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陆勇案思考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问题

2020-10-21 06:10胡滋育
锦绣·上旬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网络媒体民意

胡滋育

摘 要:近些年来,网络与媒体高速发展,群众的声音越来越多地被更多的人发现,在司法审判中,民意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愈加复杂,可以说民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案件的最终走向。我国近些年的一些司法個案因其具有强烈的价值冲突,而迅速在网络上点燃舆论之火,闹得沸沸扬扬,最终波及司法权威,如备受公众瞩目的“山东辱母案”、“北大学子弑母骗保案”、韩国的李胜利案这些都不能让我们忽视民意在其中的力量。民意的传播、民意的正确与否、民意的理性与否都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极深的影响力,同时它的社会性质也不容小觑。

关键词:网络媒体;民意;司法审判;民意走向

1.研究背景——从陆勇案看民意与司法

1.1  陆勇案介绍

34岁患癌的陆勇在国内购买治疗药需要23500元一盒,而同样疗效的印度的仿制药价格更为便宜,他通过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因为大金额购入仿制药,陆勇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和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捕。此后,1002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陆勇在看守所里关了135天后检方宣布不予起诉。

1.2  从陆勇案看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陆勇案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是一个不同意义的存在。检察院对陆勇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有很多,但绝对不是暂时迎合或者屈从于民意的结果。虽说陆勇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管的相关规则,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难以相提并论的。如果不顾及民意强行对陆勇给予严重的司法处罚,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指出:“对何为真理何为谬误不容怀疑,另一方面,又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强大,群体便给自己的理想和偏执赋予了专横的性质。个人可以接受矛盾,进行讨论,群体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ⅰ司法活动是需要绝对地专业性,但却不能将民意完全地隔离于审判之外。

2.民意与影响

2.1  民意的定义

《汉书·杜周传》提到,宜修孝文时政,示以俭约宽和,顺天心,说民意。这里的民意所指的是人民群众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从司法应用上讲,它既不属于法律法规也不属于政策规范,似乎独立于司法审判之外。近年来通过网络表达民意愈发普遍,但尊重民意并非舆论审判,民意的核心是言论自由,是对案件的评价而非对案件的审结。

2.2  民意的影响

2.2.1 民意的负面影响

民意监督着法律,使得原本一些隐藏的案件浮出水面,通过获得群众的关注,从而引起司法的重视;但随之而来的也有负面的影响,“键盘侠”“喷子”这些人肆意的在网上发表毫不负责任的言论,宣泄心中的情感,但却从不考虑后果。因为在这世上,不只有想要追寻真正司法正义的民众;也有一些坚信自己是“善良”的、盲目相信自己的判断来追求自己所认为的“正义”的人,更有对一些舆论负面人物大肆抨击的“善良”人类,但这些“善良”人类只相信从手机上所获得的媒体信息,而没看到事实的真相。

2.2.2  民意的正面影响

民意的存在可以更好地监督司法。以轰动全国的许霆案为例,许霆在某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发现漏洞后,连续取款171次,合计非法获利17.5万元。广州中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后,单在网络搜索引擎打下“许霆”两个字,就会有300多万个相关词条,民意在此时爆发出了巨大的能量。专家学者、法院法官、银行高管、最高院领导都参与了该案的大讨论,从案件本身上升到法官道德、执法方式、立法缺陷、银行管理、社会公平等等。最终此案以二审五年有期徒刑终结。可以说,民意的存在的确监督与维护了司法正义,将事实曝于阳光下,司法的程序与结果走向透明化、公开化、合理化的走向。

3.处理司法与民意冲突的意见

3.1  司法与民意的权衡

我们先在应该意识到司法与民意的冲突的确存在,也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愈加复杂,但也要相信这种冲突可以是有解决的可能性的。这二者之间的权衡,才是我们更应该思考的问题。同时,纵观各国法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本的裁判员制度、美国的民权诉讼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与民意的权衡。

3.2 确保真正意义的独立审判

想要寻求民意与司法冲突间的平衡点,就是要控制舆论的合理化方向,而司法独立便是这一平衡条件成立的前提,可以从源头阻止一些负面舆论的发酵以及确保司法审判不被其他外因影响。首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行政权力干涉,司法机关独立秉持着司法正义的理念办案;其次,办案法官要议案独立,不受外部权力干涉。我国的法官可以在不增加审判成本的前提下对主审法官予以适当地舆论隔离,对有条件的法院试行管辖权异议变更,延迟审理等方法最大程度地阻绝外界干扰。

3.3 增加民意表达通道 实行舆论监督制度

在自媒体时代想要确立司法公信,可以向群众公开不涉密的司法审判信息。当然司法机关也不能随意被舆论引导,向负面舆论甚至是故意操纵舆论走向的情况屈服。ⅱ同时,为了让更多,更理性地民意予以良好地表达,拓宽反应渠道,实时公开不涉密信息,建立群众可以反应、对话、交流的平台,在裁判文书网公开审判过程、结果,发布相应地文书,在透明化、公开化的司法审判阶段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创新沟通方式,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司法公信力。

3.4增加宣发普法 促进民意理性化进程

法院运用在线平台回应网友提问、用新媒体普及法律知识等都是新媒体时代展现开放姿态、走好司法层面群众路线的有益尝试,可以更好地增强群众对法院的理解与信任。这虽然会提高政府机关执法的成本,但这既是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也是法院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条件,从长远来看,绝对是利大于弊。

结论

陆勇案只是抛砖引玉,让我们意识到了民意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不再是无关痛痒的发牢骚,而是切实地对司法审判与社会发展产生了影响。我们并不能消极地认为民意的扩大对司法独立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相反,在有效的多渠道媒体监督下,理性的甚至是专业性的民意表达对一个案件的审判、对当事人、乃至对社会都会产生积极的效果,明者远见于未萌,智者避危于无形,只要我们把握好舆论的走向,正确地应用民意于司法审判之中,便能找到司法与民意间恰当的平衡点,从而让民意更好地为司法审判服务。

参考文献

[1]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3.

[2]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研究》[M].北京:国物资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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