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数字时代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策略

2020-11-16 13:16王文山
传播力研究 2020年21期

王文山

摘 要:伴随着数字时代下的网络信息系统的不断技术发展及突破,传统的音乐数字出版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本文对当前我国在数字时代下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现状及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其次为其保护策略的探讨提供背景研究,再从多角度提出了关于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为保护网络音乐版权建言献策。

关键词:网络音乐版权;数字信息时代;音乐产业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866(2020)21-0-02

一、数字时代中国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现状

随着中国数字音乐的兴起和发展,人们对于音乐的版权意识开始逐步产生。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全球音乐报告:2019年数据与分析》显示,音频流媒体服务在我国的收入继续占据主导地位。流媒体业务在2019年占全国音乐唱片总收入的90%以上。在全球市场中,中国的订阅服务用户数量排在第二位,仅次于美国,QQ音乐、网易云音乐和苹果音乐等服务的普及率也在上升。就价值而言,中国是全球第二大依靠广告收入支撑的音频流媒体市场,占全球该方式收入的17.3%。另外,中国也是唯一一个从音频流媒体获得收入超过50%总收入的市场。虽然经过时间维度的纵向对比当前中国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与过去相比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中国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仍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公民网络音乐版权意识不够

虽然近年来公民网络音乐版权意识已经逐渐形成,许多音乐听众已经接受从音乐流媒体平台中聆听正版音乐并且产生了对网络音乐付费的意识。但对于其他方面侵害网络音乐版权的行为仍不敏感。例如视频平台中原创视频或Vlog中使用别人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并通过视频获取利益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反观全球最大的视频网站YouTube,该网站在早期就已开通了视频音乐版权服务,无论是版权方作品、翻唱(Cover)或是视频同步使用,都有详细的音乐版权署名、PROs信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及使用规则。网络音乐的创作者可通过该网站的服务从他人对自己创作的音乐的使用中获取金钱回报。同时,使用者还必须要在视频中标注使用歌曲的信息并且不能超过一定的时长。除此以外,仍有许多音乐听众只愿意从音乐流媒体平台中聆听免费的网络音乐音乐,需要付费的网络音乐仍会选择通过社交网络平台与各大论坛中的云盘链接进行非法下载。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当前公民网络音乐版权意识的欠缺与版权意识普及的不足,公民版权意识的普及任重而道远[1]。

(二)相关法律保护不够

我国音乐版权保护的起步时间较晚,国外对于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问题发现和处理的时间较早,已经形成了良好的音乐版权保护机制。我国虽然对音乐版权保护提出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在规定中也明确了责任双方和依法授权等信息,但是,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与其不断的发展,我国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仍然不够完善,并且还面临着现存法律难以执行等问题。虽然国家相关法律部门已经注意到此问题,并在2012年对著作权法有所修改,然而修改后的著作权中对于网络音乐侵权的认定仍然不够清晰、判定模糊。著作权法是创作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不被侵害最强大的武器,若无法保障音乐创作者的相关合法权利不被侵害,会导致动态的音乐生态环节丢失重要的一节动力,造成对音乐生态环境不可逆的破坏。

(三)音著协管理不足,未发挥其作用

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19年10月17日給出的数据,截至2018年底音著协会员总数达9 413,其中包含了出版公司及自然会人,其中词作者3 438人、曲作者5 549人、继承人333人、其他11人、出版公司82家。2018年度发展新会员数为506,较2017年增长25%。其中词作者169人、曲作者305人、继承人25人、其他1人、出版公司6家。协会作品包括原创音乐335 838首,影视音乐76 667首,改编音乐8 034首,填词5 671首。与音乐行业的创作者总数相比,受到音著协保护的音乐人占比极少,许多音乐人尤其是经济基础较弱的部分独立音乐人更多的偏向寻找代理对其网络音乐版权进行代理。与西方类似的音乐版权保护机构相比,音著协并未充分发挥其职能。因此,音著协管理方面的不足以及职能未充分发挥也为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不足起到了一定影响作用。

(四)网络音乐版权监管不到位

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监管主体可以分为唱片公司及网络服务商、相关法律部门及其监管平台。现如今获得盗版的网络音乐音源的渠道主要是通过搜索引擎搜索、社交网络平台中散布的下载链接、网络音乐服务商未取得版权的歌曲被偷偷上架至平台等方面,网络音乐创作者很难将侵犯其版权的多方行为主体一网打尽。以在社交媒体中目前还存在部分通过分享免费盗版网络音乐链接的博主,通过散布大量免费盗版网络音乐获得其他用户的点击、追踪。对于这种类型的侵权,社交媒体平台、社交媒体用户、唱片公司目前并未采取联合行动,相关法律部门及其监管平台也尚未予以处罚,因此这都导致了此种类型网络音乐版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另外的两种盗版网络音乐音源散布方式猖獗也与上述例子有着高度的相似性。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网络版权监管不到位涉及多方面行为主体,并且对网络音乐版权的保护十分不利。[2]

二、网络音乐版权保护意义

在数字时代下的音乐版权问题日益被重视起来。几乎大部分消费者都已经适应上网就能下载音乐,有手机和耳机就能听音乐的日常生活,很少有人会意识到侵害网络音乐版权会给音乐人以及音乐产业带来负面影响。从音乐人的角度分析,健康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环境不但会给予音乐创造者应得的劳动回报,并会鼓励音乐创作人继续创作出更多优质的音乐;对于各大唱片公司以及网络音乐平台而言,对网络音乐版权的保护是给予音乐创作者的基本尊重,通过保护网络音乐版权音乐创作者与唱片公司和网络音乐平台达成双赢并且促进了商业上的良性循环,为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对于音乐听众而言,保护网络音乐版权是对音乐产业的一种支持行为,音乐产业的繁盛可以促进更多爱好音乐的人投入产业当中,为音乐听众扩大选择的范围。网络音乐版权的意义也在于此,只有当网络音乐版权得到保护时,音乐创作人、唱片公司及网络音乐平台、音乐听众三方的利益才会最大化。正因如此,保护网络音乐版权刻不容缓。

三、网络音乐版权保护措施

通过上述对于网络音乐版权保护意义的阐述,充分论证了保护网络音乐版权的重要性。针对文中列举的中国网络音乐版权当前存在的问题,在此提出关于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意见与建议。

(一)通过区块链技术手段对网络音乐版权进行保护

数字时代下的网络音乐传播依旧在不断发展前进着,终端技术的革新也不会因为法律而停止发展创新脚步,所以在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中,探索新时代的网络媒体的音乐传播技术才是重点。区块链技术就是近年来的音乐传播热门技术,因其具有去中心化、防篡改、数据可靠等特点,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数字音乐版权的确权难、收益难、维权难的问题。通过对网络音乐作品植入不能被篡改、独一无二的非对称加密和哈希算法,网络音乐在最初就已经被创作者“签名”,传播过程中该“签名”,同时在每一个区块中都可以植入不同的储存信息。网络音乐创作者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植入其相关的版权信息,在源头上对网络音乐版权起到了保护作用。

(二)完善著作权法相关保护条例

著作权法不仅是保护作品版权的有力武器,更是发生纠纷时判断的依据,著作权法对于网络音乐版权的保护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目前中国的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相对有限,《中华人名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对涉嫌侵权具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第五章第四十八条对涉嫌侵犯权的八种行为进行了规定,尤其针对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中华人名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只涉及了对其四类行为的犯罪认定。数字时代带来一轮又一轮的技术更新对法律制度的保障速度也有着一定的要求。我国著作权法起步较晚,但是可供参考学习的对象有很多。以美国为例,美国的版权法对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是晚于对文学作品的保护的,经过了几百年的时间,美国在宪法及相关法律上不断地进行完善。对于侵权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尚不完整,应该加大对于网络音乐版权的侵权赔偿,对音乐创作者的权利保护有更细致的条文,另外在网络音乐作品传播的事后明确其传播规范,总结出相关侵权行为,针对不同的行为做出不同的处理措施,以确保音乐版权的维护能够在良性环境下发展[3]。

(三)普及网络音乐版权保护意识

树立良好的版权意识是创造未来健康音乐产业环境的关键,对于许多公民当前网络音乐版权保护意识不到位,对其必须加强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可以借助网络传播,为公民普及基础的网络音乐版权知识,让公民了解侵害网络音乐版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强化大众对于音乐版权法律的理解与认识,为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基础。对于处在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号召教师在音乐课中穿插讲解音乐版权知识,还可以举办网络音乐版权相关知识竞赛及系列讲座,让更多的孩子从小树立保护网络音乐版权的意识。

四、结语

近年来中国音乐产业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虽然在一路高歌前行,但仍有许多障碍亟待中国音乐产业克服,对于网络音乐版权的保护就是当前产业要做的头等大事。面对当前网络音乐传播中存在的乱象,需要多方主体帮助音乐人来一起应对。总而言之,为了音乐版权在数字时代下,能够被更好地维护,也能让音乐人在更好的环境下创作出优秀的作品,我国相关管理立法部门应加紧完善对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于复制权、发行权和传播权等版税收费制度进行合理分析并立法,在音乐传播的技术上也要跟紧时代发展的脚步,不断更新思维,创新技术,为音乐版权的更好维护做出积极影响。通过技术和法律的共同协作手段,保证数字时代下音乐版权的利益得到更好维护。

参考文献

[1]党玺,王万玉.数字音乐版权区块链技术保护的相关法律問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20(04):28-42.

[2]黄华强.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问题及保护[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20,36(05):74-75.

[3]陆徐佳.“数字时代+”时代版权法律保护问题新论[J].法制博览,2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