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问题研究与我国的应对

2020-11-06 06:05陈潇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2期
关键词:透明度

陈潇

摘要: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国际投资发展迅速,投资纠纷也不断增多。作为投资争端主要解决方式的仲裁的透明度问题也引起不少争议。本文主要从其概念、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最后对我国的应对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法庭之友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这都需要大量利用和吸引国际投资。国际投资争端势必会越来越多。而作为国际投资纠纷主要解决方式之一的仲裁,其透明度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很多争议。以下对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进而对我国的应对提出相关建议。

一、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问题概述

(一)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的含义

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目前已被普遍适用,但是对于它的定义目前仍未完全达成一致,即此概念目前没有明确的定义。《牛津法律词典》的定义如下: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确保支配市场运行的规则显而易见。一般来说,就是确保措施和适用的规则背后的原因为人所知悉,使所有人受到公平对待。【1】有学者从国际商事仲裁的角度认为,透明度是为利害关系人及时提供一个监督仲裁决策过程的法律规则,透明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对仲裁员的监督。【2】

(二)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的制度规定1、ICSID的透明度规则

2006年4月 10日生效的《ICSID仲裁规则》第37条第2 款、第32条第2 款、第48条第5 款对此都有所涉及。第37条第2 款主要是对仲裁庭接受书面意见的标准与非争端当事方提交书面意见的条件做了规定。第32条第2 款规定若争端当事方任意一方都不反对,那么仲裁庭有权决定非本案当事人、证人、代理律师、专家之外的其他人是否可以参加听证会。第48条第5 款主要规定了秘书处有义务及时公开仲裁庭所适用法律推理的摘要,具体内容秘书处有决定权。

2016年 10月,《ICSID仲裁规则》开始第五次修订工作。2018年8月3 日,ICSID中心公开《ICSID规则修改提案》征求公众意见。其中,对于透明度问题,《提案》要求在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所有的仲裁裁决、补充决定、裁决更正、裁决解释或撤裁决定都应当于做出后的60日内公开。

2、NAFTA的透明度规则

NAFTA第1128条和1129条都涉及到透明度规则。其中,第1128条规定第三方可以向仲裁庭提交关于协定的解释。第1129条规定第三方可以取得证据及辩论记录。另外,FTC曾于2003年發布声明:如果没有相关规定来妨碍NAFTA成员国的公民或组织作为非争端方参与仲裁,则仲裁员可以根据情况来决定仲裁庭是否接受专业人士提出的意见。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虽然已经于2018年 12月失效,但是仍有很多借鉴意义。

3、UNCITRAL中的透明度规则

修改后的UNCITRAL《透明度规则》2014年4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包括八条,包括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关于文件公开的规定,关于第三方提交书面陈述的规定,关于审理公开的规定等。其在提高仲裁透明度问题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规则的问题

而随着国际投资争议迅速增长,下图为截止到2017年ICSID关于国际投资案件数量的统计,可以看出ICSID仲裁在国际争议解决中发展非常迅猛,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投资仲裁中涉及的国家主要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产业部门主要集中在服务业,比如水电、电信、有价票据及污染物管理等,其中很多案件涉及一国的公共利益。虽然发展迅猛,但是其透明度问题仍然存在诸多争议。

(一)透明度规则规定、适用等不一致

前述所列对透明度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由此可知,在与透明度相关的规定中,透明程度是有所差别的。

另外,不同国家之间的BIT、同一国家与不同国家签订的BIT内容不同,对于是否允许“法庭之友”参加,“法庭之友”的参加程度也不同。例如在在Aguas del Tunari SA诉玻利维亚案中,对于第三方提交的申请,仲裁庭予以拒绝。但是在2003年的苏伊士集团诉阿根廷案中,仲裁庭就认为本案在实体审理阶段需要“法庭之友”的参与并且提出了其适用的条件。

(二)透明度规则发展程度不同

由于区域性的差异以及各区域对于其接受程度不一致,导致了透明度规则的适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各国以及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对其适用深度仍需要进一步努力。

三、我国的应对

(一)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随着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正式实施,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会越来越多,出现纠纷在所难免。目前,我国在应对国际投资案件方面的经验非常之少,因此,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非常必要。

(二)注重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目前,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非政府组织作为“法庭之友”参与的案件越来越多,其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我国应注重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以便届时可以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

(三)逐渐转变对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的态度

目前我国对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的态度比较模糊,例如在向UNCI-TRAL提交评议时明确表明不同意增加透明度条款,但是在我国与他国签订的BIT中又存在涉及到透明度规则的规定。我国应该转变态度,不能仅遵循仲裁的秘密性,而是应该做出相应的改变,以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

四、结语

近年来,对于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问题不断被提及,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发展状况不同等,对于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问题存在不同的考虑。随着“一带一路”的不断推进,我国应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国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亚洁.平衡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与秘密性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8.

[2]   林其敏.国际商事仲裁的透明度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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