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严刑峻法的制度性缺陷

2020-10-28 09:31禾刀
杂文月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阿桂纪晓岚官员

禾刀

《铁齿铜牙纪晓岚》中有这样一个桥段:巡城御史海昇当街毁了权臣和珅家的马车,和珅为图报复,唆使海珅的妻舅贵宁指其杀妻。在纪晓岚的保护周旋下,海昇被无罪释放。

真相是,该案经刑部、都察院和户部三次验尸,最终坐实海昇杀妻事实,海昇按律被拟为绞监候。而那个银屏上人见人爱的纪晓岚,因暗中帮衬内阁和军机两个中枢的首席大臣阿桂被乾隆痛斥为“无用腐儒”。

专业研究清代制度史、政治史的北大博士郑小悠,此前因推出《年羹尧之死》一书而颇受好评。本书中,郑小悠重现了雍正末年麻城涂如松妻子失踪案,道光年间遂宁讳良诬盗案,乾隆年间海昇杀妻案,嘉庆年间知县李毓昌被杀案、徐文诰京控案和直隶迟孙氏京控案,道光年间宛平傅大唆使殴打他人致死案、德清名门徐氏案,光绪年间河南镇平王树文顶凶案等九件大案,探讨了清代法律制度中刑讯逼供、讳盗诬良、办人情案等弊病。

要说,九起大案一开始便漏洞百出,参与验尸的仵作,审案的官员等诸多人士,无一不心知肚明。连皇帝这个不食人间烟火的“局外人”阅完案卷后,也会因为这些案件太缺乏技术含量而勃然大怒。

然而,正如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所述,清代官场断案向来有“四救四不救”之说,即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旧不救新。一旦锲入利益的考量,案情走势就不再是真相。

“根据清代律例和处分条例,地方如果发生强盗案,地方大小官员又没能在一定期限内将盗贼抓获,就有‘疏防之罪,要省督抚题参,由吏部给予处分。”基层官员大都数年寒窗,好不容易才混了个功名,自然对顶戴花翎特别看重。避免处分的办法就那么几个,要么抓住强盗,要么逼报案者主动撤诉,更有甚者讳良诬盗。

讳良诬盗之所以屡成现实,这与当时过于看重口供不无关系。一些所谓的“能吏”,或者“自定供招,诱之伏法”;或者“故生枝节,刻意株连”,迫其接受;或者“以严刑”侍候,屈打成招……

需要指出一点的是,虽然大多数人情案的背后都有金钱交易,但也不尽然,比如前面所提到的海昇杀妻案。出于对位高权重阿桂大人的呵护,先后参与该案办理的一干人士要么因为同阿桂熟络,要么此前受其恩泽,要么畏其权势,总之人未到案已定,早就在心底达成了某种默契,根本无须阿桂过问。“在许多惊天大案里,真正收受贿赂的官员并不多,大都是囿于亲戚、同乡、科举同年、官场同僚等千丝万缕的人情关系,而陷入其中。这是传统中国人情社会的写照”。

“在清代的法制体系中,一件地方的死刑案,其审转必须要经县、府、司、抚、刑部五个衙门”,实际在此之上还有终审,即皇帝。在道统与政统合一的清代,皇帝手执终审大权。只要控辩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都有可能“申冤”至皇帝,这也是“京控”屡见不鲜的深层原因。“京控”的存在,表面上为百姓申冤提供了更多上诉可能,实则会大大加大社会成本,耗时耗力不说,对于社会的正面导向也极其有限。

虽然较明朝略有减轻,清朝依然推行严刑峻法,对审案作弊官员的处理也非常之重。尽管这样,仍未能阻遏一些官員的铤而走险,究其原因,不是他们不怕死,而是律法早就让渡于“四救四不救”这样的潜规则。潜规则的背后,本质上还是对权力合法运行缺乏合理的制度设计,比如对“疏防”之罪的认定明显过于机械。另一方面,在上诉问题上,案件一旦被“上控”或者“京控”,原来审理的地方官员因此可能背上“失察”之罪一同被告,这必定会加大案件审判的阻力。至于仵作、禁卒、书吏等底层腐败,根本原因在于编制人员过少、薪酬过低,以及监管不力。

制度性缺陷,实际就是违法犯罪的沃土,郑小悠笔下的这些冤案错案,本质上是这片“沃土”上结的果,虽然昭雪,但无法根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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