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助理发展困境及对策建议

2020-10-20 03:57罗洁
丝路视野 2020年6期

摘 要:检察官助理是检察办案的重要辅助力量,也是检察官来源的主要储备。司法改革后,尤其是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官助理是从事检察辅助工作的,不再有出庭支持公诉的资格。如何培养和发展好检察官助理这个群体,尤其是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相关立法修订等新形势下,如何稳定军心、激发活力,事关检察事业的稳固与未来发展。

关键词:检察官助理;遴选入额;培养发展

一、引言

2014年9月,全国首批检察官助理在上海产生,行至今日已有五年多的时间,大量检察官助理将面临遴选入额,但有限的检察官员额,将使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将成为新常态。司法改革至今,尤其是捕诉一体改革和相关立法带来的变化,给检察官助理群体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能力要求,但失去了此前助理检察员通过庭审实战成长成才的机会。介于上述这些新变化、新要求、新挑战,如何帮助检察官助理发现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使他们充分实现个体发展,同时激励检察官助理群体继续在检察机关履行好新的使命与职责成为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二、检察官助理发展困境分析

(一)身份转变不及时,自我定位有偏差

首先,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部分检察官助理有一定落差感,无法正视辅助办案的角色。其次,检察官助理本身的自我定位还不明晰,未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检察官助理都一定能成为检察官,择优入额才是遴选制度本质。最后,部分助理认为办好案子就足够,简单地把检察官当作一种待遇和职务,忽视了其背后司法责任制的内涵与重担。这种对身份转变认识的不到位,使助理困在误区中,用过时的甚至错误的逻辑理解现行的、新生的制度、措施,造成无所适从的

现状。

(二)业务能力不全面,培养机制不完善

作为检察官队伍的战略储备力量,现有对检察官助理的培养模式相对滞后。应当注意到,新形势下,我们所要求的业务能力不能仅仅是办案能力,还应当包括理论研究能力、释法说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等。拥有全面的能力才能确保培养的检察官助理能顺利成为检察官,顺利完成角色的转化,因此不仅要扮演好当前辅助工作的职责,还要为日后成为检察官做一些前瞻性的准备,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但客观上,培养培训内容与检察官相同,缺少针对性和长期规划。主观上,助理远见性不足,疲于办结手头案件,不愿参加各类培训或者抱着休养生息的心态参与培训,使得本领恐慌问题比较普遍和突出。

(三)入额压力越来越大,遴选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基层单位空额少,符合资格的检察官助理数量多,逐年增长的竞争者与日趋减少的空额,矛盾日趋激烈。二是现有的遴选考试模式比较局限,分为笔试和两轮面试,筛选作用不明显,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检察官助理的能力,致使遴选入额的权威性受到质疑。三是跨院遴选的实际操作性不够强,或多或少存在跨院“壁垒”。四是优胜劣汰的員额进出机制尚未设立。目前员额的空出主要依赖于入额检察官退休、调出和辞职,只进不出的员额,使得员额的管理非常

被动。

三、相关对策与建议

(一)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更新职业发展认知体系

检察机关必须让司法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再多红头文件不如眼前实现,只有让检察官助理群体在实际工作中真切地感受到压力的传导,才能更正检察官只是待遇和头衔的错误观念,从而把注意力转移到个人履职能力培养上来,让不愿负责、不能负责的检察官助理望而却步。

(二)以庭审能力为牵引制定个性化长效培养机制

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既要顺应大势,以庭审为牵引,培养好检察官助理对于证据收集、审查、运用的专业能力,也要结合改革的新动向培养好助理的全方位能力。人事部门应全面梳理检察官助理岗位能力需求及其对应的业务素质要求,制定长期培养目标,加强岗位流动性,增加创造岗位交流机会,帮助检察官助理发现自身的不足,指明成长成才的方向和目标。

(三)完善员额管理机制,健全遴选入额制度

一要立足顶层设计,尽快出台员额进入和退出的标准、方法、程序等机制,令员额“活”起来。通过提高准入门槛,明确退出标准,从制度上推动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主动提升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的动力与意愿,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劣者汰。二是遴选入额考察的内容与方式应更加科学全面,合理划分相关权重用以考察,确保导向正确,减少机会主义。三要科学测算人额比例,宁可保留额度,不能提前预支,应给予检察官助理群体看到努力的希望与方向。

作者简介:罗洁(1993—),女,江苏盱眙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8级MPA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