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维建
(一)规律定位:民事检察由弱变强的发展史
通过简单回顾民事检察的历史发展,就可以概括出民事检察的发展规律。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仅有一个基本原则的抽象规定,民事检察基本上停留在纸面,缺乏可操作性规范使之产生应有的实践效果;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颁行时,除基本原则外,还规定了抗诉制度,检察监督开始日益强劲地在中国的司法舞台上发挥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微改,细化了检察监督的抗诉事由,并将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予以并轨;2012年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的范围得到极大拓展,局部监督的单一性制度为全面监督的复合性制度取而代之,民事领域的“四大监督”格局开始形成,抗诉监督、程序违法监督、调解公益性监督以及执行违法监督自此并驾齐驱,民事检察监督的触角伸展到了民事诉讼的每一个领域,民事诉讼接受检察监督存在死角或盲区这一情况从此成为历史。尤值称道的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将检察建议这个并不显眼但却极具发展前景的概念导入其中,成为民事检察的一大亮点。正是借助检察建议这个杠杆性概念,民事检察的范围得以拓展,民事检察的方式得以增加,民事检察的同级监督成为可能,民事检察的理念得以更新,民事检察的效能获得强化,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孵化产生,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日益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