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光污染防治的立法前景

2020-10-21 06:25李程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9期

李程

摘 要:随着科技的发展,环境污染的类型也出现多样性,其中光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噪音等污染之后的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的形式。进入21世纪后,光污染的危害日益严重,我国现在不同地区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光污染,但是现在对此污染的治理可以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却很少,现有的法律并不能够给人们提供理想的救济手段和救济结果。所以本文要探讨光污染防治在国内的立法前景。

关键词:光污染;法律理论研究;立法实践分析

光污染是指城市建筑和夜间照明所产生的溢散光、反射光和眩光等对人类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见的光污染的状况多为由镜面建筑反光所导致的行人和司机的眩晕感,以及夜晚不合理灯光给人体造成的不适感。如果长期处在彩光灯的照射下,其心理积累效应,也會不同程度地引起倦怠无力、头晕、神经衰弱等身心方面的病症。所以,光污染在我国产生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污染自然环境,对于我们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所以光污染的立法势在必行。随着我国十九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不断推进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已经成为我们日益追求的目标。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成为我们致力于解决的动力,而依法治国无疑是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策略。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也为我国光污染立法提供了合适的土壤。

光污染属于环境污染类问题,而环境污染类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中早有规定,而这些规定无疑会成为我国对光污染立法的理论基础。我国《宪法》在第二十六条中有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作为我国“母法”的宪法已经规定国家有义务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光污染属于“其他公害”理应被立法对待。简短的一条却包含着国家对待环境污染的态度。

在《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也明确规定:[1]要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的采光问题。采光,是指光线充足不受外界不良因素和有害光的侵害。相邻关系是法律决断的一个重点,所以《民法通则》为我们光污染立法提供了思路。

而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方面专门的法律《环境保护法》,在第一条中也写到:“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目的”,并且在第四十二条[2]中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对光辐射的防治义务。可见法律对待光污染可以说是笼统但是不全面,但是这并不妨碍法律为我们的光污染提供了立法的理论基础。

除此之外,我国新颁布的立法的法律《立法法》也对环境污染做了明确的规定。而《立法法》的颁布对于完善光污染立法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光污染立法有法可依。所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均是我国光污染防治的理论基础。

光污染的立法我将会在两个方面予以探讨,首先是光污染立法的必要性,其次是光污染立法的可行性。这两个方面是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对于光污染防止在立法方面的迫切需求。

1.光污染立法的必要性

(1)光污染立法是防治光污染危害的需要

随着我国随着我国城市土地的扩大和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光污染例子随处可见。而光污染的危害可以说是多方面的、复杂的。首先不得不提就是光污染的危害对人的影响。在一些都市中,电子广告、玻璃幕墙随处可见,一方面这些玻璃幕墙严重影响了人的正常生活和健康,另一方面加剧了城市了热岛效应。中小学生视力问题一直被国家关心,每年投入大量经费却收效甚微,这和光污染是密不可分的,强烈的光污染会破坏学生眼部环境,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对待近视学生的损害是极大的。除此之外,光污染会诱发癌症、产生不利情绪等,所有光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人类的生活和健康。

其次就是光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光污染的不断加剧使都市热岛效应加剧,旱涝灾害频繁,不利于空气流动,破坏了生态平衡。同时光污染严重影响了动物的自然生活规律,强烈持续的光线环境容易使动物昼夜不分,更有甚者捕食者与猎物可能发生颠倒,严重影响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除此之外,据有关部门研究,光污染会破坏动植物的繁殖环境,破坏候鸟的迁移,每年受到光污染影响而死亡的鸟类可以达到四五百万,从长远来看,光污染破坏了整个生态环境。

而在中国,却并没有完善的防治光污染危害的法律,光污染在我国仍然很严重,所以光污染立法势在必行,因为光污染立法是防治光污染危害的需要。

(2)光污染立法是完善环境法体系的需要

在我国《宪法》中,光污染仍属于“其他公害”的一种,甚至连光污染的定义都不清晰,可以说这是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想违背的。

从立法层面来说,我国对待污染环境得法律多采用专门的立法模式,《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专门性法律比比皆是,但是却不存在《光污染防治法》,《宪法》《民法通则》中对于光污染的解释仅仅停留在表面,各地方性的法规也仍在停留在某一方面,实行性较弱,缺乏系统性和操作性,所以说完善光污染立法是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需要。

2.光污染立法的可行性

(1)国外立法的特点与我国国情相结合

事实求是,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是我国重要的立法依据。我国对光污染立法缺少经验,但国外仍有许多特点值得我们借鉴。立法模式是国家立法制定支出必然要考量的因素,立法模式不涉及与现有法律衔接的问题,比如瑞士并未重新设立新法,而是根据原有的《环境保护法》进行设置,将光污染列入污染之一,但是日本则不尽相同,日本使用单行法的模式,将光污染令立新法,而我国根据原有的法律现状,有足够的经验、经济和智囊团设立符合国情的法律,所以设计关于光污染的法律在我国具有可实施性。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和我国光污染污染如此严重的国情下,光污染在我国立法可行。总而言之,结合我国国情立法才是明智的选择。

(2)国内地方性法规的借鉴

在我国尚未出台关于光污染的相关法律下,我国一些省份已经结合实际出台相应法规,这些法规对我国光污染的立法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2014年广东省发布了《广州市光辐射环境管理规定》并公开向社会寻求建议。该规定对光污染分功能区进行防治。对于施工前的一些建筑物广东省要求进行合理的科学管理,对于已经建设完成但是不符合规律的要限期整改。除此之外,广东省也对LED广告屏幕,玻璃幕墙进行规范,所做的一系列改革也反映了施政者坚决监管的决心,广东省的改革对我国省份设立光污染法律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上海市为了应对光污染专门针对光污染设计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该规范主要针对环境装饰进行要求,规范指出城市装饰的照明既要符合美观、高效的特点,也要节能环保,贴近自然。同时商业建筑的泛光照明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产与生活。可以看出该《规范》对于防治由不合理灯光造成的环境污染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对于其他的光污染却又无计可施。从另一个方面也充分反映出一些省区制定光污染法律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

除此之外,天津设立《景观灯光设施管理规定》[3]、珠海設立《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江西省设立《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为了应对光污染,我国各地都在努力,尽管措施不同,但殊途同归。而这些地方性法规的设立,无疑给全国的立法提供了一些借鉴。

(3)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光污染是随着经济科学发展而带来的“城市病”,但随着认识的不断的发展,人们发现“先污染,后治理”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而且我们的自然环境也难以恢复如初,难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没有良好的环境我们的社会经济难以发现,于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提法应时而出。作为新型污染的光污染,进行系统的防治格外重要。防治光污染,可以维持生态平衡、可以保护生态环境、可以促进社会和谐,而这些无疑都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说促进光污染立法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也符合我国追求“金山银山和绿水青山”的概念。笔者坚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的环境法法律体系会越来越完善,我们的生活环境也会越来越美好。

参考文献

[1]《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而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规定》第11条:“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