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2020-10-26 12:20颜柏龄
文存阅刊 2020年15期
关键词:诉讼体系构建

颜柏龄

摘要:随着一场疫情的袭来,全国人民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疫情期间全国人民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不到人群密集的场所去。然而各类法律纠纷并不会因为疫情的来临而减少,同样司法机关的工作也不能因为疫情的来临而停下,出于对疫情的防控这一特殊需求,司法机关的许多工作由线下转为了线上,诉讼作为司法工作的核心业务,也再次聚焦了众多法律人的目光。而我国的在线诉讼发展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并且已有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近年来最高院也发布了许多在线诉讼相关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到最高院倡议推动的《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乌镇宣言》,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0)》,我们不难看到,互联网诉讼发展的趋势是从使用大的在线平台进行统一接收管理,在向更加便民的移动端在线诉讼进行转变。本文旨在通过对在线诉讼进行研究,了解其缺点与不足,从而提出建议,完善在线诉讼。

关键词:诉讼;体系构建;在线诉讼

一、立案及其他诉讼服务

为了控制人员聚集,上海各级法院在年初关闭了诉讼服务中心,将立案活动全程转移到线上进行,律师及当事人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注册并登录自己的账号,通过扫描或者拍照将立案材料进行上传,申请及材料将会通过内外网交互导入法院内部平台,由立案法官在内网中对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审核通过,法官将会在网上对案件进行立案,并且通过12368短信发送诉讼费缴费短信息给当事人在申请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当事人将通过短信收到立案通知以及案件号,并且可以通过短信链接直接在线进行缴费。如果审核未通过,当事人也会收到12368短信通知,并且可以通过移动端查看案件未被审核通过的原因或者是需要补充的材料,并可以进一步通过移动端扫描后续补充的材料,供立案法官进一步进行审核。2020年3月底,疫情防控取得初步成效,上海也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为了便利立案及诉讼服务工作,立案庭及诉讼服务中心的现场服务也开始有序开放,出于疫情防控防止人员聚集需要,线下立案及诉讼服务的开放采取预约制,当事人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登录进行预约日期,并且在预约的时间段凭借预约凭证以及健康码到法院进行现场立案及其他诉讼活动。

二、在线案件审理活动

对于之前已经排期的庭審、调解及证据交换等诉讼活动,当事人凭借法院发放的诉讼文书材料可以到法院进行,然而在年初随着疫情防控的进一步加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的发布,在后续的审理活动中,更多地安排为在线形式进行,上海各级法院全面运用在线庭审系统开展线上审理活动,移动端的在线庭审是基于一款叫做“云间庭审”的APP实现的,当事人在移动手机上安装“云间庭审”APP,在法院进行庭审排期的时候,会向当事人在法院预留的手机号上发送短信告知当事人庭审号,当事人在开庭当天通过该庭审号可以进入网络平台参与在线诉讼,当事人还可以提前进行登录,将自己的证据材料进行上传以供法官及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上进行查看。

三、在线信息查询

当事人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登录自己的账户,来查询自己在法院的一些诉讼活动,包括一些诉讼活动的历史记录,同时也可以通过里面联系法官的功能给法官进行留言。

四、在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移动端在线诉讼在使用的过程中给当事人带来了大量的便利,随着在线司法的进一步推动,一些移动端在线诉讼的使用问题也随之开始显现。

(一)规则构建的不足

自2017年8月18日我国成立首家互联网法院即杭州互联网法院至今,我国已设立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并同时出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规则》《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规则》《浙江法院网上诉讼规则》及《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规则》等相关规范来约束相关在线诉讼行为。然而,我们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可以看出,互联网法院的审理范围大部分为涉及互联网引发的第一审民商事或者行政纠纷,由此不难推出,设立互联网法院之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些涉及网络的纠纷,由其成因、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等均与网络存在较大关联性,因此通过互联网法院进行审理更能够提高效率并且予民便利。而出于这样的目的来设立的规范,在设立之初其目的及指导范围就并不指向所有的诉讼活动,而仅仅是针对一系列涉互联网的纠纷,基于不同的纠纷各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当疫情来临,司法活动大规模向线上转移的时候,一方面这些相关规定为在线司法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参考作用,而另一方面,若仅仅是参照这些规范性文件,则会出现规范不够周延甚至是适用上的相冲突。

(二)与传统诉讼原则的冲突

在线诉讼在推动司法活动前进的同时,也与传统的诉讼原则有所冲突甚至是对传统的审理方式进行了某种程度上的颠覆。移动端参与庭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移动端的摄像功能,而在很多传统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即便是在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法官也会要求当事人自己到庭参与诉讼并且直接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通过对当事人的外观状态的观察,法官可以对证据及事实进行判断与认定,这也是法官自由心证的重要环节,而这样的一个环节在移动端在线诉讼中会遭遇巨大的挑战。而互联网法院所创立的“异步审理”这样一种审理模式,更是把庭审活动在时空范围内进行了巨大的分割,对传统的庭审模式及辩论权等的保障也是一种巨大的冲击。

(三)配套保障跟进的不足

疫情的大规模来袭是大家都意想不到的,那么司法活动的大规模线上迁移在一开始也不能说已经做好了十全的准备,而这也同样地反映在移动端在线诉讼,在配套的技术方面存在着一些相关的问题,比如线上的审核结果出来之后,预留手机号码收到的12368短信往往只是显示工单已经被办结以及办理法官的信息,但并不直接显示办理的内容以及办理的结果;当事人的诉讼信息在进行内外网交互时无法进行智能查重,在当事人通过多个渠道比如手机立案和预约立案同时申请时有出现重复立案的风险;在将司法活动往线上迁移的同时,一些年纪大的或者不熟悉移动端使用的当事人,往往会由于预约和在线立案都要通过网上进行,导致其空跑一趟法院或者是由于无法完成界面的操作进而造成立案方面的困难。

五、在线诉讼比较法角度研究

互聯网的发展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在拉近全世界的距离的同时,也给全世界的司法体系都带来了冲击,世界各国对在线诉讼都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一)德国

2001年8月1日生效的《为适应现代法律行为交往的司法和其他法律形式规定法》最早提出了电子化文书的效力与纸质的文书相同,紧接着次年的《送达改革法》,2005年的《司法通讯法》大大推动了德国司法体系的电子化发展,但对德国影响最深远的当属2002年修订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第128a。2002版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28a规定:“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并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准许身处法院外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诉讼参加人通过音频或视频技术进行诉讼辩论,与法庭上参加诉讼具有同等的效力。”这样一条规定在当时的推出主要是为了弥补直接言辞规则绝对化带来的可能的漏洞,对于一些无法到庭参与庭审又不愿意延期或者做出缺席判决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进行了另外的选择。然而这样的一个规定以一种被动申请的方式来启动在线诉讼,主动权并不掌握在司法机关,带来了相当大程度上的不便。随后在2013年的4月25日,德国颁布了《加强法院程序和检察署程序中使用视频技术的法律》,对上述的128a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规定:“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许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在言辞辩论期间停留在其他地点,并在那里实施程序行为。审理以图像和声音形式同步向该地点和庭审房间转播。”通过这样的修订,法院不再是一个被动接受申请的主体,而是通过职权可以发起这样的一个在线庭审。在这样的一个法条基础上德国又完善了其电子诉讼的法律制度形成了其在线诉讼的整个法律体系。

(二)韩国

2003年韩国提出了司法专用电子文件计划,在次年督促程序中搭建了电子文件专用系统,2006年韩国的《督促程序中使用电子文件的法律》标志着其电子诉讼从理论向实践开始转变。之后2010年韩国公布实施了《民事等诉讼中关于使用电子文件的法律》,并规定了法院在所有民事诉讼的领域义务性或者任意地可以实施电子诉讼。在这项法规构建之后韩国在次年的普通民事诉讼中开始使用一部分电子诉讼技术。接下来韩国大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等程序中电子文书的利用相关规则》,在里面涵盖了电子文书的收发、电子送达、电子缴费等内容。同年4月韩国开始尝试在专利诉讼上进行在线诉讼,在次年5月这一尝试开始扩大到普通的民事审判范围并延续至今。

(三)美国

1995年,美国俄亥俄州北部联邦地区发生大批量有关石棉污染案件的诉讼,为了解决大批量的案件当事人起诉的需求,美国法院开发了一套案件管理电子档案系统,即Case Management/Electronic Case Files,简称CM/ECF。通过这个系统,起诉人可以在网上提交诉讼材料,并且有一些法院还允许破产申请人以在线的形式提起诉讼,这样的方式从俄亥俄州北部联邦法院发起,经过了密苏里西区、纽约州西区等试点之后,最终开始大范围地全国适用。而在在线庭审方面,1993年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的麦克格劳斯林法庭提出了“法庭21”计划项目,旨在运用科技推动司法发展,而后又有“法庭23”计划,然而这两个计划并不能说是完全的在线诉讼,因为他们要求在固定的场所进行。2002年,密歇根州根据第4014号众议院法案成立美国第一个网络信息化环境下的法院———赛博法庭 (CyberCourt),这是美国 “第一个使用电子文件归档、网络会议及虚拟审判庭的完全在互联网上运作的法庭。”而依托这个法庭,可以实现电子起诉、材料提交、远程参与庭审包括在网上对庭审进行旁听。

六、域外的在线司法给我们带来的借鉴

我们可以从这几个国家的在线司法的选择上得到很多的启发,我们可以看出比如像德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在线司法的发展是比较完备的,经历了从申请被动进行到根据需要主动选择这样的一个改变过程,而从其他国家的发展来看,都经历了一个从地区试点到向更大范围的扩散这样的一个过程,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相关法律的规范不断地完善,是以设想到实践再带动规则构建,都是在一定特定的时期和需求衍生出来的产物,也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我们国家自己在探索在线诉讼的构建时,对于其发起的条件、方式的选择,都需要有严谨的思考和规划,网络由于其独有的传播模式和特点,在使用它时更应当去考虑,去不断探索完善它不同的可能性。

(一)我国对在线诉讼完善之探索

2020年的1月15日,最高法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的第六项电子诉讼对在线庭审进行了一系列规定。2020年2月10日,上海市高院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在线庭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在线电子诉讼做出进一步更具体的规定,从这些发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与上海司法系统对在线诉讼活动的一系列推进与探索。

(二)明确了在线诉讼活动的范围

《实施办法》第21条首先划定了在线诉讼活动的范围,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在之前的在线庭审往往局限于比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简易程序,或者是几大互联网法院所限定的几大类别的涉网案件中,而根据《实施办法》21条的表达来看,只要人民法院觉得可以在线完成该诉讼环节,即可通过在线这一形式来实现,这样的表述将在线诉讼的范围不再局限于简易程序,而是理论上的所有民事诉讼程序的范围上,这也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通过移动端来参与理论上所有的庭审活动,提高了诉讼以及司法的效率。

(三)对电子化提交的证据效力之确认

在传统的诉讼中,当事人携带起诉书及证据材料到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法院收取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附在卷宗里。而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在线提供了符合立案要求的诉讼材料之后,当事人无需再次提供纸质材料,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线上的材料提交与实际到现场的材料提交具有了相同的意义。

(四)对电子送達的效力之确认

对于电子送达,之前的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只是笼统地规定,比如可以使用电子邮件等形式对诉讼参与人进行通知类的送达,但是排除了裁判文书类的电子送达,然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到二十六条中,对电子送达的效力进行了确认,明确了在什么样的情形之下可以使用电子送达,并且也将电子送达的范围扩大到了各种裁判文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一系列电子送达视为到达的标准。

七、在线诉讼的未来展望

互联网蓬勃的发展势在必行,面对这个趋势我们无法去阻拦它,也不应当去尝试阻拦,而是应当全面拥抱和顺应其发展的趋势去对它进行完善。进一步完善在线诉讼,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进行推进:

(一)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正如学者尼葛洛庞帝所说“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原来的世界,并不是为了因特网的世界而制定的。”我们的很多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并未考虑到网络的发展,这也意味着它们难以适应现在的互联网时代。而关于在线诉讼的规则构建,虽然前几年很多学者的建议是在诉讼法的有关内容中通过修订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加入有关在线庭审的内容,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几大互联网法院的规则的完善,加上受到疫情影响在线诉讼被动地进一步被推进,有关在线诉讼的各方面规范需求进一步迫切,所涉及的内容和体系更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觉得单纯通过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或者添加司法解释的方式,难以周延地满足日趋发展的在线诉讼的现实要求,也难以去应对日益增加的大量在线诉讼中可能会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现有的互联网法院的规范进行整理借鉴,在这样的参考下综合在线诉讼的特点,去制定一部完整的规范所有互联网在线诉讼的法规或者条例,来对整个在线诉讼行为进行调整的方式是可行的,并且也是有必要的。

(二)提高在线司法业务能力

由于在线诉讼其固有的特点,要求法律工作者无论是裁判者还是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法律事务时应当有观念上的转变,特别是对法院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审判者更多时候是通过信息数据的方式来与诉讼参与人进行接触,这就要求审判者适应这样的一个接触方式,在网络立案时如何进行相关的审查,在在线庭审中,如何去通过这样的形式探求案件的真相,对电子证据的判断与采纳以及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包括对庭审的掌控,司法诉讼的线下到线上的方式的转变对法院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就要求我们法院系统在法院工作者的培训计划中加入一系列相关的学习内容,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让司法工作人员适应在线诉讼的发展需求。

(三)完善在线司法普及宣传及救济途径

对新事物的接受民众需要一定的时间,作为法院应当利用公众号及网络宣传平台等不同方式,对在线司法这一方式进行宣传,让民众能更加了解在线司法的各个阶段操作使用方式,并且应当预留出一些在线司法之外的通道,来给予一些对网络操作不熟悉的人作为一个备选的救济途径,在线司法的目的是为了给人民带来各方面的便利,而并非是死板的一刀切的要求,在线诉讼在合理的情况下应当给民众选择性,让民众在充分了解在线诉讼带来的便利的基础上主动去进行选择。

八、发展在线诉讼有关技术

科技的发展超乎我们的想象,随着5G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必将会为在线司法带来巨大的推动与帮助。5G的裸眼3D和全息影像等技术,如果运用于在线庭审等领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模拟还原现场庭审的场景,通过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让在线诉讼的进行更加安全平稳高效,在给当事人带来便利的同时,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才是在线诉讼发展的最终目的。因此不断发展在线诉讼相关技术,是推动在线诉讼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要求。

结语:

互联网的便利给整个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而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也对我们在线诉讼的发展起到了被动的推动作用。我们说时势造就进步,无论这个进步是我们的主动选择还是被动需要,而我们法律人能做的,就是拥抱这个互联网时代,从我们自身的职业出发去思考在线诉讼未来的发展,去尽自己所能,将在线诉讼进一步完善,去推动在线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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