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C跨境电子商务现状及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2020-11-12 20:42陈亚云
市场周刊·市场版 2020年4期
关键词:跨境

摘 要:B2C跨境电子商务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渗透到世界各国,B2C跨境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省时的优势赢得了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喜爱与认可,突破了传统交易模式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限制。在B2C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一些电商行为还不规范,在交易过程中伴随着许多有关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出现,例如,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出现、电子商务代理人在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缺失。面临这些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基于此,以经济法为视域,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对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进行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

一、 B2C电子商务的现状

(一)概述

B2C电子商务(B2C是Business To Custom的简称)是指利用因特网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资金流、商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链接。B2C电子商务是消费者利用因特网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形式。借助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大大节省客户和企业双方的时间和空间,提高交易效率。

目前,在因特网上遍布了各种类型的B2C网站,它们提供从食品、书籍到电子产品、汽车等各种消费品和服务。有了电子商务,消费者可以不必出门选购产品,只需要在家里就可以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

(二)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相较于国外发展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迅猛。在1999年,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概念期,而2000年就进入了高潮期,短短的一年时间里,B2C网站猛增到1500家以上。但是B2C电子商务市场基本形成由几个知名品牌网站均分天下的格局。

B2C电子商务的双方是商家与买家。从消费者角度看,可以讨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类型和B2C电子商务的主要经营模式来分析现状。

1. B2C电子商务的主要经营模式

(1)无形产品和劳务的电子商务模式

这种模式的电子商务包括网上订阅模式、付费浏览模式、广告支持模式、网上赠予模式等。

网上订阅模式指的是企业通过网页安排向消费者提供网上直接订阅,消费者直接浏览信息的电子商务模式,主要被商业在线机构用来销售报纸杂志、有线电视节目等。

付费浏览模式指的是企业通过网页安排向消费者提供计次收费性网上信息浏览和信息下载的电子商务模式。付费浏览模式让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要,有选择地购买一篇文章、一本书的内容等。

广告支持模式是指在线服务商免费向消费者或用户提供信息在线服务,而营业活动全部用广告收入支持。此模式是目前最成功的电子商务模式之一。由于广告支持模式需要上网企业的广告收入来维持,因此该企业网页能否吸引大量的广告就成为该模式能否成功的关键。而能否吸引网上广告又主要靠网站的知名度,知名度又要看该网站被访问的次数。广告网站必须对广告效果提供客观的评价和测度方法,以便公平地确定广告费用的计费方法和计费额。

网上赠予模式是一种非传统的商业运作模式,是企业借助于国际互联网用户遍及全球的优势,向互联网用户赠送软件产品,以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通过让消费者使用该产品,让消费者下载一新版本的软件或购买另外一个相关的软件。

(2)实物商品的电子商务模式

实物商品指的有形商品,就是伸手可触摸到的商品。这种商品的交易目前在互联网上所进行的实物商品的交易中仍不十分普及,但还是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网上成交额有增无减。

(3)综合模式

实际上,多数企业网上销售并不是仅仅采用一种电子商务模式,而往往采用综合模式,即将各种模式结合起来实施电子商务。例如一家网站,有很高的知名度,那么自然会吸引许多的广告商,将广告放在它的网上,可以收取广告租金;同时这个网站自己还经营销售物品,这就是综合模式。

二、 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在电商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平台来完成电子商务交易,有些网络经营者会利用网络空间这个特性来刻意回避自己的提醒注意义务,比如采取在服务条款的末端刻意缩小有关条款的字体的手段,从而使得消费者很容易掉进网络经营者的“圈套”中,此时网络经营者的不法目的也就达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这也是在B2C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再加上目前有关部门缺乏对网络经营者以及相应跨境电商平台有效且强有力的市场监管措施对其进行规制,所以对于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中网络经营者设立的“霸王條款”,应该有相应的立法构建和精准化的市场监管措施来加以有效规制,从而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B2C跨境电商合同纠纷的表现

1. 商品质量纠纷

随着网络购物变得越来越受欢迎,它也逐渐成为人们消费选择的重要方式,B2C跨境消费也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可。然而,一些网络经营者为了可以获取更多的利益,采取各种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例如在网络上提供与商品实物或服务不相符的信息,使得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误导、欺骗消费者,促使其进行相应线上交易。正是因为信息网络存在虚拟性,所以消费者有时候在网页上看到的商家所提供的商品信息或者商品图片不一定与商品真实信息相一致,甚至在消费者收到商品之后发现实物与图片相差甚远。信息的不对称就很容易引发商品质量纠纷,同时也是B2C跨境电子商务纠纷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

2. 款项支付纠纷

款项支付纠纷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卖家已发货然而买家拒绝支付货款,这种情况下就是卖家已经履行发货义务,但是买家基于某种原因拒绝支付货款或者买家已经收到货物但是谎称自己未收到从而拒绝确认收货。第二,买家已经支付货款然而没有收到货物,这种情况下买家已经支付货款但是基于某种原因而没有收到货物,或者卖家根本就不履行发货义务。然而消费者和商家往往都是不愿意对对方做出退让的,或者都想让对方先行履行义务,这样就很容易引发款项支付纠纷。

3. 售后服务纠纷

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并正式实施后,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意识也逐渐提高,如果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网络经营者大多数都是会承诺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一般情形下,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如果保证商品完好无损并且不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都是可以与网络经营者协商进行7天无理由退换的。但是在实践中,有些消费者会仅仅因为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合心意,或者商品实物与图片不符从而要求网络经营者退换商品,如果网络经营者拒绝退换商品,就很容易引发售后服务纠纷的发生。

(三)电子代理人在B2C跨境电商合同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缺失

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即B2C跨境电商平台,对于B2C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应当公平、公正地处理,但是在实践活动中,电子代理人发挥的作用有时会发生缺失。在某些情况下电子代理人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怠于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相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给B2C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带来更多的利益,所以电子代理人有时会比较偏向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一方,而忽略了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三、 B2C跨境电商合同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通过精准化的市场监管减少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格式条款问题在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活动中十分常见,其对B2C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是很不利的。第一,格式条款完全是由网络经营者也即服务提供者订立的,消费者并没有参与其中,然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还必须接受格式条款,否则这笔交易则无法进行下去,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同时也违背了合同自由。第二,网络经营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往往都是对自己有利的,对消费者不利,限制或者剥了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交易公平。

因此,应该针对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通过精准化的市场监管减少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可以考虑建立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备案制度来加强对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的市场监管。即当双方达成B2C跨境电子商务合同后,跨境电商企业要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及登记,此时相关部门要审查网络经营者是否利用自己的特定地位设立了霸王条款来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或者是否存在欺诈问题。通过精准化的市场监管,加强对霸王条款的规制,从而减少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1. 在线协商

在线协商包括以下两种类型。自助型的在线协商是指仅消费者和跨境网络经营者双方分别注册一个平台账号,然后双方通过文字、语音、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在线协商,如果双方协商后的金钱数额属于系统已经设定好的某一范围内,在此情形下系统就会自动依据双方的合意达成一份纠纷解决协议。辅助型的在线协商除了消费者和跨境网络经营者之外还有第三方参与该协商过程,但其仅仅发挥辅助性或者引导性的作用,更多地依靠消费者和跨境网络经营者双方自行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协商解决纠纷。

2. 在线调解

在线调解一般适用于通过在线协商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形,若双方对于金钱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出现争议时双方都不肯做出让步,就终止在线协商程序,此时双方可以申请启动在线调解程序,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来协助双方解决纠纷。在线调解包括自助型的在线调解和辅助型的在线调解,两者的区别就是自助型的在线调解是系统自动生成的纠纷解决协议,而辅助型的在线调解是第三方依据消费者和跨境网络经营者双方的合意达成的纠纷解决协议。

3. 在线仲裁

在线仲裁指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将仲裁协议和一系列文件、证据等文书在线提交后,中立的仲裁員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一系列材料以及双方沟通的内容在线进行审查,从而形成最终的仲裁协议的一种在线纠纷解决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语音、视频等方式,完成在线登记个人信息、填写仲裁事项及相应条款等步骤,然后对相关合同争议问题进行在线沟通、协商,在线电子商务纠纷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内容在较短时间内做出仲裁裁决。

(三)实行严格的电商准入制度

B2C跨境电子交易平台和企业在进入市场前必须进行工商信息登记,完成商家身份确认,并且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此外,当这些准从事B2C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家获得合法的网络经营主体资格后,还要完善对B2C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市场监管制度,强化对B2C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市场监管。在此过程中,重中之重是有针对性的加强对B2C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监管,原因是所有B2C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都必须通过B2C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来完成。在其正式进入B2C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之前,相关政府机构或部门要对其主体资格、身份认证等环节加以监管;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利用B2C跨境电商交易进行非法营利性的商业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参考文献:

[1]朱新明,郭澄,黄罗群,高兰英.C2C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0(12).

[2]魏薇.电子商务合同订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6.

[3]李鑫.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困境及对策研究[D].烟台:烟台大学,2017.

作者简介:

陈亚云,女,江西抚州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猜你喜欢
跨境
浙江:出台5个新获批跨境电商综试区实施方案
云南省谋划跨境电子商务新体系
2013年跨境电子商务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