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的自行管理制度

2020-11-16 17:35张俊果
山西能源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破产重整适用性债务人

张俊果

【摘 要】 《企业破产法》中开始引入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方法,该制度可以帮助濒临破产企业进一步提高重整效率,从而保障企业价值及社会效益。但是,《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过于简要,基本上都是概括形式,这使得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真正优势无法充分发挥出来,且在实践应用中产生了“管理人中心主义”的问题。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所具备的公法干预性、私法自治法特点,有着公平、务实、节约成本等专业优势。在企业中,原管理层自身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常常与自行管理模式不相适应,这就需要在积极推广应用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同时,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关配套规制,从而帮助该制度能更好地发挥出职能优势,从而实现企业振兴发展。文章就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的自行管理适用性情况及有效建议做了简单探讨。

【关键词】 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适用性

【中图分类号】 D922.2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4102(2020)05-0085-03

对濒临死亡的企业来讲,破产重整可以说是企业存续经营的重要拯救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主要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导向,與现代破产法律制度最终目标相符合,不仅能有效保障普通债权人公平效率,还能为企业创造获取重生的条件与机会。《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规定:债务人获得批准许可后,可以自行管理财产与相关运营事务,在债务人关心企业发展前景的基础上,这种管理模式能极大提高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积极性,且固定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从而实现破产重整目标。但不可忽视的是,企业不同阶层的管理人员职能履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导致企业遭遇破产危机的因素,这就需要企业在考虑具体情况上也会出现不适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情况的发生。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适用性分析

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所具备的较好适用性能帮助企业优化重整效益,减少成本消耗,提高企业收益。可以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能有效满足企业破产重整高效、合理、规范目标。我国《破产法》的颁发与推行完善了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自行管理适用裁定行为,很多成功案例出现。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3月就针对全国法院审理破产十大案例做了详细信息披露。例如:2017年8月15日,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法院受理开展了破产重整,并于2017年12月4日获得了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截止到重组程序终止,15家债务人获得了高达40%的受偿率。因此,广维公司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表现出了较大的适用性。但是,在社会经济和法治环境等各类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下,《破产法》初期设计缺陷逐渐显露出来,具体的实践应用水平仍较低。

二、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适用条件不清导致的问题

(一)管理人不熟悉公司业务,导致管理效率低

《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并不是由于它存在明显分配不公风险,或者是因为运用效率较低等被市场自发淘汰的,反之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显示出了对该制度的需要,法院规定的管理人模式也必须要依托债务人管理层。分析其原因是因为公司在破产重整期间,管理人需要全面了解和熟悉公司的各项业务,并且需要有丰富经验的经营管理人员来维持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最符合这一管理角色的就是债务人自身。而很多管理人由于对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不够熟悉,因此在参与到重整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时,常常会出现管理效率低、管理不连续等问题。

(二)适用标准不统一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批准的企业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批准标准,只是有简单的程序规定。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律确定性不够,因此实际产生了很多法官判断企业债务人自行管理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笔者通过在网络上查到了有关债务人自行管理决定书共28份,其中发现每一份决定书法官考虑、侧重的因素都不同。一些企业案例中,法院法官没有说明决定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理由,一些案例中法官会征询管理人和债务人的同意,也有一些案例中债务人实际已经开展了自行管理,再向法院提出申请,这种前期管理的情况就纳入到了法官考虑的因素范围内。同时,在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层面上,对于债务人自行管理适用标准也没有单独规定,仅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流程》中详细规定了债务人自行管理适用标准。从以上实际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实务层面上缺乏债务人自行管理适用统一标准,这可能也与国内债务人自行管理适用较少相关。

(三)自行管理债务人面临的一系列利益冲突问题

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无论是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还是管理人管理,聘请债务人的管理层实际管理都会涉及公司内的实际业务,而掌握公司资产的则是债务人管理层。那么,如何有效约束管理层管理行为,尤其是在面对自我利益与其他相关人利益冲突情况时,如何有效解决利益冲突呢?我们通过分析《企业破产法》发现,其中第73条、74条均没有提到有效的问题解决办法;第27条提出的“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条例过于浅显,对于如何忠实义务,如何勤勉尽责却没有详细讨论。这些具体问题和矛盾在《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中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解释和详细规定。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很难做到独一忠实于任何一个利益群体,这是由于自行管理债务人是所有利益群体委托人,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发生利益冲突时,与公司正常经营时的冲突矛盾更为激烈,这给管理层如何更好、更高效地履行忠诚义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例如,公司重整过程中的担保债权人往往不关心重组结果,没有担保的优先权债权人可以牺牲当前的债权,从而换取公司重整后更大的控制权力。初级债权人以及贸易债权人对“清算”非常重视,而那些不确定、无定形,且需要长期等待的利益却不是他们的喜好选择。

三、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变革和完善

(一)自行管理申请时间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于债务人自行管理申请时间有相关规定,即债务人申请在重整期间内就能获得法院批准。从表面上可知,法院在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才能进行自行管理申请。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只明确了受理重整在先,债务人自行管理批准在后的逻辑关系,而《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求债务人必须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重整后才能申请自行管理。因此,笔者提出债务人可以同时提交破产重整申请和自行管理申请,并提出了以下几点理由:一是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时就会指定管理人,未批准的债务人自行管理之前,管理人应接管债务人。若后续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那么管理人与债务人自行管理人之间的管理事项就会出现重复、反复问题,如此规定只会徒增烦恼,不可取。二是,法院在审查债务人自行管理申请时,不需要依据破产重整申请相关事项,即可以在重整申请受理前就审查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条件。三是,法院可以同时审查重整和自行管理申请,这对节约时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并提高法院自行管理申请审查质量均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两者合并审查也能互相应用各自审查过程中的资源、渠道和制度,从而为法院获取到更多的资源信息。

(二)明确决定主体

《企业破产法》在确立管理人时,一般参照了法院为委任的相关規范。但债权人同样具备异议权力,有着自己的自由意志。那么债务人自行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笔者认为,债权人与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一致,管理人也需要尊重债权人个人意志,债务人自行管理也需要考虑到债权人。我国在这方面主要参考了《德国破产法》,其中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启动并做出债务人自行管理申请裁定时,债务人需要获得申请破产程序债权人的同意。在271条又规定了若法院驳回申请,在第一次债权人大会通过债务人自行管理申请,法院必须给予裁定。德国的破产法非常尊重债权人自由意志,法院严格的审查程序也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一点非常值得我国破产法立法学习。但同时,我国的发展国情与德国存在一定差异,笔者认为,我国比较适合的方法就是给予债权人及利益相关方充分的异议权利,法院可以参考债权人意见,但最终决定权始终掌握在法院手中。

(三)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撤销

当债务人获得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但自身不具备自行管理的能力,就需要撤销债务人自行管理权利,其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适用性不再有意义,但《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的不适用条件和退出机制。美国破产法则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允许相关利益主体申请撤销债务人自行管理:一是能实际上证明经营管理层的错误管理与经营理念和方式;二是经营管理层作出错误决策或作出的决策没有代表提出撤销提议利害主体的最佳利益。司法实践中,债务人不适用自行管理情况呈现出多元化,法院既有权力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也有权利人为债务人不适用自行管理,从而撤销批准。

(四)利益冲突的有效解决路径

自行管理债务人作为利益冲突群体共同受托人,如何规范且有效地履行好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笔者在此提出了两种相关理论:分散式忠诚理论和利益相关人的调停者理论。其中,分散式忠诚理论最早由Nimmer和Feinberg提出:自行管理债务人可同时忠于若干个相互矛盾的利益,在矛盾冲突发生时,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背景下,自行管理债务人中的管理层和董事对于债权人和所有权人都有忠诚、注意以及审慎的义务。在处理利益冲突问题时,必须要保障相冲突利益群体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赋予这些群体各自阐释自己立场与观点的机会。现如今,分散式忠诚理论已经应用到我国一些法院中,并用作判断自行管理债务人处理冲突矛盾过程中是否违背义务、忠诚等标准。在这个理论下,自行管理债务人处于中立仲裁者位置上,负责平衡并协调各利益相冲突群体的利益,做出公平、公正且合理的决定。

另外就是利益相关人调停者理论。我国立法、司法相关理论上缺乏帮助利益相关者处理利益冲突问题,进行利益平衡的有效机制与理论。因此,调停者理论以及分散忠诚理论则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利益相关人调停者理论则要求自行管理债务人在履行多元忠诚义务的基础上,还要保持不偏不倚的调停者位置,公正的平衡与协调相冲突各群体的利益,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充分性前提下,给予各方利益者阐述自己观点与立场的机会。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满足了公平、效率相融合的价值理念,不仅能提高企业破产重组成功率,还能有效节约重整成本。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在国外先进理念下积极引入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但实际上存在规定不明确、界定范围不清晰,与之配套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且在法院实践中真正采取债务人自行管理挽救了濒临破产企业的成功案例非常少,因此我国的破产法必须充分结合国情发展情况,切合实际,不断完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从而积极鼓励濒临破产的企业更早地迈入到重整程序中,以此实现并推动企业经济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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