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雯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对外转协议主要基于合同法与公司法的规定从而体现出其所具有的特殊性。股权对外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实践中,股东擅自与外部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情况屡见不鲜,那么此情形下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目前仍然存在争议。本文旨在通过合同行为与履行行为两方面探讨,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合同法的规定,股权变动之处分行为则取决于公司法规范。即,股东擅自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影响协议的效力,但不能实现股权变动之合同目的。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协议;优先购买权;股权变动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人合性以及一定的封闭性,而股份有限公司更加趋向于资合性以及开放性,由此导致这两类公司在股权转让方式上有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方式趋于多样,笔者在此不进行赘述,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只能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且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时,需要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但是,法律并未规定若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那么此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均有不同的观点,包括无效说、效力待定说以及有效说,不同的学说意味着在司法实务中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