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如果在合同当中有一方当事人由于违约对另一方的当事人造成损害。违约人就需要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超出预见范围,超出部分的损失不需要进行赔偿,早在1985年,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中就有相关规定,但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随后1999年又颁布了《合同法》,只是规定了原则性的的法律法规。因此需要在理论上对于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进行深入研究探讨。
關键词:合同法;可预见规则;研究
一、合同法中可预见原则的一般理论依据
一直以来,《合同法》中可预见原则的理论依据都存在分歧,法国学者主要认为合同的债务应当主要遵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所产生,赔偿原则主要在于约定本身的默认条款。有法国学者名叫苏洛学家认为,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的本质应该依据自治原则。当事人拥有规范合同义务范围的权利。却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其相关义务而造成损失。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承担风险。有一位名叫波斯纳的学者曾运用经济分析法。分析了《合同法》中可预见规则。他提出意见是,如果如果只有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知道风险。那么另一方不知道风险的当事人就不需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承担其相关的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制定可以有效的促进知道风险的当事人能够对风险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并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说明,对风险进行赔偿,这样一来,分配风险的效率就会得到提高,学者比斯朴对《合同法》中可预见原则进行重新评判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