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电子数据的覆盖范围,如何调取、保全,以及法院关于电子数据的审判规则作出了细化规定。本文对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规则作一探讨。
关键词:电子数据;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法解释》对电子数据进行了规范化定义:电子数据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微博、邮件等信息交换介质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此解释使电子数据更灵活地适应时代变化,对于新出现的类型,也能通过解释法律的方法使其受法律规置。《规定》则在前面立法基础上,对电子数据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分类,使法律更具科学性。
一.电子数据的特征
1.正面特征
所谓正面特征,即电子数据对诉讼证据的收集与审判的促进作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特征:第一,使用范围较广,证据留存可能性大。现今,电子数据成为人们日常交流、出行、交易等重要方式,甚至在合同领域,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在交易中成为主流。因此,这类信息作为诉讼证据越来越常见。第二,存储性,易查找,文件不易丢失。互联网基于其强大的储存功能,越来越多的档案留存都要求电子化,“无纸化办公”成为现在每个企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不仅是为保护环境,更是由于其储存性,方便数据查找,且不会因时间流逝而使文件丢失或损坏等。
2.负面特征
“大数据”时代仍处于起步阶段,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型有很大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