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公民社会视角下环境非政府组织对联合国作用的影响

2020-10-23 09:09李进浩
环境与发展 2020年9期
关键词:联合国

摘要:全球公民社会代表了超越只关注自身利益的国家体系并可服务于跨国公共利益的一个领域,在当全球化问题导致政府与市场出现双重失灵时,它能够作为有别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部门”发挥独特的作用。环境非政府组织作为全球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积极参与影响联合国的决策、监督条约决议的落实、协助开展执行工作、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对联合国在环境领域的主导作用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但环境非政府组织有意挑战主权国家权威、缺乏监管协调机制以及受制于西方话语权的价值取向等矛盾问题,对聯合国作用的发挥产生了消极影响。因此,联合国应当充分重视环境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完善经社理事会的咨商制度,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搭建与主权国家沟通合作桥梁,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使它们能够在联合国的体制框架内,更好地发挥合作者的作用,共同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建设。

关键词:全球公民社会;环境非政府组织;联合国

中图分类号:X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20)09-000-05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20.09.001

The influence of environment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on the United N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lobal civil society

Li Jinhao

(PLA Jinan Military Court,Jinan Shandong 250001,China)

Abstract:The global civil society represents an area beyond the national system that only cares about its own interests. It can serve the transnational public interests.When the problems of globalization lead to the dual failures of government and market, it can play a unique role as a “third sector”, different from the government and market.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global civil society,environment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influencing the decision-making of the United Nations,monitor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reaties, resolutions, and assisting in the implementation, which has a positive and far-reaching impact on the leading role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However,environment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deliberately challenge the authority of the state, lack of coordination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subject to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Western discourse power, which have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role of the United Nations.Therefore,the United Nations should pay full attention to the role of ENGOs,improve the consultation system of counseling, strengthen its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guide their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so that they can play a better role of partners within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jointly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glob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system.

Key words:Global civil society;Environment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United Nations

全球公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又称全球市民社会)是指,在各国经济、政治及文化社会等传统范围之外发挥作用的各类理念、价值观、机制、机构、网络和个人的领域。[1]它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关系蓬勃发展的概念,面对以主权国家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国际社会难以解决的各种跨国难题时,全球公民社会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政治空间迅速崛起,有效弥补了各国在非传统领域治理能力的缺失。公民社会在世界范围内的组织网络和活动加速拓展,给国际主体之间相互作用带来了重大的变化,也必将对国际关系的长远发展产生深远影响。[2]

全球公民社会所代表精神的最鲜明体现,即是数量及规模快速发展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其活动所展现的全球意识和全球价值取向。当环境、人权等问题大量涌现、全球治理能力体系机制缺失、效能低下,难以及时有效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时,非政府组织所秉持并致力传播的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价值理念、行为准则,构成全球公民社会异于主权国家以及由其主导的其他非国家行为体的关键要素。因此,部分专家认为非政府组织是全球公民社会语境下主要的组成部分,更是全球公民社会产生、发展、壮大的最重要的参照标准。[3]

环境非政府组织(Environment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ENGO)是指凡不是根据国家和地区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在两个以上国家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民间组织。[4]它目前数量最多的非政府组织类别之一,也是为数不多的能够在自身所关注的领域发挥实质性影响的非政府组织。ENGO的兴起对传统的以联合国为主导的环境保护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本文即在全球公民社会理论的视角下,分析探讨ENGO的这种不断增强的影响力,并对联合国的应对策略提出自己的看法。

1 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兴起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全球公民社会的成长成熟,以及主权国家在环境治理与保护中的能效缺失,环境非政府组织正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它的数量及规模与日俱增,成为全球环境保护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1.1 数量大幅增加

随着二战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以国际非政府组织为构成主体的全球公民社会开始呈现活力。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非政府组织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组织数量迅速增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世界范围内国际非政府组织总数已超过50 000个,环境非政府组织作为其中一个类别,与其发展轨迹基本一致。1892年成立的国际森林研究组织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of Forestry Research Organizations)和1895年创立的国际自然之友(International Friends of Nature)是最早的环境非政府组织。[5]发展至1953年,从事洲际活动的ENGO也仅有2个,在所有全球性非政府组织中是数量最少的,1973年,这一数字上升到10个,1993年已达到90个,数量仅次于人权类非政府组织,从1973年—1993年的增长幅度则高居各类非政府组织之首。[6]国际环境联络中心作为联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环境非政府组织的纽带,曾进行过一次统计,其成员包括了112个国家和3个地区的900多个环境非政府组织。[7]

1.2 规模急剧扩大

随着各国政府及公众对环境关注度的提升,环境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在短短几十年中增加数倍,有的多达几百万人,分支机构遍布全球。以绿色和平组织为例,该组织最早源于1971年抗议美国进行核试验的民间团体,[8]目前已在全球5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部,拥有超过300万名支持者。[9]此外,部分ENGO收到越来越多的捐款赞助,一改往日经费紧张的窘境,预算开支大幅上涨,例如成立于1961年的世界自然基金,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办事机构、拥有职员2 500多人、志愿者520多万名,成立至今,其投资项目超过1.3万个,涉及金额达到100亿美元,超过了大多数政府间组织的预算规模。在中国,世界自然基金共资助开展了100多个重大项目,投入总额超过3亿元人民币。[10]

1.3 影响越来越深远

近几年,环境非政府组织的活动领域得到了快速扩展,从起初单一的环境问题转向关注包括发展、人权等一系列综合问题,活动范围也从欧美等国扩展到世界各个角落,并与众多国家内部的环境组织建立了联系,加强了彼此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全球所发生的环境问题到处可以看到ENGO的身影,ENGO通过协助联合国及主权国家制定、修改国际环境条约,向国际社会提供专业化的环境治理信息和科学的政策建议、向普通民众倡导和宣传环境保护意识、对国际环境保护谈判进程施加影响等等,使得国际社会正在形成一种有别于以政府为主导的环境保护机制,有效弥补了主权国家的治理赤字。

2 环境非政府组织对联合国的积极影响

环境非政府组织具有专业性、组织性、中立性等比较优势,它们健全了公众参与联合国环保立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渠道和机制,从公民社会层面影响着全球治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弥补了国际环境立法领域的民主赤字。在全球治理体系法治化方面,ENGO促进了新的全球性环境伦理的发展,促进了国际公平正义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扩展、深化。[11]ENGO的发展及作用效度使得联合国有意识的吸收其参与环境治理。

2.1 获取咨商地位,参与联合国政策制定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作为联合国执行与主管机构之一,专门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与社会工作,拥有广泛的权力。[12]《联合国宪章》第71条规定:经社理事会得采取适当方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13]依此条款,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建立了法律意义上的联系渠道,为包括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相关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1946年,经社理事会成立了“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具体负责管理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制度,根据它们对联合国宗旨目标的贡献,相应给予普通类、特别类和名册类3类咨商地位,这3类咨商级别在联合国的议事日程中提出建议、参见会议、散发声明以及会议发言等权利方面有所差别,因而在联合国体系中的影响力也是不同的。目前,在联合国体系中拥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多达5 161个。[14]随着ENGO数量的增长及影响的扩大,它在咨商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发言权也相应得到了提高。另外,联合国的许多下属机构或专门部门也都设立与非政府组织沟通联系的渠道,例如,聯合国非政府组织联络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等。ENGO通过参与这些组织机构,阐述意见、提出建议,对联合国的环境议程的议定、政策的制定以及实施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比如,联合国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巴黎协定》规定:“任何在本协定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的、政府的或非政府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均可予以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至少1/3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遵循本条第 5 款所指的议事规则。”[15]上述条款大大强化了ENGO参与气候行动的可行性。

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互动中,涉及政治、经济等领域是它们的专注点,而全球公民社会所探讨的环境、民生等议题却常常被忽视,于是组成公民社会的各类组织及个人,通常采取召开开放式论坛、组织集体游行等方式,争取此类议题进入国际议事日程,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例如,1973年3月,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表决过程中,公约秘书处和部分国家认为南部非洲仍存在一定数量的非洲象种群,并考虑到象牙合法拥有者的利益,反对将非洲象列入《公约》附录一,但一些环境非政府组织利用其观察员的身份进行游说,促使此问题列入大会议程,世界自然保护基金还向大会及各缔约国提出一份“独立法律意见”,最终促使大会以76票赞成的表决结果,将非洲象从附录二提升至附录一。[16]这个成果改变了以往非政府组织缺少实质性话语权的困境,为日后ENGO推动环境条约更加公平公正,协助有关国家加入国际环保体系树立了正确的示范,比如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环境目标的确立过程中,包括ENGO在内的众多非政府组织就扮演了重要的参与、引领角色。

2.2 制造舆论监督,促进国际规范贯彻实施

在全球性问题以及其他众多与国家利益相互冲突的重大问题上,全球公民社会中的各种组织都积极采取行动促使各国形成共同立场,或“给国家施加压力,使之签署公约或行为准则,从而做出更具约束力的承诺”。[17]

环境非政府组织对联合国的监督作用首先体现在对联合国环境决策过程的监督。为保证其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以及公正性、有效性,ENGO通常会与国家代表团中的非政府组织代表沟通,向关注某类问题的公众、记者、学者实时播报谈判进程,形成舆论压力,施压个别国家谈判立场。例如,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召开期间,联合国组织了相关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作为大会的第三方监督者,希望采取这种方式平衡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的诉求差异,并为莱索托等最不发达国家积极争取话语权,推动发达国家兑现承诺,确保谈判的公正性。[18]

环境非政府组织还对联合国环保政策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联合国并非世界政府,很多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决议对成员国并没有绝对的强制力,特别在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常常难以有效执行。在这种情况下,ENGO会及时揭露政府的言行不一,在国际上发起舆论谴责,从而迫使政府遵守公约和诺言,促进国际共同规范的贯彻实施。2017年6月,特朗普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后,绿色和平组织认为:“美国从《巴黎协定》中的退出将导致美国从全球领导者的位置退居到普通国家之列。应对气候变化采取全球性的行动,本身已超越法律或者政治上的争议,这是一个大国为了保护地球和人类必须承担的责任。”这番表态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19]把美国塑造成了一个不负责任的大国形象。2018年9月,全球气候行动峰会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这是一个主要由“非国家层面行动者”参与的会议,它为一些非政府组织提供了宣讲治理气候变化主张的渠道,有利于推动一些国家和地区做出更加负有责任的承诺与行动,促使非政府组织落实《巴黎协定》的意愿落地生效。[20]

2.3 开展援助活动,助力联合国政策落地生效

全球公民社会中的各种组织在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发展援助项目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它们为发展援助的需求者联系基金贷款,并直接参与项目的實施和效益评估。

实际上,联合国经常将环保项目分派给有资质的环境非政府组织去具体实施,ENGO所具有的专业、高效、灵活等优势,往往成为联合国环境政策的信息提供者及有力执行者。[21]在美国和加拿大,1892年创立的ENGO塞拉俱乐部(Sierra Club,或译作山岳协会),在维护环境权益、监督政府部门执法、发起公益诉讼等方面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其成员反对建设水坝、支持清洁能源,敦促美国和加拿大政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从1979年开始,中国逐步开放部分ENGO在国内的活动,这些组织在推动我国环境法治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世界自然基金会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与中国政府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在物种保护、森林保护与持续利用、淡水与海洋保护等方面开展了多项工作。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同盟则与中国环保部、外交部、农业部、住建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相关部门在生物多样性等领域展开合作,协助执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中国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这些活动共同推动了我国的环保法治的进步。[11]2018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化专门委员会出具的《IPCC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现状、影响、应对最为全面的报告,这个报告的出台就参考了众多ENGO的研究成果,IPCC联合主席黛布拉·罗伯茨称赞其为,“科学界迄今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发出的最强音”,该报告也得到了联合国及各国政府、企业等较为普遍的支持。

2.4 提升公众环境意识,推进和谐环境伦理建构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全球治理理论在解析社会共性问题上的作用,随着全球公众教育水平的提高、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全球治理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愈发明显,公众广泛参与环境治理与保护领域,不断推动决策的合理化、科学化,同时也为宣扬环保理念,建构和谐环境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环境非政府组织凭借自身资金、运行等方面的优势,在推动环保理念普及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它能够凭借自身强大的号召力和日益成熟的网络构建联结世界各地的环境保护者,还可以通过大众媒体的跨领域信息传播扩大全球环境信息的影响范围,其以密集化的公众活动与大众媒体曝光率提高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认知。ENGO在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环保的实践中,不但有力推动了环保活动的落实见效,更重要的是通过公众切身参与,提高了他们对环保理念的理解与认同,进而培养了较为牢固的环保意识。比如,“中国民间气候变化行动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低碳日活动,活动主题涉及垃圾分类、废物回收、高校节能、低碳乡村等,有助于提高中国气候变化环境意识。[18]ENGO通过构建全球联系网络,为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构建了便捷的渠道,以此为基础,ENGO通过这些途径高效动员了大众意见,在环境治理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3 环境非政府组织对联合国作用的消极影响

全球公民社会在无政府状态下国际社会的滋生蔓延,加之其自带的反传统因子,不可避免对传统的主权、国家观念构成冲击,并在部分领域侵蚀了国家主权、权益。全球一体化的纵深发展,逐步剥离国民个体身份与自由个体身份,特别是近年来西亚北非等地移民泛滥、信息网络越来越深刻的渗透到公众生活,多种因素综合营造的跨界文化认同,不断模糊国家公民意识,进一步削弱了公民对主权、权威的忠诚度。[22]环境非政府组织对联合国在环境领域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弱化联合国权威

全球公民社会的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主权国家及政府间组织的干扰和挑战,削弱了其权威与权力,往往产生恶性竞争,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

环境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性是它的主要属性之一,相对于联合国,绝大多数ENGO的组织相对松散,内部规章也非等级式,较少官僚化和科层化,职能与权威主要在于认同,责任与义务都很少有压迫性,因而它的决策过程简练高效,开展的活动容易得到各国公众包括政府的欢迎。而联合国有着臃肿的组织结构,在决策过程中又要协调各国的立场,需要通过承担有差别的代价享受共同治理带来的利益,这必然导致某些国家或利益集团的不满,致使联合国决策与执行踟蹰难行,加重了公众对联合国作用的负面印象。此外,ENGO还与联合国形成了人才的竞争。众所周知,非政府组织的成员,特别是它的成立者都是各自领域内的专家,他们一般因无法通过政府途径实现自己的环保理想,转而组建非政府组织。对联合国的不信任导致联合国人才的流失,使得它的相关机构在实施一些环保计划时不得不借助于ENGO的专业帮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联合国威信与效率。

3.2 可能造成混乱与无序

大多数环境非政府组织追求的目标比较单一,各组织的观念和认同也并不统一,缺乏相互之间以及同主权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协调,难以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导致从基金的筹集、使用到行动计划的设计和实践很容易走向混乱与无序。例如1993年成立于英国的环境解放阵线,常常采用暴力手段阻止人类对自然,尤其是原始环境的破坏,1998年10月,该组织成员为了保护猞猁栖息地,将美国科罗拉多州一个滑雪场纵火烧毁,造成1 200万元的财产损失,被称为生态恐怖主义。[23]由于国际法缺乏强制性以及惩戒机制的软弱无力,ENGO即便造成公私财产损坏、引起矛盾冲突、造成秩序混乱等一系列负面后果,实践中也很难受到处罚与制裁,这更加剧了其内部的无序向外部扩散的威胁。此外,在自媒体快速发展的当下,部分环境非政府组织为引起关注,经常超过正常言论自由的边界,利用媒体、网络做出夸大不实的言论,造成诸多不良后果。[24]例如,绿色和平组织曾爆料:英荷壳牌公司为节省拆除及处置成本,将含有有毒物质的废弃储油平台直接沉入海底,新闻一经刊出,迅速被各大媒体转发,壳牌公司股市遭受重创,而荷兰和英国政府也受到连带影响,成为口诛笔伐的对象,事件以壳牌公司否决储油平台深海处理方案而告终。然而绿色和平组织却在一段时间后,公开承认上述新闻所依据的数据有重大纰漏,并没有可靠证据证实废弃的储油平台含有有毒或放射性物质。但该事件误导民众的行為已成既定事实,对公司和国家造成的损失也无法改变。[25]

3.3 易被西方国家操纵利用

被西方学者誉为民主标志的全球公民社会,它实际上是由西方文化语境中的价值体系所支撑的,环境非政府组织崛起于西方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传统基础之上,故西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力不但使ENGO在地域发展上处于不平衡状态,在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上也是偏西方化的。美国学者索莫特雷曾表示:“从立国开始,美国就一直相信自己的天命是通过民主示范,是自由和社会正义普及全人类,带领人民摆脱恶行,建立和谐的国际秩序。”[26]而这种普及民众的实施主体由社会组织担任更为合适。某些ENGO经费来源需靠西方国家政府与财团的援助,一定程度上已经丧失其所谓的“独立性”,甚至成为一种特殊的利益集团。例如:世界贸易组织涉及环境与贸易争端的著名“海龟-海虾案”中,美国为了增加其禁止虾类进口的合法性,向专家组提交了由世界自然野生动物基金会制作的“其他利益方陈述”,从而得到于己有利的裁定。在国际大宗贸易中,很多矛盾问题并非简单的经济纠纷,其背后往往存在财阀集团对政府的游说、干预,其本质反映了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摩擦与争斗,就上述案例而言,作为非营利性质的世界自然野生动物基金会,其出具所谓“其他利益方陈述”的公正性就受到一些政府及组织的质疑,怀疑其是在得到了某种“授权和示意”而行事。

3.4 引导控制舆论干涉他国内政

在全球公民社会理论中,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可以利用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产品博得公众信任,继而引导甚至操控舆论导向,对社会稳定和政府管理造成压力。在实践中,个别组织假借环境污染为名,频繁炒作雾霾等话题,制造舆论关注焦点,深刻影响政府施政策略。比如2015年,中央电视台记者柴静自费制作记录电影《穹顶之下》,对雾霾及其产生原因进行了科普解析,引发全民关注,使得雾霾变成我国环保核心问题。参与视频制作的不但有国内环保团体“自然之友”等组织,也有世界自然基金会的财力支持,后者以此为契机,又发动“蓝天自造”活动,进一步提升了雾霾问题的关注度,但他们都没有对雾霾产生根源进行深入科学的考证,仅围绕公众能够切身体会到的且负面评价明显的汽车尾气、工厂排污甚至燃烧秸秆等因素进行大肆报道,致使各级政府在治理雾霾方面陷入非左即右的尴尬局面。另外,据美联社报道,2015年2月,柬埔寨洪森政府宣布搁置由中国水利集团承建其西南部地区的大坝建设项目,其原因是西班牙的“自然母亲”环境非政府组织不断煽动原住民阻挠项目实施,其创始人还曾多次干扰政府车队前往待选坝址,此人最终被驱逐出境。遭遇类似阻碍的还有缅甸密松水电站项目、湄公河桑波尔大坝项目,其背后均有ENGO的干预活动。[27]

4 探析环境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框架下的作用发挥

4.1 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全球治理深层次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基本方略和总目标。[28]2017年11月,联合国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纳入决议,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理念的高度认同。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某种意义上是生态环境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法治共同体,环境非政府组织作为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的积极力量,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倡导的“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相契合。因此,ENGO应当充分吸收该理念所蕴含的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以及全球治理观等先进理念,进一步发挥其在推动国际环境法治进步、实现国际环境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共同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29]

4.2 完善以联合国为主导的监管体系

可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着手,首先,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设立专门机构和专员,协调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的行为,建立包括行动日志、基金管理和责任追究等一整套的指导方案,以便对其干预他国内政、滥用有限国际环境权的行为做出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理。其次,进一步完善落地注册机制,即由联合国等国际权威机构牵头,制定标准化注册和备案的指导性文件,鼓励各国参照完善符合国情的准入标准,以更加规范合理的准入备案机制对ENGO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使其明确肩负的责任和义务。[30]例如,中国在2016年颁布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该法建立了登记制度和备案制度,对资金的来源和日常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赋予了公安部门一定的监管权力,可对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真实意图提出质疑并开展背景审查,如发现任何违法凭证,有权取消该组织运营资格。这使得ENGO在我国境内的活动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31]

4.3 引导环境非政府组织自身健康有序发展

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既需要外力因素的推进,更需要在联合国引导和现行国际法框架下建立独立自主、权责明确的内部治理结构。第一,坚守公正独立的品格。在全球公民社会中,ENGO能够获得超过主权国家的信任,最关键的因素在于它的中立地位。然而ENGO作为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民间组织,其活动能力依赖于资金支持,但在接受及使用政府团体的资金、技术支持时,应严格审查把关,排除损害其公正独立的附加条款。第二,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需要做到逐步规范财务管理、信息公开、民主选举等内部运行机制,实现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从而为其发展提供不竭动力。第三,建立不同组织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全球环境治理不但需要各国政府的通力合作,也需要众多ENGO的合力推进,建立科学的协调沟通机制,可以实现不同个体组织间的协调、沟通交流,破除矛盾或误解,提高工作效率。[32]第四,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带来的全球便利,采取网络直播、开发应用App等多种互动模式,发布更新环境保护信息、传播环境治理理念,与各类媒体建立良好的关系,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增强在人们心中的可信度。

4.4 搭建环境非政府组织与主权国家的沟通桥梁

非政府组织能够联结主权国家、企业、个人等多个治理主体,并提供理想的互动平台,非政府组织多层次的网络化特性凸显了它的重要地位。

尽管环境非政府组织能够有效填补主权国家在全球环境治理与保护中的角色缺失,但ENGO目标宗旨的实现仍旧依赖主权国家的认可并最终作用于主权国家的管辖领域,因此,ENGO需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在遵守当事国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争取法律地位、活动许可、资金支持等的方面支持与配合。而联合国作为当前最具权威的国际组织,在搭建两者互通互信桥梁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一是协助建立沟通会晤机制。可考虑设立联络办公室或是热线电话的形式,就双方感兴趣的议题进行讨论交流,若有合作意向,则可在联合国相关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进一步的磋商。联合国在这期间的作为,既是对ENGO作用的权威认证,也能够避免ENGO越权行动导致他国的反感抵触。二是宣讲ENGO在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能力与作用。环境非政府组织只有在环境治理与保护中发挥越来越明显的作用,才能逐渐得到政府的認可,进而获得政府的支持与合作。联合国可以通过国际论坛、国际会议等时机,吸收在特定领域作出特殊贡献的ENGO参加并向有关政府进行推介,拓宽ENGO发挥空间。

在全球公民社会空前发展、全球环境治理日益深入的情况下,作为公民社会重要力量的环境非政府组织对联合国在环保领域的主导地位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在这种形势下联合国应当积极作为,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搭建合作平台等举措,使它们能够在联合国的体制框架内,遵循宪章的宗旨,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合作者的作用。[33]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中国的迅速崛起,与全球其他国际事务的联系越来越紧密,ENGO在国内所倡导的价值理念的交融与碰撞也是全球化过程的一部分缩影,我们应当按照“明确思路,制定法律,依法管理”的流程实现严格高效的监管,让真诚推动国内环保事业发展进步的ENGO成为中国的朋友和合作者,共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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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0-06-11

作者简介:李进浩(1983-),男,汉族,法学硕士,解放军济南军事法院第一审判庭副庭长,研究方向为国际组织、东北亚安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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