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责任分担比例探析

2020-10-21 21:44:16谷佳庆
西部论丛 2020年2期

摘 要:目前,由于法院在实务中出现个人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定界限模糊等问题,在审理中往往出现法律适用难的现象,且对于双方责任比例实务界定千差万别,很可能还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维护我国司法机关裁判标准的统一。本文笔者拟通过案例呈现的方式示明在审判中诉辨双方都有相关冲突条文予以援引以及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同案判决不同判的问题,对此,首先分析“雇佣关系”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之间的关系,再次提出在此种关系下该如何适用法律以及如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责任分担的对策。

关键词:个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责任比例

一、案例呈现

某基层法院审理的关于常某与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常某作为雇员受雇主陈某的指示进行拉水活动,其在给水罐车加水时由于绳索断裂导致常某从水罐车上摔倒受伤。常某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之规定,由陈某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陈某辩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之规定,常某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由常某承担主要的损害赔偿责任,陈某为次要责任,即双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和过错分别承担责任。在基层法院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其判决认为常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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