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 怎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2020-11-18 11:01桂芳芳陈妮妮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20年11期
关键词:吴明抚养权王芳

桂芳芳 陈妮妮

多数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时子女抚养关系已经确定,离婚后是否可以变更?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时会考虑哪些因素?且听法律专家为您详细道来。

离婚时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吴明和邓琳在2015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了吴小明。2016年7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小明由母亲邓琳抚养,自2017年2月起,父亲吴明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明年满18周岁止。

邓琳是进京务工人员,离婚后在北京居无定所,也没有固定工作,靠打零工来支撑母子的生活,十分困难。随着小明长大,邓琳越发力不从心。她多次找吴明协商,希望他能够直接抚养孩子,自己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都被吴明拒绝了。2017年7月,邓琳将吴明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明的抚养权,让他随吴明生活。

在法庭上,吴明辩称,2016年4月,其因工摔伤致四级伤残,现在是低保人员,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711元。而且,自己在2017年重组家庭,婚后贷款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现在每月还款700余元,实在没有精力和能力抚养小明,故不同意邓琳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确定小明随母亲邓琳共同生活,现在邓琳的生活状态并没有明显改变,而吴明也因生活困难不同意邓琳的诉讼请求。另外,小明始终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感情深厚,对父亲感情淡薄。所以,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判决驳回了邓琳的诉讼请求。

邓琳随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子女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综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及父母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案中,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小明随邓琳共同生活。现小明随着年龄增长,生活、教育支出有所增加,从邓琳目前的情况看,继续抚养小明确有困难。而吴明拥有较稳定的收入及固定居所,具备抚养小明的能力及条件,可以为小明提供更加稳定、充足的生活和教育。邓琳主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虽小明表示不愿意随吴明生活,但孩子年龄尚小,心智发育水平不能对抚养问题作出全面判断。

最终,法院判决小明由吴明直接抚养,邓琳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600元,至小明年满18周岁时止。

离婚时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王芳和陈皓婚后生育了女儿陈凡凡。凡凡6岁时,两人协议离婚,凡凡随父亲陈皓生活,母亲王芳可随时探望。

离婚后,凡凡跟爷爷奶奶生活了几年,从2016年开始随王芳生活,生活学习都由母亲照顾。2019年底,王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皓未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将凡凡的直接抚养权变更到自己这里。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归属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依法予以确定。本案中的未成年子女凡凡已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多年,其日常生活以及学习等均由母亲照顾,且凡凡已经年满13周岁,具备相应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凡凡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王芳也具有抚养凡凡的能力。为维护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稳定以及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情况,对王芳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离婚后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和方式

两个案例中,法院最终都将子女抚养关系进行了变更。针对这种离婚时已经确定的子女抚养关系,法院会在什么情形下予以变更呢?这其中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司法解释》列举了3个具体的情形和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实践中,法院主要围绕这些具体的情形去审理、判决子女抚养关系变更的案件。但是子女抚养关系变更除了可以去法院诉讼变更,也可以由离异双方协商变更。《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则双方协商变更即可。但是为防止一方改变主意,建议协商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签署相应的书面文件,比如子女抚养关系变更协议,还可以就该份协议进行公证。

法院判决子女抚养关系变更考虑的因素

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意味着将对离婚时确定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这势必影响到子女未来的生活和教育等。此种变更必须是慎重的、严肃的。法院在依照《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判决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时会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和变更,需要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上述的两个案例中,法院都提及子女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所谓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简单来说要综合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及抚养意愿等。子女抚养意味着需要给子女提供相当的物质生活、教育资源,抚养一方的经济条件是必须予以考虑的,虽然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会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是实际中直接抚养方的经济条件还是必须予以考量的因素。

其次,抚养方的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也很重要。子女的抚养不仅限于物质生活,还有精神层面的抚养。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三观的养成离不开父母的言传身教,日常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将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所以希望取得子女直接抚养权的一方需确保子女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习惯。

再次,父母的抚养意愿也很重要,是否具有养育子女健康成长的强烈愿望,对子女的成长至关重要。不乏有父母为了赌气而争夺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实则对子女的生活、教育漠不关心,所以,法院也会据实核查双方的抚养意愿。

(二)尊重子女意愿的原则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8周岁以上的子女愿意跟随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应予变更子女抚养权为该方。

这其实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子女愿意跟随一方生活,二是该方有撫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的是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上述第一个案例中,虽然子女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但是母亲并不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所以法院变更子女直接抚养权为父亲所有。但一般而言,双方都有抚养能力的,法院会优先考虑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尽可能让子女和其喜欢共同生活的一方直接生活,以让其能从变更抚养关系中获得父母更好的照料,减少父母离异对其心灵造成的创伤。

孩子是爱的结晶,更是需要被爱的独立个体,希望每一位父母都能理性对待子女抚养问题,防止因为抚养关系争夺而给孩子带来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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