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燕
(广西大学外国语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
叙事,即“讲故事”,是用语言描述故事内容及其联系的活动[1]。部分学者认为叙事一般是讲述过去已经发生的事情[2][3],但更多的学者认为叙事并不局限于此。斯科特(Scott)认为叙事可以包括对个人经历的描述、复述或孩子编的故事等[4],汉德森和夏皮罗(Hudson&Shapiro)认为儿童的叙事类型包括个人生活故事、想象故事和生活例行活动的脚本[5]29-53,贾斯蒂斯(Justice)等人将叙事定义为说话者把真实的或虚构的事件按照时间顺序组织的语言产出[6-7]。包括真实事件和虚构内容的叙事类型被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接受并应用在自己的研究当中[8]。
儿童叙事的发展是一个渐进提升的过程。儿童三、四岁时的叙事往往是一连串的事件堆砌,主题并不相关,但到了五岁的时候,儿童开始在叙事中描述主要事件,且可辨别出事件中人物的动机[9]。从现有文献来看,国外的研究者们大多研究三岁以上儿童的叙事能力,国内也是如此,研究三岁前儿童叙事的寥寥无几[10]。然而,国外也有学者认为,虽然两岁左右的幼儿叙事语言大多简单、短小,所包含信息较少,但他们已经可以在成人帮助下叙述生活和故事,这便是最初的叙事语言[11-12]。由此可见,儿童的叙事能力并不是三岁时突然出现的,两岁左右幼儿的语言也存在“叙事”。虽然国内儿童叙事的大部分研究对象年龄在三岁以上,但值得注意的是有研究者对于儿童叙事的载体研究进行了一定的拓展,将儿童叙事定义为“儿童用自己的方式(语言、绘画、游戏等等)讲述自己或他人的故事,这些故事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构的,从而呈现儿童的外在生活与精神世界”[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