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晖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无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行驶车辆要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文章通过对比中外道法,尝试从易于瞭望、立法初衷以及法律一致性原则三方面分析,提出将此条修改为让左的建议。文章在结尾处提出期待交通主管部门或业内研究人员能通过定量分析十字路口交通事故数据得出相同的结论。
关键词:车辆让行规则;自我安全意识;立法一致性;让左
笔者曾在新西兰生活过一段时间。新西兰机动车保有量居世界前列,虽无交通警察值守但交通状况良好。刚到新西兰时,有朋友问笔者是否知道在无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是让左方还是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待思索后回答——让左。原因是:在我国,此种情况为让右,新西兰与我国相反,实行左侧通行制,故笔者回答让左。但正确答案是在新西兰要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新西兰是左侧通行,新西兰的让右相当于中国的让左)[1]。
这件事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并再次翻看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无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行驶车辆要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2]。笔者认为,此条规则改为让左更好。具体原因如下:
一、让左时,让车方驾驶员易于瞭望,可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有研究表明,在驾驶过程中驾驶员80%的信息来自其视觉观察。尤其是在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十字路口时,驾驶员认真瞭望是确保安全通过的前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