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的困境及路径

2020-10-13 12:16王静
西部论丛 2020年1期
关键词:司法行政法治

王静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开启了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开创性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出“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重要号召,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对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重大创新,是对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具有强大的导向定位功能,构成了我国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时代主题。

一、当前建设法治中国面临的困境

(一)法治推进的动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决定了我国实现法治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也决定了我国不可能走自然演进型的法治化道路。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作为主导者的政府既要掌控法治的发展和运转,又要通过法律控制自我权力的行使,往往陷入难以取舍的处境,法治也随之遭遇尴尬。而我国人治传统的漫长、行政权力的强势以及社会自治力量的不足,也决定了我国不应当完全依靠政府推进来实现法治。虽然现在的社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迁,但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依然存 在且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严重影响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领域里的现代法治价值观念的培育,造成法治建设的推进动力不足。

(二)法治的权威性有待进一步强化

现实中,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层出不穷,法律实施的预期效果达成度不高,以致于“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普遍存在;由于利益分化日益突出,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有意识地规避法律。这样一来,立法产品并没有被“消费者”所“消费”,甚至由于主体的无视和规避而使之成为“滞销品”。立法产品的浪费,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有法而不行,其危害性比没有法律更甚。在我国长期盛行着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手段,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虚化了法律所应蕴含的公平、自由、正义等价值。在人们眼中,法律为国家而生,法律变迁的主要原因在于政治的需要,而非公民权益维护和权利实现的需要。

(三)法治发展的均衡性有待进一步协调

一是区域不均衡,不同地區的法治发展差别较大;二是城乡不均衡,农村的法治发展落后于城市;三是领域不均衡,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不同领域所涉及到的法律,其发展现状也是不够均衡。法治发展状况的不均衡往往会与法治的统一性之间形成矛盾。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与此相关的人们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上的差别,导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司法等其他环节,难以完全按照一致的法律标准和规范行事。在利益衡量、社会公正与法治统一性的要求上,无法兼顾。法治发展的不均衡性,既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反映,如果不加以协调,也会更进一步拉大这种不平衡。

二、当前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法制体系建设,由“被动”走向“主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清晰地描绘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路线图,为以制度建设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把航定向。要坚持有规划、按程序地开展立法,坚持上下有序、内外协调、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原则,全面坚持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更加注重立法优先、立改废释并举,实现从粗放立法向精细立法转变。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法机关要加强对立法技术的研究.借鉴国内外优秀的立法经验,不断加以总结,及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改并重新制定。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由“以法”走向“依法”

一是要做到合法行政。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时候应当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要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同时.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上也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果采取行政措施的程序不合法.则行政行为本身也就失去了合法性。二是要做到合理行政。这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一个要求。在实践当中.法律规定不可能对采取行政行为时所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都做出明确规定.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相关措施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灵活应对。而合理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符合其所依据法律的立法精神.同时还应当注重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由“感性”走向“理性”

一是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理顺司法的外部关系,包括司法与党委、司法与政法委、司法与人大、司法与政府、司法与新闻媒体、司法与社会组织等的关系,使司法不仅不受各种权力的干扰,从司法辖区划分、政法体制机制和人财物等方面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二要根据宪法和法院检察院组织法、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全面改革司法的内部体制,包括法官检察官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等,司法活动的规范、评价、监督和问责等,确保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法定职权,独立履行法律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三是针对“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等现象,应把涉诉涉法信访全盘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司法作为解决矛盾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重建司法终结涉诉涉法矛盾纠纷的良性循环机制,努力构建长治久安的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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