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流浪精神病患者的监护需要了解什么

2020-10-26 06:37魏春梅
健康大视野 2020年19期
关键词:监护

魏春梅

【摘 要】 目前,很难见到流浪的精神病患者,原因在于救助或者监护方面的保障机制更加完善,是流浪的精神病患者的生活质量能够得到保证。纵观目前流浪的精神病患者,他们由于患病导致患者无法正常工作,学习,甚至会影响到社会,对家庭的负担也很重,家庭和亲友需要承受更多的歧视。流浪的精神病患者在监护中需要注意很多问题,本文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 流浪精神病患者;监护;监护方式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0019(2020)19-207-01

一、关于流浪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

针对流浪的精神病患者,了解相关监护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了解相关监护制度对可以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在法律上需要被监护的成年人,在社会上也必然的处在弱势地位,成年人在生活阅历和对社会的态度等方面与未成年人不同,如果不对他们进行适当的保护,可能对他们心理上造成重大影响,其中一些精神状况较差的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他人正常的社会生活。因此,我们应该对这一类特殊群体进行必要的法律保护,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二,有效维护弱势方的利益,随着新制度的建立,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上做到有效统一,同时为以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第三,有利于完善我国私法基础理论及我国民法理论,同时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与时俱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针对流浪精神病患者的监护需要了解的内容

(一)关于强制医疗的问题

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医疗问题成为社会最关注问题之一。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只有在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有相关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才能由公安部门将其强行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法律对于不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否能够采取强制措施将其送往精神病院的情形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是法律规定的一处空白,而这一空白特别容易引发一种社会风险。所以关于强制医疗的问题,监护人员需要对其进行全面了解,以免各项过程出现问题。

(二)尊重本人的自主决定权

关于流浪的精神病患者,尊重本人自主决定权,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依据国外先进法律思想和立法理念,我国现阶段精神病人监护制度首先应该维护精神病人生活正常化,同时应充分尊重精神病人本人的决定权。从精神病的角度讲,完全丧失决定能力、意思能力的人是很少的,现代医学研究表明,除自然性的精神病人外,各种类型的精神障碍者如间歇性、慢性精神病人仍有部分判断能力。因此,即使已经对精神病人进行无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也应依具体情况尊重其自主决定权。

(三)监护需要“以人为本”

精神病人危害社会的案例频频发生,精神病人是在其丧失意识力或者意志力的状况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并非其真实意愿。要解决精神病人危害社会这一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治愈其精神疾病,使其恢复正常人的状态。精神病人治愈之后还是要重新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那么对于可能遭受精神病人侵害的被害人,也是一种预防性保护,是贯彻“以人为本”社会理念的重要体现。

(四)重视人身监护,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

监护过程中,不应该将身心障碍的人归为特别群体而对其进行隔离,而应该让他们在社会中和正常人一样生活。这一理念一经提出,便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与采纳。我国的精神病人监护制度尤其是法定监护中,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所有法律行为原则上一切无效,并且不得撤销。精神病人的所有法律行为都由监护人代为行使,而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行为可能由于监护人行使撤销权而被撤销使其无效。在此种情况下,过渡的保护了第三人的权益,过渡保护交易安全,限缩了精神病人的自我决定权进而导致其生活非正常化。同时,监护制度过分强调监护的职权和职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全面的接管。被监护人的意志甚至是尊严都不在法律的考虑范围内,监护人实际上是被监护人行为的约束者和管理者。精神病人的一切事务都由被监护人代为行使或完成,忽视了被监护人的意志并不利于对被监护人利益的最佳保护。

(五)监护人的照顾责任需要明确

监护人的照顾责任。监护人必须对精神病人的口常生活给予关怀和照顾,尊重精神病人残余意思能力,进而保障其生活正常化。主要是在被监护人的口常生活中,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监督、约束被监护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为被监护人的权益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协助监护人按其希望的方式完成民事行为。同时,监护人遗弃被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对被监护人不进行人身照顾,而使其遭受侵害,甚至遗弃致使被监护人身体受到伤害,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在财产方面,监护人应尽忠实义务,定期提供有关财产管理行为的资料。在更换监护人时,应当交接账目,公示账目。监护人可以主张履行监护职责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在事由合法的情形下,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

参考文献

[1] 吴为阁.精神病人监护人责任保险探究[J].法制博览,2019,(17):184,287.

[2] 张长丹.精神病人监护人责任保险探析[J].保险理论与实践,2018,000 (002):P.40-50.

[3] 张长丹.精神病人监护人责任保险探析[J].保险理论与实践,2018,(2):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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