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不可任性

2020-10-26 09:22蒋逸飞
读写月报(高中版) 2020年9期
关键词:任性受害者维权

蒋逸飞

前不久,一个叫苟晶的人发帖举报自己当年高考被冒名顶替。她的悲剧让人们义愤填膺,不少网友怀着满腔热忱在网上乘风破浪,追求正义。不久后,官方调查结果出炉,人们发现,事情并不是完全如苟晶所讲的那样,她有不少不实的言论。由此,人们对苟晶的态度和评论便产生了分歧。

有人从苟晶这些年的人生轨迹来推断,被顶替这件事对苟晶来说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她当年高考的成绩并不好,复读是她自己的选择。即使复读了,她的大学梦依旧难圆。工作后,她进入电商行业并小有成就。就算没有当年的顶替事件,她的生活未必会有现在的如意。我认为,这种从结果推测当年事件的危害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还有人作了一个类比:“1997年,苟晶有一辆破自行车,自己不要了扔了,邱印林拿去给女儿骑了。结果,到了2020年6月22日,苟晶对外宣布:1997年我的劳斯莱斯被偷了,而且1998年又被偷了一次!”這个类比实际上是为违法行为作诡辩,不知是何居心。我认为,无论如何,只要冒名顶替这一事实存在,那么伤害就是发生了,苟晶作为当事人自然是受害者,这一点毋庸置疑。

苟晶被欺骗,被利用,她成了规则破坏者、漠视公平者钻的空子。那些人为了自身利益,破坏原则,毁坏公正。正因如此,那些人受到了有关部门的严惩。但是,在无意有意间,苟晶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扮演了一个“施害者”的角色。

苟晶施的“害”首先在于她言论的不尽真实。人们之所以同情苟晶,是因为相信她所说的,成绩优异的她两次高考都被顶替的悲剧刺痛了多少人的神经。然而,调查结果告诉人们,苟晶第一次高考时并未填报志愿,其分数连中专线都没达到。也许对苟晶来说,夸大其词甚至撒谎只是种策略——悲剧越大,越能引发舆论关注,越有利于自己的维权。问题是,如此行为,给广大网友带来了伤害,他们觉得自己被骗了。更严重的是,此举伤害了人们的积极性与正义感,会让网友以后在面对别人的求助和维权时选择不相信并冷漠以对,导致求助者的维权变得困难重重。

维权不可任性,真实是第一要求。对于网络空间的建设而言,真实是一项基本原则,因为谎言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对于不实的消息,网友会和对待冒名顶替一样义愤填膺。所以作为维权者,无论受到的伤害有多大,心情有多么急切,都应该提供真实信息,进行客观陈述,而不能成为“撒谎者”。

其次,苟晶的帖子引起的巨大舆论风暴转移了公众的注意力。她占有的平台优势以及人们对她本人的关注削弱了人们对陈春秀事件的关注。陈春秀是农家女,因为被顶替她失去了上大学的机会,也失去了多彩的青春,被迫改写了自己的命运。也许对于陈春秀们这样的弱者来说,她们的维权更需要公众的支持,然而,客观上苟晶就像半路杀出的程咬金,抢占了公众资源。因此,可以说苟晶之“恶”在于间接地影响了他人的维权。

这两点“恶”,前者是有意为之,是维权策略;后者是无意为之,属于无心之过。可是随着事件的发展,骂苟晶的人越来越多。人们对苟晶的关注超过了对冒名顶替事件的关注,这一“害”的影响就比较大了。强大的舆论力量可以推动对体系进行改革与完善。此事件中,人们本应探讨的是如何使高考录取工作更公平、如何完善师德建设体系、如何培养人们的维权意识。然而现在人们都在议论苟晶这个人,那些最根本、最有用的东西却被抛之脑后。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结果。

苟晶事件给我们的教训是,作为维权者,维权时不可任性,不能通过散布虚假消息来绑架舆论,不能从受害者主动或被动地变成“施害者”,而应陈述事实,依法维权。作为网友,则要尽力弄清楚事情的原委,不能偏信一方,而应公正评判。

【简评】“受害者”“施害者”这两种角色怎能共存?作者用独特的眼光、清晰的思维展现了两者的演变过程。其中有主动为之,也有无心之过。本文立足事实,从“受害”“施害”两方面展开论证,论证“受害”时,对网友的“自行车失窃”类比进行批驳,形象生动;论证“施害”时,从主观意愿和客观效果上开展,从主体(苟晶)和客体(网友)两方面展开,有理有据,引人深思。(指导老师:朱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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