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背景下促进农地规模化流转问题研究

2020-11-16 02:10尹丽
现代经济信息 2020年24期
关键词:农地民法典解决措施

尹丽

摘要: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经营是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重要路径。能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现代农业、数字农业、智慧农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先后经历了“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近年来,城市化的进程加速,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持续转移,部分地区土地流转不畅、农地闲置荒芜,影响了农业的转型和升级。反映了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认识不足、地方性法律和政策配套不完善、市场配置与自主调节能力受限等问题。为此,本文试图在民法典时代背景下,从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层面着手,针对土地规模化流转经营存在的困难,提出可行性的操作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农地;规模化流转;解决措施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背景

改革开放以前,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但生产效率地下,甚至解决不了农民基本温饱问题。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土地改革在探索与创新中不断前行。

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实行“包干到户”,打破了农业生产“大锅饭”做法,粮食获得丰收。1983年,家庭联产承包制取代了人民公社,农民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1986年,国家出台《土地管理法》,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與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

2013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进入新常态。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农民离土离乡、进城就业,人地分离现象越来越普遍,农村土地的碎片化,农村的老龄化、空心化逐渐显现,两权分离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我国对土地流转政策的进行了持续调整。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三权分置”作出了全面的、系统的制度安排,2018年,修订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把“三权分置”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2020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将土地经运营权法定化和物权化,反映了时代的需求,能够促进农地规模化流转、集约化经营,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存在的问题

(一)流转土地的特性和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

农地承保过程中,地方乡村政府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将本村(屯)土地划分成一、二、三等和等外地,按照人口将集体耕地平均分配,通过抓阄或抽签的办法确定每人每户承包地块,农户土地分散于村屯不同区域。调研走访中发现,有些村社将土地划分为4等,按每户3人估算,每户拥有的地块有10—12块之多,农户土地呈碎片化分布。土地的碎片化形态,难以规模化经营,难于集中连片流转土地,其价格也低于连片土地。另外,农地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尤其是贫困、干旱地区,井、电、路、渠等设施配套情况,限制了土地规模化流转经营。

(二)受传统观念的制约,农民流转土地的主观意愿不一而同

土地是农村社会最主要的财产,对农民来说有社会保障功能和养老功能,一是受二元经济结构制约,留守农民有“种地防老”的思想,不愿意将土地经营权长期流转出来。二是有些农户希望流转更多的土地,但受经济条件制约,很难扩大耕种面积。三是农业生产比较效益较低,很多年轻农民选择外出打工,而不依靠种田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流转意愿较强。四是有些地区特别是干旱和贫困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农业基础设施差,种田基本是“靠天收”,经营风险大,土地流转双方都不积极。

(三)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土地流转交易机制不健全

一是有些地区土地流转缺乏市场引导机制,仅是协议双方制定价格,信息不公开、不对称,导致土地流转价格构成比较复杂,容易出现合作不稳定的现象。二是有些农户在土地流转交易上,仅是交易双方口头约定,未能形成书面协议,对土地流转价格的兑价很难客观和准确,对农民和土地需求方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三是从土地流转情况看,有些地方土地流转信息的时效性难以保障。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民很难得到及时的信息,不能更好地流转自己的土地。四是有些地区基层政府掌握着土地流转信息,有些基层管理人员,以此为获利手段,坑农事件时有发生。

(四)现行法律对土地权属定义模糊,限制土地经营权流转

一是实践中对“三权分置”相关概念没有进行明确界定,边界相对模糊。无法区分土地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三权分置”的改革难以顺利推进。二是限制了流转主体、流转期限和流转用途。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个人,权利主体不明、界限不清,无法以个体为单位自由交易。四是各地方政府配套法规不完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不规范操作等问题。比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而变成非农用地,出现了私搭乱建等现象。

(五)顶层制度设计不到位,土地流转各方存在运营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对土地规模化流转经营进行了不断探索与实践,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规模化流转经营模式,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其原因在于实施过程中顶层总体制度设计不足,相关法规、政策、措施不匹配。在政策层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配套机制不完善,缺乏相关配套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的不稳定性和价格的不确定性,使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土地流转政策推行缓慢。在参与主体层面,离地的农民的福利和社会保障相对滞后,影响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在规模化经营主体方面,受农业基础条件、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投融资能力等因素影响,经营风险较大,也影响着土地流转政策的推行。

三、解决措施

(一)深入实施民法典,有效释放土地生产要素活力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是重要的制度创新。实现了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由政策提出到单行法颁布,最后纳入到民法典的历史性跨越。对推动土地经营权的规模化流转,将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其价值不可估量。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如租赁、入股、抵押、转让、互换等等。土地经营权人获得了土地经营权的融资和担保功能。同时,破除了土地经营权人的身份限制。另一方面将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列为用益物权,而非债权的范畴。实现了土地经营权的法定化和物权化,让广大农业从业者吃上“定心丸”,安心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确保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二)加强土地经营权制度的顶层设计,促进流转各方更好的发展

一是各级政府要以法治思维,来解决土地流转中的实际问题。做好“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过渡与衔接。二是要严格实行耕地保护政策,规范推进农地流转,探索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为农业转型升级提供政策保障。三是做好农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给予土地经营权流转方更大的自主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抵押、担保的权利,促进流转各方积极参与,建立农业经济的新格局。四是加强对土地流转经营权人的农业政策扶持。在集中连片的土地上,优先推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盐碱地改造、保护性耕作、新品种示范等农业扶持政策。五是加强对承包经营权人的金融政策扶持,创新融资模式,真正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和担保功能。

(三)培育农地流转市场,改善土地流转的环境

一是要健全土地流的市场服务体系,完善土地流转信息库,让农民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二是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创新流转模式,规范化管理流转环节。三是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立土地流转交易中心,统一办理各项流转业务。四是培育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体系,发展土地流转咨询、托管、保险、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突进土地流转公开、公平、高效地进行。

(四)贯彻落实土地流转政策,切实保障农地流出农户的利益

一是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灵活安排土地的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规模,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失。二是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地流转,鼓励大型农业企业规模化经营,可以在较短时间里,实现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降低单位投入成本,提高农产品产出价值。三是设置土地流转监督部门,对政府、市场及交易者进行全面监管,保障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切实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四是政府要统筹考虑财政支出,完善农村养老、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保障机制,缩短城乡之间差距,解决农户的后顾之忧。五是对流转出土地进城务工农民,为他们提供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特殊政策,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福利,使其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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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尹 丽(1974—),女,汉族,吉林长春人,职务:吉林建筑大学教师,职称:副教授,学历: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工商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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