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出游,人身财产安全受损怎么办

2020-10-23 09:05简欢潘家永
家庭百事通 2020年10期
关键词:刘大爷人身旅行社

简欢 潘家永

2020年国庆在即,不少朋友打算趁着假期跟团外出旅游。的确,跟团出游有诸多方便之处,食宿交通都不用自己操心,但在旅行途中,把自己完全交给旅行社并非万无一失。跟团旅游过程中若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意外,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呢?

高危人群跟团出游发生意外,是否有权要求旅行社理赔?

2016年,68岁的郭大爷与几位老年大学的同学一起报名参加了草原城市5日游。出行前,郭大爷几人跟旅行社签订了高龄人士免责责任书,免责责任书中指出:65岁以上高龄人士以及自身患有疾病的人员不适宜参加该团队游的行程,如坚持跟团,旅行期间出现任何因自身原因发生的意外,都由自己负责全部费用。

旅行过程中,旅游团途径某一站时,旅行社为该团安排了计划外的自费滑草骑马活动,郭大爷并未参加,而是选择在停车处等候。当晚19点团队返回酒店时,郭大爷被发现抽搐、昏厥等症状,旅行社拨打急救电话,于当晚20点30分送医院就诊。经过救治,郭大爷被诊断为脑梗死和冠心病。郭大爷的女儿接到旅行社的电话后于当晚迅速赶到郭大爷所在医院,不幸的是,郭大爷第二日便身亡。

郭大爷的女儿认为郭大爷的死亡是旅行社行程安排不合理造成的,并且郭大爷在停车处等候时,旅行社也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在发现郭大爷出现身体不适后没有及时进行救助,在入院后未进行费用垫付,应当赔偿。而旅行社认为郭大爷病逝属于自身疾病造成,出团前郭大爷已经签署了责任书,旅行社无需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大爷的死亡的确由其自身疾病引发,虽出团前旅行社已明确告知高龄老人旅游存在的风险,但该风险客观存在,并不能因此減少旅行社的注意义务。旅行社从发现郭大爷身体不适到送医救治,经历时间较长,期间也未垫付过相应的医疗费用,从时间上看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况。法院最终认定旅行社注意义务缺失,存在过错,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旅行社安排的车辆发生事故,旅游者是否有权要求旅行社理赔?

2018年,某地一老年书法协会与当地旅行社签署了《长白山4日游》的旅游合同,合同约定交通工具由与旅行社签约的客运公司提供。出团后,司机急刹车导致车上的杨阿姨摔倒。旅行社带团人员和司机立即将杨阿姨送医救治,并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出院结算时,共计花费9000元,其中7000元诊疗费由旅行社垫付,其余护理费、伙食费等均由杨阿姨自己支付。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杨阿姨无事故责任。杨阿姨认为此次事故应由旅行社和客运公司负全责,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都应该由旅行社和客运公司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阿姨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旅游途中发生事故,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没能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客运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提供交通服务过程中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侵害了旅游者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二者责任竞合,旅游者有选择的权利。杨阿姨选择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便应赔偿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付杨阿姨赔偿款2000元。

旅行社未妥善保管财物,旅游者是否有权要求理赔?

2019年7月,刘大爷报名了当地旅行社的滨海城市3日游,每到一个景点或者团队用餐时,导游都会提醒下车人员随身携带贵重物品,不重要的行李可以放在旅行社提供的大巴车内。在结束一日的行程后,刘大爷发现自己放在车上价值2万元的单反相机不见了。刘大爷认为旅行社有看管旅客物品的责任,现因旅行社看管不利导致相机丢失,应给予赔偿。旅行社则认为每次下车工作人员都会提醒所有人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刘大爷相机的丢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旅行社不予赔偿。

法院认为,旅行社工作人员已经明确告知游客带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留在车上的应视为普通物品。既然旅行社同意游客将普通行李放在旅游车上,就对行李有保管义务,旅行社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造成刘大爷相机丢失,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判决旅行社赔偿游客经济损失2000元。

跟团旅游受到第三方侵害,是否有权向旅行社索赔?

2018年春节期间,徐女士在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了跟团5日游。在返回途中,旅行社的大巴车停在某加油站处,车上所有人员均下车等候,徐女士等人便到加油站的院内找厕所。加油站院内一只没有拴链子的狗在徐女士经过时突然窜出,将徐女士的脚踝咬伤。徐女士被咬伤后修养了两个多月,休养期间大部分的医药费都是加油站担负的。徐女士想知道旅行社对自己被狗咬伤一事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站回应:徐女士与旅行社之间签订了旅游合同,如果旅行社没有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旅行社就是违反了合同默示条款,是一种违约行为。本案中,旅行社工作人员没有对上厕所时可能被狗咬伤作过任何明确的警示,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止被狗咬伤的措施,现在徐女士被狗咬伤,自然旅行社就是违反了合同约定,徐女士有权要求该旅行社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

总的来说,旅游者和旅行社应当严格依照双方所订立的旅游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就旅行社一方而言,其主要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要告知旅游者安全注意事项以及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旅行社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向旅游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2)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的。另外,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旅游者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就旅游者一方而言,需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听从旅行社安排,文明旅游。旅游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负:(1)未按旅行社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不听从旅行社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的;(3)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的;(4)自行安排活动的,但旅行社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签约各方的基本信息,行程安排,交通、食宿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旅行社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旅游者别急于签字,一定要仔细阅读各项条款,视情况提出修改要求。对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的内容,应要求签订补充条款;对免责条款,应要求旅行社说明清楚。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 | 温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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