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多元共治模式探究

2020-11-09 03:15朱倩黛
文存阅刊 2020年17期
关键词:多元共治非遗保护模式

朱倩黛

摘要:本文以多中心治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为理论基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多元共治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多元共治模式。

关键词:非遗保护;多元共治;模式

当前,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传承与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我国非遗数量庞大,分布广泛,涉及行业领域广,政府单一主体保护模式已无法应对新形势下的非遗保护工作。因此,非遗保护工作要尽快实现保护力量从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转变,积极发挥政府、社会、市场、传承人等多元主体优势作用,形成合力推动非遗传承与发展。

一、多元共治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一)多元共治概念界定

多元共治是治理理论核心理念之一,指多个主体对公共事务进行共同治理,强调参与主体多元。治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各主体关系平等,通过对话、协商、竞争、分工合作,最终实现效益最大化。因此,基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工作原则,多元共治在非遗保护中是指基于共同的价值目标即实现非遗保护绩效最大化,以政府为主导,政府、社会、市场等多元保护主体在平等、互信的环境中,发挥积极能动性,各司其职,通过协调、竞争、分工合作等形式,共同有序地参与非遗保护的过程。这里,政府通过机制、制度建设创造平等、互信的环境,不仅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还有政府内部、社会组织之间、市场主体之间等相互的协调、合作。

(二)理论基础

1.新公共管理理论

新公共管理理论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因西方政府出现财政危机、政治体制低效等问题而推行的一种新公共行政理论。其主张是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担当掌舵角色,兼顾效率与公平,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授权、鼓励社会参与管理,推进改革管理的整体多元化与公共管理手段的企业化,注重以人为本,做好有效预防,提升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

多元共治强调“小政府、强政府、大社会”共治模式。非遗源于民间,保护工作更需要民间力量。政府要掌好舵,为社会参与搭建平台、创造环境,让民间力量采用多元手段参与保护,预防非遗流失。

2.多中心治理理論

奥斯特罗姆突破市场与政府的二分法,指出在公共事务治理中存在多个彼此之间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多元主体与多种治理方式。主张采用分级别、分层次、分阶段的多样性制度设置,实现政府、市场、社会之间协同共治。强调治理主体多元、治理手段多样化、治理主体协调合作以及以实现公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在非遗保护中存在政府、传承人、社会组织等多个保护主体与保护方式多样化为多元共治提供了可能。但是,注意解决制度供给、相互监督、可信承诺三方面问题,否则容易陷入“无中心”的治理漩涡。因此,政府要积极履行职能,发挥协调、监管作用,让多元主体自主参与、平等交流、互相合作。

二、非遗保护多元共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一是基于国家意志层面的要求。“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见诸于国务院、地方政府文件中,《非遗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负责非遗保护工作的职责,并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参加非遗保护工作,指出学校、新闻媒体等保护主体职责。二是基于非遗保护工作的现实需求。我国因保护工作起步尚晚,还属于摸索阶段,需要政府“领路”。但受工作机制不健全、宣传普及不到位等因素影响,导致在某些程度上变成了政府独自保护。可政府力量始终有限,非遗项目数量庞大、综合复杂,政府财力人力无法实现全覆盖,而且容易出现政府替代传承主体身份导致非遗变了味。三是基于非遗存续现状的需要。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文娱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对非遗存续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许多项目日渐式微,急需拓展多元保护力量,从专业指导、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保护。

(二)可行性分析

创新社会治理是当前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命题。推动政府以外的多元力量一同参与非遗保护这一公共事务治理中来,多个决策中心、多个服务中心和多个监督中心在参与政策制订、服务供给、执行过程,能有效克服以政府单一中心的弊端,减少“权力寻租”和“搭便车”行为,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同时,注重绩效评估,通过多元力量有效监督,能充分调动各方保护力量的积极性。允许多个主体共治,有助于简政放权,减轻政府压力,激活社会力量,发挥专业优势,以及竞争机制的引入,无论是保护利用方式,亦或是保护主体对象而言,能实现非遗的创新发展。

三、非遗保护多元共治主体构成及职能分析

多元共治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各司其职,发挥各主体优势,才能实现善治。

笔者认为非遗保护多元共治主体主要有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

(一)传承主体

传承主体即非遗传承人,分为个体、团体、群体传承型传承人。非遗传承主体在保护工作中起着关键性作用,他们对非遗有着深刻认识,掌握核心技艺,肩负着传承与创造的使命,完整传授核心技艺与技术,并不断提升技艺水平、传承能力、创新能力,赋予传承生机与活力,让非遗可持续发展。传承是保护工作中极为关键的一部分,传承与延续是最有效的保护,其他主体开展各类保护工作就是为了促进传承。因此,传承人是保护工作的主体力量,更是关键力量。其主要职能包括:带徒授艺,有序传承;挖掘、整理和保护好实物、资料;提高技艺水平,实现非遗的创新发展。

(二)保护主体

非遗保护主体是指那些处于传承圈外,虽与传承无直接关系,但却对非遗传承起着重要推动作用的外部力量。非遗作为人类共同创造的文化财产,人人都有责任与义务对其进行保护。笔者尝试归纳总结了以下几个保护主体:

1.政府

政府是非遗保护的主导力量,不仅基于政府文化职能,而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明确了政府在保护中的主导地位。政府要制订非遗保护的宏观规划与具体计划,为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传承环境,包括通过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资金、政策等保障,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引导和规范其他参与保护的力量。其主要职能包括:建立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政策保护体系、资金运作体系与法律保障体系。

2.专家学者

专家学者是非遗保护工作中的智囊团,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背景,通过发掘、整理、研究等研究性工作总结出非遗发展规律,形成非遗保护的理论供政府决策参考,科学指导保护工作的开展,是非遗保护中的主脑力量。其主要职能包括:开展非遗保护理论研究;辅助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决策,健全非遗保护政策体系;提供非遗保护咨询。

3.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基于一定社会关系、兴趣、目标自发形成的会员制组织,具有民间性、自治性、公益性、专业性等特征。这些组织能自发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在动员社会参与、反馈群众需求与意见、协助做好非遗保护政策的宣传、落实具有优势,能做到信息的双向互动,是非遗保护的驱动力量。其主要职能包括:重要的保护补充力量,自发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监督评价保护工作;联络、协调各方力量。

4.学校

如何让非遗保护理念深入人心并且持久,教育是最好的传承,自然而然,学校成为非遗保护的阵地力量。《非遗法》中规定了学校有开展非遗教育的职责。因此,学校有责任开展非遗教育,开展非遗的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建设诸方面等工作,进行知识普及与技艺传承。其主要职能包括:开展非遗教育,如启蒙教育、认知教育、能力教育,研发相关课程;职高院校进行非遗传承人群研培;联同传承人编写非遗教材。

5.新闻媒体

新闻媒体是非遗保护的传播力量。在传播渠道日趋多元化的网络时代,新闻媒体的作用愈发凸显,其舆论引导作用对社会民众价值观导向颇具影响。一方面,运用多媒体等各种手段和方式保护了一批重要、珍贵的资料,推动了非遗的传播与保存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媒体的传播宣传普及非遗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文化活动等,营造氛围,促进大众增强文化认同感与自觉意识。其主要职能包括:宣传、普及非遗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运用多元传播技术,营造氛围,增强全民保护非遗的意识;保存保护非遗。

6.市场

非遗并非是完全的纯公共物品。如戏剧、曲艺、传统美术等部分非遗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具备经济收益功能,则这一部分功能的发挥则需要在市场化条件下由市场主体参与运作,主要由商界参与非遗的商业性经营以及产业开发。市场化运作有助于倒逼非遗创新,激发活力,促进活态传承。可以说,市场是非遗保护的创新力量,其主体主要有企业、传承人等。其主要职能包括:以市场运行机制实现非遗的运营与产业化,促进非遗创造性与创新性发展。

7.社区与民众

《公约》指出“在开展保护非遗活动时,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个人最大限度的参与。”非遗是在当地人民基于长期的生活生产实践中积累沉淀的,他们对其更容易产生文化认同感,更愿意去参与保护工作。政府等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就是为了增强社会保护非遗意识和文化自觉。只有社区民众去参与、传承和保护,非遗才能生生不息、延绵不绝。他们是非遗保护的根本力量,其主要职能包括:传承与保护非遗。

但是,各保护主体不是绝对分割独立存在的,彼此之间存在着联系,且任何部分之间都会存在着交集。

四、非遗保护多元共治模式的构建

综合非遗保护多元主体构成分析,笔者尝试提出以政府为主导,政府、社会、市场、传承人多元主体参与的非遗保护多元共治模式。这一模式以函数关系形象表达为:Y=F(G,M,S,X)

在本函数关系中,Y表示非遗保护工作;G表示政府主体,包含政府部门及相关的事业单位;M表示市场,涉及企业等;S表示社会主体,包含社会组织、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与社区、民众;X表示非遗传承人。本函数关系表达的含义是各个主体都与非遗保护工作相关,各主体明确角色定位,各司其职,积极发挥作用,既有良性互动和分工合作,也有竞争,形成协同效应,实现非遗保护绩效最大化。其中,政府主体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创造良好的传承环境,为非遗保护多元共治的形成完善机制、制度建设,理顺政府内部、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的权责界限,从而引导、协调社会、市场、傳承人的参与及互动。在政府政策协调及监督下,在市场运行下,各相关主体合理开发与利用非遗,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形式参与,以竞争机制倒逼非遗创新性发展,实现非遗的自我造血。社会主体要发挥其传播、阵地、主脑力量等作用,营造良好氛围,提供多元资金保障、推进理论研究等,推动全民参与非遗保护。非遗传承人要积极履行传承职责,全力推动非遗的延续与发展。

非遗内容庞大纷繁,门类较多,并非所有项目都采取相同的保护方式,每个项目特质不同,采取的保护方法也不一致。例如,对于濒危型项目,开展抢救性保护,包括记录、调研与研究等,涉及主体主要有政府、专家学者和传承人等;对于生产型项目,则需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资源,涉及主体主要有政府、传承人、市场等。所以,非遗保护多元共治模式是建立在政府主导下,基于分类保护原则,多元主体采用多元化的保护手段共同去实现非遗活态传承的一种互动协同的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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