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对早期美国的影响

2020-11-18 11:01邵燕铃
时代人物 2020年21期

邵燕铃

摘 要:洛克的《政府论》作为启蒙思想的代表作品,其中所包含的自然法思想为北美殖民地反抗暴政提供了正当权利和依据,而最负盛名的《独立宣言》所践行的就是依据《政府论》中所提出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观念。此外,洛克的分权学说和“人民永远享有国家最高权力”的学说至今极大地影响着美国政治权力的建构。

关键词:自然权利;分权学说;人民权利

《政府论》是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的汇集,这篇著作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洛克的《政府论》的主要脉络为:他把人类最初处于的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认可或听命任何人的意志。”

一、《政府论》描述的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而不是霍布斯笔下弱肉强食、人人处于互相战争的状态。但是在自然状态中,当人们受到损害时,由于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人民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会缺乏一种明确了的法律和被共同接受的是非标准以及公共的裁判者来仲裁种种争论。这就是需要通过契约所结合成的公民社会的原因,它已经设置了在人世间的裁判者——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所委任的长官来避免自然状态所缺失的地方。当人们有了可以向其申诉的裁判权力,他们就脱离自然状态加入社会,促使他们托庇与政府的既定法律之下,希望他们的财产得到保障。同时,人民也对立法机关权力做出标识和限定:它们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并且一视同仁;法律应以为人民谋福利为唯一目的;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能对人民的财产课税;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其他任何人。这也就是洛克所论述的立法和行政权力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洛克将个人权利分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三部分,其中财产权是保持生命的必要手段。他以保护个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为出发点,通过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证了个人权利的神圣性。作为最高权力存在的立法权的行使、变更和终止,人民都享有最终的权力,而政府只是保障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工具。

二、洛克的学说存在的历史局限性

洛克将私有财产论述为上帝的旨意和天赋人权,如“所以上帝命令人开拓土地,从而给人在这范围内将土地拨归私用的权力。而人类生活的条件既需要劳动和从事劳动的资料,就必然导致私人占用。”企图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正当性和永久性。其次,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缺乏公正的裁判权力的,而“由君主和他的命令所造成的损失或不幸,就无法向公正无私和有权裁判的人提出申诉”,因此君主专制政体下的人民不可能成为一个公民社会。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说,既反映了坚决反对君主专制的态度,又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依旧是为资产阶级专政所作的辩护。但是,“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的结论为之后的资本主义发展扫除障碍。

在理清了洛克《政府论》的主要脉络后,结合美国早期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他的学说对当时和之后的美国政治和思想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当时的北美殖民地面临着这样的现状:英帝国在英法战争后,试图横征暴敛任意剥夺殖民地的财产、对北美人民长期形成的自治观念提出挑战等等。而洛克《政府论》中的自然法思想为北美殖民地反抗暴政提供了正当权利和依据。

《独立宣言》的颁布就是依据具有普遍性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观念。平等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自然权利被开国者们以根本性文件的形式确立下来。它的第一部分就是“重述了人们所熟知的洛克的契约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宣言列举并痛斥了“国王罪名”如解散各州议会、拒绝批准建立司法权力的法律、强行征税和废除法律等,他们试图向世人表明:英国的国王和议会处心积虑在此实行一个要将北美人民变为奴隶的暴政,已经彻底违背了自然法。洛克在书中的言论如“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等语言都号召人民为捍卫自己的权利而战斗。另外,《独立宣言》把财产权描述为“追求幸福的权利”,从而扩大了财产权的涵盖范围。“人民主权”理念也从理论走向了实践。

洛克的分权学说和“人民永远享有国家最高权力”的学说极大影响着美国政治权力的建构。建国后,托马斯·杰斐逊、约翰·亚当斯、本杰明·富兰克林等先贤们秉承洛克式的政治哲学,把“权利”视为新政治制度的依据和根源。政治权力结构把“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不同的部门”,在纵向上实行联邦与州政府之间的兩元分治,横向上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这样的设计结构使得权力之间得到相互制约,从而减少权力侵犯人民权利的可能性。

而从1776-1787年间,由于发现人民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同质体,人民在这不同利益的矛盾并产生了多数人剥夺少数人权利的现象,因此《1787宪法》的设计不再依赖于人民的美德,宪法的所有权力都来源于人民,但人民把权力委托出去后,便不再参与政治权力的实际运作。而这些设计同样在洛克的表述中能找到:“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为了社会的继续存在和发展,“只要政府继续存在,立法权就决不能重归于人民;因为他们既已赋予立法机关以永远继续存在的权力,他们就把自己的政治权力放弃给立法机关,不能再行收回”当然,如果掌权的人滥用权力或规定立法机关期限已满,“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并且“人民就有权行使最高权力,并由他们自己继续行使立法权,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在旧的政府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

洛克所重视的某些自然法也以法律的形式被固定下来。首先,美国宪法一开始就强烈地偏向于维护财产权利和契约权利。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就有数条与财产权相关,如第四条“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第五条“不经法律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等等,都以成文法的形式维护了人民的财产权并得到很好实施。其次,第十条宪法修正案:“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在表现形式上看,那些众所周知,自然法所拥有的不言而喻的“自然权利”已被转化为“法律权利"。

洛克和美国建国的先贤们都主张将主权重新归于人民,使人民成为一切权力的源泉让整个学说或者国家制度显得更加言之有理。但是,17、18世纪的英国,抽象的人民是政治权力的源泉,但具体的人民却受到普遍蔑视。洛克所拥护的“大多数人同意和决定”中的大多数人实际是当时的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而毫无疑问这些是当时英国社会的少数人而非“大多数人”。另外,美国独立之初所建立的新体制,在实际的权力运作中远离普通民众,并不是“纯粹民主”。“人民”一词有着不同的面目,民主实际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的精英们所实施的“领袖民主”。但是,由于人民数量众多、利益和知识水平不同,并且为了避免再次出现多数人剥夺少数人的权利,日常政治权力必然不能交托于人民。民主化的精英政治也是民主制健全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前提。

总而言之,洛克的《政府论》无论对于北美殖民地时期还是建国初期以及现今的发展都存在着巨大的影响力,贯穿了美国发展的始终。

参考文献

[1] 约翰洛克.翟菊农,叶启芳译.《政府论》(下篇) [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

[2]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3] 艾伦·布林克列,陈志杰,杨天旻,王辉等译.《美国史1》[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