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江 张林朦
摘要:2019年初,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显示“建立药品专利保护期延长”内容,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为了这一规则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仅需要理清规则的实施范围,分析规则的正负效应,而且需要借鉴域外多年来实施的经验,就即将在我国实施的这一规则提出在申请条件、补偿时间和申请程序上的完善意见。
关建词: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创新药;仿制药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6-0061-06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我国积极探索构建适合国情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基于合理性原则尽快建立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制度,尝试设立药品专利的实验数据保护制度。在2019年公开征求意见的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中,第43条第2款就是关于药品专利延长保护期的内容①。然而,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这一规则,不仅影响药品专利权人、仿制药企业的利益,还与公共健康关系密切,这足以让立法者态度审慎。虽然垄断定价一直是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策略,“但是,很少有产品像药品一样具有太多的正外部性”,“更重要的是,越是涉及生与死的事情,焦虑不安的人们就越有可能支付更高的市场价格。”[1]
1 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制度及其特征
美国、日本、欧盟都是建立专利制度较早、医药行业十分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也较早对药品专利期限实施了延长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