 而评语者似乎也未对胡亥继位的合法性有异议。《赵正书》没有突出赵高的作用,很多事似乎都是胡亥自己的主意,并且子婴一再进谏。此篇所述赵高为隶臣,李斯提议以胡亥为代后,与《史记》所载的沙丘之谋有明显的差异。

《赵正书》既然与传世文献所记事有同有异,简单地以之为真或伪就不够严谨。我们先看看除了秦始皇临终立胡亥之外,《赵正书》给我们提供了什么信息,以有助于判明其价值。

二、律令与故世之藏

《赵正书》记载胡亥即位后,“燔其律令及故世之藏”,李斯谏言中再次提及“燔其律令及故世之藏”和“燔其律令及中人之功力”,子婴谏言中说“变俗而易法令”,这些话恐怕不能轻易放过。秦以法立国,胡亥燔其律令,变易法令,此事典籍没有详细记载。《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二世然高之言,乃更为法律”,“法令诛罚日益刻深”,《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52、2553頁。 《史记·秦始皇本纪》也记载二世“用法益刻深”,《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9页。 可谓语焉不详。《赵正书》则可以提供一些宝贵的历史信息。

首先,陈胜、吴广起义时,其理由是“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第1950页。 然而近来学者们根据睡虎地秦简、张家山二年律令,指出“失期,法皆斩”不符合秦朝的法律。李开元先生认为陈胜可能是贵族后裔,李开元:《秦崩:从秦始皇到刘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145-149页。 因此他应该识字,能接触、了解秦国法律;同行的其他人也可能了解法律规定。只有过去的法律条文被烧毁,国家行事不依故法而行,才能出现《史记·李斯列传》所记载的“二世然高之言,乃更为法律”,“法令诛罚日益刻深”,《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的二世“用法益刻深”,陈胜所说的“失期,法皆斩”才可能属实。

其次,刘邦攻占咸阳之后,与秦民“约法三章”。《史记·高祖本纪》记载:“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秦人大喜”,《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62页。 《新序·善谋下》也记载刘邦“除秦苛法,与秦民约,法三章耳”。(汉)刘向编著,石光瑛校释:《新序校释·善谋下》, 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275页。 这些记载给人的印象是秦法严苛,刘邦于是约法三章。对于以安民为目的的刘邦来说,恐怕没有比依秦故法而除去严刑峻法更简便的方法了;而秦朝的法律里面,也不会对“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有异议。因此,实际情况很可能是秦的故法已经烧毁,大家又不愿遵守秦二世的严刑峻法,故刘邦规定了最基本的三条原则。

再次,萧何改定《九章律》,可能也与秦的律法被烧毁及行用秦二世的法律有一定关系。由出土文献可以看到,汉律在很大程度上与秦(始皇时期)的律法有延续性,这也说明刘邦的“约法三章”并非是别出心裁而与秦法不同。

另外,更值得重视的恐怕是“故世之藏”。历代关于秦焚书,更多地考虑由李斯提议而得到秦始皇批准的挟书律。按照挟书律,“博士官所职”者,即官方,仍可藏书。康有为在《新学伪经考》中标举《秦焚六经未尝亡缺考》之义,以“后世‘六经亡缺,归罪秦焚”康有为:《新学伪经考》,《康有为全集》第一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6页。 为刘歆之伪说,康有为“秦焚六经未尝亡缺”之说,或是依郑樵《通志·校雠略·秦不绝儒学论》之说而来。《史记·萧相国世家》说“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郑樵于是说:“萧何入咸阳,收秦律令图书,则秦亦未尝无书籍也。”(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31页上)康有为遂谓萧何收得六经。 以致连启发了康氏的廖平都反受其影响,将其说写入《古学考》之中。廖平:《古学考》,《廖平选集》,巴蜀书社1998年版,第125页。 后来廖平的弟子蒙文通细数秦廷称引六艺经籍之事,认为“孔子之术,诚不因坑焚而隐讳,亦不待除挟书之律而显明”。蒙文通:《经学抉原》,《经史抉原》,巴蜀书社1995年版,第57页。 但由《尚书》等的残缺不难看出,秦的官方藏书已残缺。据王应麟《汉书艺文志考证》卷一《秦燔灭文章》及方回《续古今考》卷六、卷二九所载,吕东莱曾说:“萧何独收图籍而遗此,惜哉”,(宋)王应麟:《汉书艺文志考证》,《二十五史补编》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册第1387页上;(元)方回:《续古今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2年,第853册第502页上。 吕东莱认为萧何入关收图籍时没有收集官方藏书。萧参《希通录》则谓“天下之书虽焚,而博士官犹有存者。惜乎入关收图籍而不及此,竟为楚人一炬耳,前辈尝论之”,(元)萧参:《希通录》,《丛书集成新编》本,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87册第416页下。 胡三省注《资治通鉴》也说“秦之焚书,焚天下之人所藏之书耳。其博士官所藏,则故在。项羽烧秦宫室,始并博士所藏者焚之。此所以后之学者咎萧何不能于收秦图书之日并收之也”。《资治通鉴》卷七,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244页。 萧、胡之论,表明以前之学者多认为秦不焚博士官之书,而经籍亡佚之过,逐渐转移到了萧何、项羽身上。此后持相近论点者犹多。参见陈登原:《古今典籍聚散考》,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6-41页。关于挟书律的内容,参见李锐:《秦焚书考》,《人文杂志》,2010年第5期,第141-142页。

现在由《赵正书》的记载来看,很可能是胡亥烧毁了秦的官方藏书,所以《史记·萧相国世家》说“(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第2014页。 萧何入关收图籍时,只有地理、户口这一类实用的东西;当时存在的律令,显然已经不全,或者只是胡亥新颁布的律令,所以刘邦不得不约法三章,萧何也要更定《九章律》。

蒙文通举“蒙恬说《金縢》之传,蒙毅陈《黄鸟》之说”,蒙文通:《经学抉原》,《经史抉原》,第56-57页。 以证“孔子之术,诚不因坑焚而隐讳”,蒙文通:《经学抉原》,《经史抉原》,第57页。 所举两事,俱见《史记·蒙恬列传》。然而蒙毅未明引《黄鸟》,其所说“昔者秦穆公杀三良而死,罪百里奚而非其罪也,故立号曰‘缪”,《史记》卷八八《蒙恬列传》,第2568-2569页。 或本无“三良而死罪”五字,(汉)司马迁撰,[日]泷川资言考证,[日]水泽利忠校补:《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587页。 故所言未必是《秦风·黄鸟》;蒙恬所述周公言行与《金縢》有差别,虽引有“故《周书》曰:‘必参而伍之”(不见今《尚书》及《逸周书》),《史记》卷八八《蒙恬列传》,第2569页。 但这些都是蒙氏兄弟临死前与使者之语,并非上书陈情。《史记·李斯列传》记胡亥以韩非之言问李斯,李斯则以申子、韩子之语、商君之法以阿胡亥之意。这些属于诸子百家语的东西,在胡亥“燔其律令及故世之藏”后,即便有人称引诗书百家语,那也只能是口传,不久终将亡灭。当然,也有可能商鞅、申不害、韩非这些人的著述,符合秦朝统治的意识形态,不会以古非今,不在焚毁之列。所幸二世胡亥统治不久,很多口传、壁藏的书到了汉初还得以保存。但是与先秦相比,许多重要的典籍残缺不全,很多学派的传承被截断,文化的损失非常大。

此外,《赵正书》记载胡亥“又欲起属车万乘以抚天下,曰:‘且与天下更始”,李斯临终前说及“夫逆天道而背其鬼神之神零福,灭其先人及自夷宗族,坏其社稷,燔其律令及中人之功力,而求更始者,王勉之矣”,而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出土的秦二世元年文告,记载:“天下失始皇帝,皆遽恐悲哀甚,朕奉遗诏,今宗庙事及箸(诸)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当除定者毕矣。以元年与黔首更始,尽为解除流罪,今皆已下矣,朕将自抚天下(正)吏、黔首,其具行事已,分县赋扰黔首,毋以细物苛劾县吏,亟布。”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益阳市文物处:《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九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16年第5期,第43页。“元年”前“以”字,据陈伟《〈秦二世元年十月甲午诏书〉校读》补(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59,2015-06-14)。按:“(正)”字,看图版似没有;“箸”疑读为“诸”。 三处“更始”也是《史记》所没有的内容。

三、胡亥继位的合理性

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出土的秦二世元年文告说“朕奉遗诏”,但是不少学者认为这个遗诏是《史记》所载沙丘之谋的矫诏,二世之言不可信。参见吴方基、吴昊:《释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25,2014-05-27;孙家洲:《兔子山遗址出土〈秦二世元年文书〉与〈史记〉纪事抵牾释解》,《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那么胡亥是否是秦始皇的合法继承人呢?鄙意这个问题,应该从更大的背景来分析,要从秦始皇晚年的统治术谈起。

秦统一后,百家后学争为主流意识形态。然而分封等说均被否定,乃至焚书坑儒。《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坑儒事件的起因为:

侯生卢生相与谋曰:“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起诸侯,并天下,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及己。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星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于权势至如此,未可为求仙药。”于是乃亡去。《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8页。

所谓“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似乎秦始皇是一个事必躬亲的独裁者。但是此事的前因,却是:

卢生说始皇曰:“臣等求芝奇药仙者常弗遇,类物有害之者。方中,人主时为微行以辟恶鬼,恶鬼辟,真人至。人主所居而人臣知之,则害于神。真人者,入水不濡,入火不爇,陵云气,与天地久长。今上治天下,未能恬倓。愿上所居宫毋令人知,然后不死之药殆可得也。”于是始皇曰:“吾慕真人,自谓‘真人,不称‘朕。”乃令咸阳之旁二百里内宫观二百七十复道甬道相连,帷帐钟鼓美人充之,各案署不移徙。行所幸,有言其处者,罪死。始皇帝幸梁山宫,从山上见丞相车骑众,弗善也。中人或告丞相,丞相后损车骑。始皇怒曰:“此中人泄吾语。”案问莫服。当是时,诏捕诸时在旁者,皆杀之。自是后莫知行之所在。听事,群臣受决事,悉于咸阳宫。《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7页。

很显然,此时秦始皇虽然决事,但是已经自称真人,隐匿自己的所在,追求以所谓的恬倓(恬淡)之法治天下。对于泄露其行藏和言语者,罪死。

如果说此前的秦始皇是独裁、专权的话,之后已有所改变。群臣已不知秦始皇的所在,何来“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呢?即便侯生、卢生也未必能知晓。可见司马迁所载侯生、卢生之说,已有自相矛盾之处。

真人之说与以恬淡之法治天下,所依循的多是《老子》及相关学说。秦始皇慕求长生,而古代早有人據《老子》求长生,如张家山汉简《引书》简111云:“治身欲与天地相求,犹橐籥也,虚而不屈,动而愈出……”,高大伦:《张家山汉简〈引书〉研究》,巴蜀书社1995年版,第171页。 就是根据《老子》第5章:“天地之间,其犹橐籥乎?虚而不屈,动而愈出。多言数穷,不如守中”(魏)王弼著,楼宇烈校释:《老子道德经注》上篇,《王弼集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页。 而来。《庄子》中记载有很多“真人”的神通之说,如《庄子·大宗师》载:“古之真人……登高不慄,入水不濡,入火不热”,王叔岷:《庄子校诠》,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03页。 所言与卢生说相近,而《庄子·天下》篇说“关尹、老聃乎,古之博大真人哉!”王叔岷:《庄子校诠》,第1336页。 又《老子》第31章记:“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上”。(魏)王弼著,楼宇烈校释:《老子道德经注》上篇,《王弼集校释》,第80页。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之“恬淡”,郭店简作“铦”,帛书甲本作“铦袭”,乙本作“铦忄 龍”,北大简本作“恬偻”,虽然就通假而言可以读为“恬淡”,王志平:《也谈“铦”的“”》,中国古文字研究会、中华书局编辑部编:《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八辑,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611-619页。 但当前很多学者并不这么释读,而是从兵刃的铦利方面来考虑。不论如何,此处是论用兵,卢生之言却将之转换为治国之道,显然《老子》的思想已经被转化。《论衡·自然》篇说:“黄、老之操,身中恬澹,其治无为,正身共己而阴阳自和,无心于为而物自化,无意于生而物自成”,黄晖:《论衡校释(附刘盼遂集解)》,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81页。 始皇所用,恐怕正是某种黄老之术,或带有黄老特色的治术。《韩非子·忠孝》篇讲“世之所为烈士者,虽众独行,取异于人,为恬淡之学,而理恍惚之言。臣以为恬淡,无用之教也;恍惚,无法之言也……恍惚之言,恬淡之学,天下之惑术也”,(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467-468页。 恐怕就是秦始皇臣子中对始皇用黄老之术的诤谏。按:《忠孝》篇可能不是韩非的作品,参见李锐:《再论商韩的人性论》,《江淮论坛》,2017年第3期。

考查秦始皇晚年的统治方式及活动,不难发现,他其实是以《老子》的恬淡和长生为目标,具体统治术是申子的“术”,君无为而臣有为。除了术之外,当然还有法和势,此时秦制的根本就是韩非子所说的法、术、势,是以法一民,以势迫人,而君则用术考察群臣。商鞅之法早已在秦实行多年,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增加了对术和势的重视,正如《外储说右下》所指出的:“国者,君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有术以御之,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第343页。 所以我们看秦始皇在宫中则让人“莫知行之所在”,外出巡游则设有正副车,其路线恐怕也少有人知晓,正是“身在深宫之中”和“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秦始皇周游天下,后来则和寻求长生有关,但很类似古代的巡狩。巡狩有考查地方官吏的内容,秦始皇应当也会循名责实考查官员。

北大简《赵正书》说秦始皇临死前选定二世为继承人,而《史记》等所载则是始皇本选定扶苏为继承人。胡亥与扶苏的差异,值得认真探讨。

史载扶苏的言论并不多,主要是“坑儒”时,他劝谏过秦始皇,说:“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结果“始皇怒,使扶苏北监蒙恬于上郡”。《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8页。 显然,扶苏的政见和秦始皇不合,不得始皇之心。相反,秦始皇最后一次出游时,“少子胡亥爱慕请从,上许之”。《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0页。 胡亥对于秦始皇的行事,很有兴趣,秦始皇也同意带着他。《史记·李斯列传》记载:“始皇有二十余子,长子扶苏以数直谏上,上使监兵上郡,蒙恬为将。少子胡亥爱,请从,上许之。余子莫从。”《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47页。 可见扶苏多次触怒秦始皇,秦始皇对扶苏和胡亥的态度差异,一目了然。

从扶苏所说“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来看,他对于求仙药的术士都如此宽容,扶苏若继位,可能实行偏于怀柔的政策,不会再继续实行严刑峻法,以求安抚百姓。但是这一方法恐怕和秦一贯的国策不合,也和秦始皇据终始五德说所确立的国策不合:“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更名河曰德水,以为水德之始。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7-238页。 倒是胡亥统治百姓的方法,是继承了秦始皇的“策略”,他说:“先帝巡行郡县,以示强,威服海内。今晏然不巡行,即见弱,毋以臣畜天下”,《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7页。 就是要继续用法术势来控制天下。

湖南益阳兔子山遗址出土的秦二世元年文告记载:“以元年与黔首更始,尽为解除流罪,今皆已下矣,朕将自抚天下(正)吏、黔首,其具行事已,分县赋扰黔首,毋以细物苛劾县吏,亟布。”由此可知,二世胡亥开始登基时也想以宽柔之法来收买人心,这很可能出于李斯的建议,《赵正书》中,他自数其罪第七时说“缓刑罚而薄赋敛,以见主之德,众其惠,故万民戴主”;《史记·李斯列传》作:“缓刑罚,薄赋敛,以遂主得众之心,万民戴主,死而不忘”(第2561页)。 《赵正书》中也言及曾“大赦罪人”。但文告中“解除流罪”等事情,其施行时间有多久,是有待检验的。根据《赵正书》中李斯所言,“夫逆天道而背其鬼神之神零福,灭其先人及自夷宗族,坏其社稷,燔其律令及中人之功力,而求更始者,王勉之矣”,所谓“宗庙事”,恐怕包括诛灭群公子,“自夷宗族”;“律令当除定者毕矣”,则可能不久之后就采用赵高所建议的“严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诛,至收族,灭大臣而远骨肉;贫者富之,贱者贵之”,“二世然高之言,乃更为法律”,《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52页。 即李斯所言“燔其律令”,以致“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用法益刻深”。后者恐怕才是《赵正书》中李斯所批评的“变古乱常,不死必亡”的重点所在。所以“解除流罪”等宽柔政策,恐怕只不过是“更始”的一时姿态,这一政策很快就转变了。

政策转变的背后,看起来有李斯和赵高的影响。二世皇帝巡游之后,赵高进谏,一说:“‘先帝临制天下久,故群臣不敢为非,进邪说。今陛下富于春秋,初即位,奈何与公卿廷决事?事即有误,示群臣短也。天子称朕,固不闻声。于是二世常居禁中,与高决诸事。其后公卿希得朝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71页。 二劝“陛下深拱禁中,与臣及侍中习法者待事,事来有以揆之。如此则大臣不敢奏疑事,天下称圣主矣”。《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58页。 当右丞相去疾、左丞相斯、将军冯劫进谏说盗贼益多时,二世称引韩非之言说:“吾闻之韩子曰:‘尧舜采椽不刮,茅茨不翦,饭土塯,啜土形,虽监门之养,不觳于此。禹凿龙门,通大夏,决河亭水,放之海,身自持筑臿,胫毋毛,臣虏之劳不烈于此矣。 凡所为贵有天下者,得肆意极欲,主重明法,下不敢为非,以制御海内矣……今朕即位二年之间,群盗并起,君不能禁,又欲罢先帝之所为,是上毋以报先帝,次不为朕尽忠力,何以在位?”这是用循名责实之法敲打李斯等,之后“下去疾、斯、劫吏,案责他罪”,《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71页。 而且明确指责李斯等要“罢先帝之所为”。李斯阿二世之意,说:“明主能外此三者,而独操主术以制听从之臣,而修其明法,故身尊而势重也……若此然后可谓能明申、韩之术,而修商君之法。法修术明而天下乱者,未之闻也。故曰‘王道约而易操也”,《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57页。 仍然强调用法术势来治理群臣,实际上表明他已失宠,无法再影响二世皇帝的政策。

二世皇帝的行事,虽然与赵高的进谏有很大关系,但是其行事之由来,还是和秦始皇的统治术有关,“不闻声”,“常居禁中”,和秦始皇晚年之法相近,颇有模仿、遵循秦始皇之意。只是韩非子曾在《难势》篇已经指出势只适合中人来运用,“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第392页。 而胡亥恰恰就是依靠赵高不能自立的庸才,被赵高所控制,最终必然失败。

胡亥的这种统治术,如果排除赵高的建议,是否比扶苏的政治理想差呢?我们不妨看看汉初的统治术。如前文所说,术和势都与《老子》之说有一定关系。以恬淡无为为目标、君无为而臣有为为方法、法术势兼用的统治术在秦始皇末期曾实行过。至汉统一天下之后,在汉承秦制的大背景下,行何种统治术,是汉朝统治者要考虑的问题。当刘邦诛灭反叛的王侯之后,曹参选用一个能对秦制进行微调的统治术——河上丈人一系的黄老之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也许河上丈人是一种为了与卢生等分别派系的杜撰。河上丈人一系的黄老之术,虽然既讲黄也讲老,但黄帝之说显然只是后人的托言,而《老子》却有确切不易的文本存在并流传几百年,因此其核心仍然是《老子》。这个黄老之术,是曹参多方搜求而得的,并且和儒生之言进行了比较,又在齐经过了实验,被证明行之有效。《曹相国世家》载:“参尽召长老诸生,问所以安集百姓,如齐故诸儒以百数,言人人殊,参未知所定。闻胶西有盖公,善治黄老言,使人厚币请之。既见盖公,盖公为言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推此类具言之。参于是避正堂,舍盖公焉。其治要用黄老术,故相齐九年,齐国安集,大称贤相。”《史记》卷五四《曹相国世家》,第2029页。

曹参任丞相后,也是“萧规曹随”,《汉书》卷八七下《扬雄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573页。 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不妄为多事,汉政权才逐渐稳定下来,民心归附。但所谓萧规曹随,更多的是汉承秦制,律法方面仍多承秦法,这表明汉政权并不比秦“怀柔”多少。刘邦著名的《大风歌》所言“大风起兮云飞扬,威加海内兮归故乡,安得猛士兮守四方”,《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89页。 依旧是要猛士来威慑四方,以保政权稳固。因此,扶苏的政治理想,实际上在汉初也不可能“实行”。

历观前尘往事,对于通过战争取得的政权来讲,其安集百姓无非宽猛二途,但首先是对于内、外部怀有异心及可能怀有二心者进行打击和威慑,当然也包括在一定条件下的笼络和安抚,否则政权可能被颠覆;其次才是用怀柔政策对“顺民”进行安抚。因为政权不稳,就没有安集百姓的余地。因此,胡亥虽然糊涂,但毕竟还一度效仿秦始皇,而扶苏则未尝不是迂阔。胡亥后来专信赵高,扶苏则听不进蒙恬的劝谏。扶苏得诏书赐死后立即自裁,正说明其之不成熟。胡亥的过错,则主要是用法比秦始皇时期还要刻深。两相比较,以目前的材料来看,扶苏之于胡亥,并无绝对的高下之别,扶苏尚失之迂阔。从这方面来看,《赵正书》讲在秦始皇巡游过程中突生变故的仓促情况下,经由李斯的提议,让胡亥继位,是合情合理的。雷依群也从继承制度、文化传统、治国理念和统治思想等方面论证扶苏不可能被立为太子,参见雷依群:《论扶苏不得立为太子》,《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四、《史记》有关史事分析

与《赵正书》及秦二世元年文告相“抵触”的主要文献,是《史记》围绕“沙丘之谋”而来的相关记载,大家已经耳熟能详,如赵高所言“上崩,无诏封王诸子而独赐长子书。长子至,即立为皇帝,而子无尺寸之地,为之奈何?”“夫沙丘之谋,诸公子及大臣皆疑焉”。《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48、2552页。 陈胜说:“吾闻二世少子也,不当立,当立者乃公子扶苏”,《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第1950页。 叔孙通也说:“秦以不蚤定扶苏,令赵高得以诈立胡亥”,《史记》卷九九《叔孙通列传》,第2725页。 但与此相违背的记事也有:

一是杀蒙毅之时,胡亥拟定的罪名是“先主欲立太子而卿难之。今丞相以卿为不忠,罪及其宗。朕不忍,乃赐卿死,亦甚幸矣。卿其图之!”蒙毅对曰:“以臣不能得先主之意,则臣少宦,顺幸没世,可谓知意矣。以臣不知太子之能,则太子独从,周旋天下,去诸公子绝远,臣无所疑矣。夫先主之举用太子,数年之积也,臣乃何言之敢谏,何虑之敢谋!非敢饰辞以避死也,为羞累先主之名。”《史记》卷八八《蒙恬列传》,第2568页。

这一处对话表明,秦始皇曾有意立胡亥为太子,蒙毅曾经阻难。但蒙毅在答词中虽为自己开脱,也说明了“太子独从,周旋天下,去诸公子绝远,臣无所疑矣。夫先主之举用太子,数年之积也”的事实。

蒙毅大概确实曾阻难秦始皇立太子,李斯则善于见风使舵,《赵正书》中记载秦始皇要他推荐继嗣人选,他就先说自己被秦始皇怀疑不忠,到秦始皇流涕而谓斯曰:“吾非疑子也,子,吾忠臣也。其议所立。”他才和冯去疾言曰:“今道远而诏期群臣,恐大臣之有谋,请立子胡亥为代后。”

二是所谓秦始皇要立扶苏为太子,但是诏书的内容,《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与丧会咸阳而葬”;《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4页。 《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以兵属蒙恬,与丧会咸阳而葬”,《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48页。 赵高对胡亥的说辞是“上崩,无诏封王诸子而独赐长子书。长子至,即立为皇帝,而子无尺寸之地,为之奈何”,对李斯的转述则是“与丧会咸阳而立为嗣”。《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49页。 如果单看《本纪》和《李斯列传》的正面说辞,是看不出立扶苏为继嗣之意的,反而像是发给一般公子、大臣的诏书。我们看赐扶苏死的诏书,姑不论是否为秦始皇所发,则特别长且详细:“朕巡天下,祷祠名山诸神以延寿命。今扶苏与将军蒙恬将师数十万以屯边,十有余年矣,不能进而前,士卒多秏,无尺寸之功,乃反数上书直言诽谤我所为,以不得罢归为太子,日夜怨望。扶苏为人子不孝,其赐剑以自裁!将军恬与扶苏居外,不匡正,宜知其谋。为人臣不忠,其赐死,以兵属裨将王离。”《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51页。

或据《秦始皇本纪》中“上病益甚,乃为玺书赐公子扶苏”,《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4页。 认为“《李斯列传》作‘为书,中无‘玺字。此有‘玺,谓玺及书也。《李斯列传》云‘书及玺皆在赵高所,又云‘所赐长子书及符玺皆在胡亥所,皆可证玺书为二物。此既言玺及书,则‘为当训‘以,谓乃以玺书赐公子扶苏。‘为非‘作为之为,玺书二字平列,非封书以皇帝玺也。”徐仁甫:《史记注解辨正》,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21页。按:此则材料,为学生吴明明发现。 但《本纪》上文“乃为玺书赐公子扶苏”后,明言“书已封,在中车府令赵高行符玺事所”,《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64页。 所以恐怕并无将传国玉玺一并给扶苏之事。

因此,司马迁恐怕无从知晓绝密的所谓沙丘之谋及某个给扶苏的遗诏,只能移用给一般公子、大臣的诏书,又借用赵高之口,把《本纪》中的“与丧会咸阳而葬”,转变为《李斯列传》中的“与丧会咸阳而立为嗣”。

然而据《赵正书》来看,立胡亥是李斯和冯去疾的提议,到胡亥继位后,才“免隶臣高以为郎中令”。而且,李斯所谓“今道远而诏期群臣,恐大臣之有谋”,“诏期群臣”恐怕正对应“与丧会咸阳而葬”。

因此,据《赵正书》来看,此时赵高还是罪人,无从参与沙丘之谋;然而据《史记》来看,赵高主导了沙丘之谋,二说不可并立。但如果求同存异,则不难怀疑“与丧会咸阳而葬”不是专门给扶苏的继位“遗诏”,而是给一般公子、大臣的诏书。如此一来,《赵正书》说李斯建议“今道远而诏期群臣,恐大臣之有谋,请立子胡亥为代后”,对于李斯而言,于公于私,都是合理的选择,也是秦始皇无法怀疑李斯之忠心的提议,恐怕也是秦始皇不得不接受的建议。因为秦始皇并未立储,而恰恰随身带着胡亥,他已经不可能面授扶苏继位,那么不管诏书有多高权威,旁人都能怀疑其合法性。如果扶苏以诏书加蒙恬的军队来确定权威,那么国家很可能将会陷入分裂。

此外,藤田胜久、李开元先生曾指出扶苏的母亲,可能来自楚国王室。李开元:《秦谜:重新发现秦始皇·秦始皇的后宫谜团》,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年版。 这一推测很有可能性。对于反感谶纬预言的秦始皇而言,“楚虽三户,亡秦必楚”《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300页。 的预言,恐怕很早就让秦始皇疏远了扶苏,这或许也是扶苏接到伪诏后立即自杀的原因之一。而“亡秦者胡也”的预言,则让秦始皇“使将军蒙恬发兵三十万人北击胡,略取河南地”,《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2页。 并没有怀疑到胡亥头上。从这一点来看,《史记》也为胡亥的顺利继位留下了伏笔。

总之,秦统一天下,却二世而亡,后世有隋与之比肩,其中恐怕存有某种必然性。虽然两个朝代都在继嗣的问题上有一些遗憾,但即便是扶苏、杨勇继位,历史也未必会改观,因为叛乱的种子并未消除,汉唐立国之初都四处征伐平叛。就《赵正书》与《史记》的记载比较而言,《史记》所讲“沙丘之谋”虽然比较圆满,但可能属于一家之言,有很多内容或出自虚构。在笔者看来,流传中的《赵正书》,倒可能反映了很多历史事实。

当然,目前的材料及笔者的论述,对某些学者而言,还不足以让其相信《赵正书》之言。然笔者所提证据,可备一说。两说并立,以待将来,不要将《赵正书》关于胡亥合法继位的叙述予以简单否定。

[补记:文成许久,罕见知音。近才得读陈侃理先生《〈史记〉与〈赵正书〉——历史记忆的战争》(《中国史学》第26卷,日本:朋友书店,2016年)一文,所论有可补充本文之说者,如所云“《李斯列传》、《蒙恬列传》中与《赵正书》近似的部分文字并非《史记》原创,而是有所取材,与《赵正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等,读者可参看。]

责任编辑:马卫东 孙久龙

Abstract: Zhaozhengshu(赵正书), the bamboo slips of Han Dynasty collected in Peking University, recorded that the First Emperor of Qin took Lisis(李斯)advice to choose Huhai(胡亥)as his successor when he would die, and Huhai killed his siblings as well as Lisi. These records are partly the same as Historical Records, but the First Emperor of Qin chose Huhai as his successor was very different from the Shaqiu(沙丘) conspiracy. Scholars tend to believe Historical Records. This article firstly tries to discover valuable contents in Zhaozhengshu and the announcements of the first year under the Reign of Emperor QinⅡ which was unearthed at Tuzishan(兔子山)tomb, in Yiyang(益阳)city, Hunan Province, to indicate the credibility of Zhaozhengshu. Then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art of governance of the First Emperor of Qin in his later years and that of early Han Dynasty, and points out that Huhai imitated his fathers pattern,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at of Fusu(扶蘇), so that Huhai is more suitable for the situation at that time. Finally, this article analyzes relevant records in Historical Records and points out Zhaozhengshu has credibility. Existing materials may not make a lot of scholars to believe Zhaozhengshu, but it can at least correct the tendency to believe Historical Records but not Zhaozhengshu.

Key words: Zhaozhengshu(赵正书); the bamboo slips of Han Dynasty; Historical Records; the First Emperor of Qin; Huhai(胡亥) DOI:10.19832/j.cnki.0559-8095.202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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