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2020-10-21 17:18:11姚雯娜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33期

姚雯娜

摘  要:过失犯罪的本质在于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在此基础上对判断注意义务的违反是重中之重。对我国判断违反注意义务的学说进行分析,以行为人标准与个体标准相结合的双重判断标准为判断途径,对违反注意义务进行判断。

关键词:注意义务;客观说;主观说;双重标准说

在日常生活中,过失犯的发生远高于故意犯,而且过失犯所造成的损害也绝不比故意犯小。犹记上海外滩踩踏事件,正是具有防患责任的公务员防备不足、应变不及,酿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贝克曾援引吉登斯的“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的概念来诠释风险的内涵。正如驾驶汽车,存在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风险是伴随着行为发生的。过失犯的结果发生,在过失犯的结果发生之前,行为是存在风险的,如果过失犯的构成要件结果发生,行为人应该为其未及时规避风险的发生承担责任。因此,在过失犯中,重要的不是理论上能预见什么,而是人们在法律上有义务预见什么和避免什么。

一、注意义务的概念

注意义务是过失的核心概念。德国的《刑法典》中没有对过失的概念作出定义。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实务上对于所谓注意,实际上大部分是指采取一定的防果措施的意思,也有一部分是指行为人应该考量事实所存在之危险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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