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以维护公众生态利益为宗旨。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2017年,国家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将公众参与以原则的形式确定了下来,但仍存在公众参与意识不强烈、渠道不畅通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一现象,从公众参与的具体模式入手,分析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从主体意识、法律保障、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解决思路。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监督
一、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一)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
公众参与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社会个体、群体,参加到政府的公共事业中,并提出相应建议和意见的行为。公众参与原则具有悠久的历史底蕴和深厚的理论依据,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理论基础:一,环境公共信托理论,该理论主张空气、河流、等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和公共性,为了公共的利益,应将这些资源通过信托的方式交给政府或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机构来管理,但在经济发展中,受托主体可能牺牲共同利益,所以在公共信托的基础上要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来监督受托主体的行为。二,环境权理论,结合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等定义,环境权为人类有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以与自然相協调的方式过着舒适生活的权利。环境权人人皆有,当环境权遭受侵害的时候,公众自然有以其为基础请求救济。三,外部性理论,这是从经济学上引出的一个概念,即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对其他主体产生了影响,这种影响包括正负面,但经济主体却不能因此获得收益或者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