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工作中“宽严相济”政策的应用

2020-10-27 05:45张迪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4期
关键词:宽严相济行政执法公安机关

摘 要:“宽严相济”政策是运用在刑事司法中重要政策之一,它要求对待不同的犯罪主体时要体现出区别对待的思想,即:该宽的要宽,该严的要严,宽严相济,宽严有据。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刑事司法上的“宽严相济”政策对于我们铁路公安机关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可加以借鉴。

关键词:“宽严相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

对于表现出主观恶意小、犯罪情节轻的初犯和过失犯罪行为,以及一些缺乏正确教育的青少年犯罪,可以采取以教育感化、帮助挽救为主的工作方法,做到可逮可不逮的不逮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起诉,体现当宽则宽;对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经过多次教育仍旧屡教不改的,要依法快侦破快诉,体现该严则严。如何将刑事“宽严相济”政策运用到铁路公安机关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实现“三个效果”统一?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牢牢把握公安机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的职责使命,实现政治效果。

我们要对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清醒认识,主要是:1、聚焦政治安全,认清东北地区独特的地缘政治,对半岛问题高度重视,摸清“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在东北当地组织犯罪的活动规律,预防境外反动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渗透境内,利用铁路从事捣乱破坏的危险;2、聚焦高铁和旅客安全,深刻认识确保高铁和旅客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全面掌控高铁安全要素,全方位管控风险,推动高铁和旅客安全向基本受控转变,捍卫中国高铁“领跑者”地位;3、聚焦社会稳定大局,牢固树立依法维稳理念,处理好维稳和维权之间的关系。

对此,我们要认真对待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宽严相济”的政策积极稳妥处理。1、要区分清楚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对于内部问题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带着深厚的感情做工作,宽严相济,区别对待。2、在处置维稳事件时,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听取群众的诉求,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设身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3、建立和完善相关处置工作预案,务必落实矛盾排查机制、情报搜集研判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4、坚决防止境内外反动势力插手利用人民内部矛盾。境内外反动势力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一直想通过插手人民内部矛盾,企图操纵群体性事件以及利用铁路从事破坏活动。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及时揭露事实真相,依法处理,从严打击;5、坚持依法规范处置。一线民警处置维稳工作时要做到理性克制、柔性执法,坚决避免因民警处置过当激化矛盾或发生流血事件,更要严防因执法不规范造成网络舆情引发不良炒作。要严格区分违法犯罪行为与群众诉求方式不合法的界限。

二、使用治安调解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

目前执法实务中却有这么一种现象:因担心当事人事后对调解结果不满而多次到公安机关缠闹或者诉讼,于是不论是否愿意调解一律行政处罚了事。这样的处理方式固然是避开了一些隐患麻烦,可也有懒政的嫌疑。运用治安调解好处是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环境稳定,利于提高公民法律素养,利于团结警民关系。

1、民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能坚持以治安调解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可以减少警民对立情况发生。我们经常处理的伤害类案件常常是因为当事双方因为发生纠纷进而违法。这类因民间纠纷导致的违法行为,如果不在萌芽阶段得到及时、稳妥地处理,经常会引起新的纠纷矛盾,造成当事人后续的投诉、上访行为,甚至有的人因为矛盾激化导致刑事案件发生,严重破坏治安环境稳定。

2、运用治安调解有利于公民法律素养的提升。发生矛盾纠纷的双方经常是一方或者双方违反了法律或道德规范。而治安调解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法制教育和说服调解,更加贴近群众,还能兼顾法理,使雙方矛盾纠纷更容易化解。同时,民警也可利用治安调解这一机会可以做一次“普法”教育,有效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守法自觉,从源头上减少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实现法律效果。

3、要继续推进“枫桥经验”活动深入开展,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责任,如何能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是我们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和挑战。我局开展的“枫桥经验”活动以来,民警和旅客们交朋友,对工作对象定期回访,用自己的真诚和热情去关心帮助对方,摒弃以往执法高高在上的形象,取而代之的是以一个公正的调解人帮助当事双方沟通解决矛盾纠纷,这就密切了人民警察和老百姓之间的警民关系,体现了公安机关服务人民的宗旨,公民群众也会容易接受我们的意见。

三、对特殊主体适用从宽处罚,实现社会效果。

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孕妇、残疾人以及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这些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当然应当从宽处罚。除此之外的“群体”,比如大学生、农民工群体等。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类群体的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明文规定,但由于大学生因一时犯错就受到行政处罚将导致其日后的求学、就业受到严重影响;农民工群体因为其法律知识欠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常因为其不知晓相关法律规定,主观恶意较小。因此我们在日常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对他们采取的行政处罚就应当更加慎重和充分考虑。

1、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宽严相济”原则并且慎重宽缓进行,这样做是因为未成年人这类群体他们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而考量的。纵观国家的司法和立法,不论是《刑法》或者《治安处罚法》其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罚的规定,都是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体来讲就是除了要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针对未成年人专门制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规定外,在各个行政执法环节均可以考虑实行简化和保护,要充分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以及生活、学习的影响。简化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减少因调查取证时间过长或审讯环境过于严肃给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巨大压力;在执行和处罚阶段,也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承受能力,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2、对孕妇、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违法行为应当适用“宽严相济”原则,这是基于其身体方面而考量的,孕妇已有法律明文规定不适合行政拘留处罚,而残疾人、精神病患者他们的身心不健全,容易导致发生违法行为,对于年满七十周岁的老人其身体已经衰老,行政拘留处罚容易造成其身体承受过重负担,因而对他们的处罚要慎重、宽缓。但是他们与未成年人不能等同视之。

3、针对“特殊群体”违法行为处罚应当适用“宽严相济”原则,要以慎重、宽缓为主。这是基于这类群体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其今后生活工作有巨大影响,或者是其因为不懂法,主观恶意较小,对社会不构成较大危害。这类群体违法往往是跟其自身工作、生活的经历有关,有的值得同情,对其采取宽缓处理,更容易得到公众理解,也相对公平。这里所说的“特殊群体”是指这样的一群人,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较低,经常容易陷入孤立无援、为生活所迫,例如下岗职工,外出务工农民,孤寡老人,在家务农人员等。对上述的“特殊主体”的处置就要加慎重和充分考虑,采取“宽严相济”的政策,以实现其社会效果。

作者简介:

张迪(1989年7月),男,籍贯: 吉林省,民族:汉,学历:本科,职称或职务: 一级警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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