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时代内涵

2020-11-18 11:01韩杰
时代人物 2020年22期
关键词:彭真群众路线法律

韩杰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背景下,我们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进入了新的阶段。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进程中,我们应当时刻把握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时代内涵,将其中党的领导、依法监督,群众路线等思想精髓统一于当下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中。

关键词:彭真;群众路线;法律

一、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发展过程

(一)形成早期(1941-1949)

彭真的法律知识和思想最早体现于这一时期。在晋察冀边区领导人民进行抗日活动的过程中,彭真依然坚持马列著作特别是法律知识的学习,并积累了许多法律监督方面的实践经验。此时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还处于萌芽状态,并未形成系统化的思想和理念。值得一提的是彭真有关依靠群众进行监督的阐述:“我们要把成千上万的党员,提高到党纲、党章要求的水平,并且依靠劳动群众的帮助,来整顿党的队伍,有极大的意义。”

(二)发展阶段(1949-1966)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国家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彭真作为国家法制建设方面的主要奠基人,在建设新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过程中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这一时期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日益完善,形成了一定的逻辑体系,大致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检察院的职责以及公、检、法在具体工作中的关系。1954年6月9日在全国公安会议上,彭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都是国家的武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犯罪分子的起诉,对公安机关、法院有监督的权利。三个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强调要明确三机关的职责范围。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彭真认为,应当重视人民群众的力量,要认真听取并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但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的监督还不够,这是很大的缺陷。

(三)成熟阶段(1979年以后)

“文化大革命”期间彭真受到迫害失去人身自由,其法律监督思想的发展也陷入了停滞,直到1979年党中央正式为彭真平反。恢复正常工作后,彭真迅速投入到改革开放时代大潮的法制建设中,其法律监督思想也在实践中不断走向成熟,大致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党的领导对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在彭真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实行监督的思想中,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具有最为重要的地位,这是由我国的政治特色所决定的,彭真认为要强调党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启示作用。但彭真也强调,党也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在党组织内部形成良好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风气。

人民代表大会要进行监督。彭真同志说:“全国人大对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利?有,不论省级,还是县级,不管是谁,只要违了法,它就要监督。”可以说,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扩大化,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

二、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主要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即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多种主体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监督,因此彭真法律监督思想所涵盖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在此仅概括式的阐述其思想中最具代表性的内容。

(一)阐明社会主义国家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性

建国初期,彭真等法制工作者全身心投入到国家的法制建设工作中,取得了不小的成果,国家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受到严重冲击,司法机关完全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整个国家陷入了动乱之中。深受“文革”迫害的彭真逐渐认识到,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否则不但会阻碍社会主义建设,甚至可能导致政权的丧失。因此,为了保障法律能够落到实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仅要从立法层面完善法律文本体系,更要建立系统全面的法律监督体系。通过对法律活动实施监督,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实现对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保障。

(二)实施法律监督的基本遵循

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多方面监督。中国共产党是饱经历史考验的、坚强勇敢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必须要坚持的基本要求。在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中,党的领导可以阐述为以下三个层面。首先,党领导法律监督工作,要求法律监督机关毫不动摇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其次,党员干部要在守法、执法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以党为中心,坚决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维护党的权威。最后,党领导监督工作,但党自身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在党的领导下,包括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拥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实行多方面、多领域的监督。

坚持依法监督,不失职、不越权。在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中,非常突出的一个观点就是国家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必须要做到依法监督,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这一观点可以阐述为以下两个层面。首先,法律监督机关要做到不失职,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严格履行应尽的义务,要把法律监督工作具体化、制度化,从而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对监督对象的有效监督。其次,法律监督机关要做到不越权,这一点在彭真关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阐述中得到了一定的体现。从狭义而言,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从广义上来看,我们国家的法律监督体系是多方位、多层次的,各机关要明确自身的职权范围,减少监督职权的冲突。

(三)人民群眾是权力监督的起点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根本上来说国家的一切权利,包括监督权都是属于人民的,而实施法律监督,减少法律滥用带来的不利后果,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是我们国家的立国之本和最终目标。从政体而言,我们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权力机关,人大的权力本身就来自于人民。在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中,人民是权力监督链条的起点,各机关在人民的监督下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彭真曾说:“如果群众不能监督法律的实施,怎么也不行。”不难看出,群众路线的思想始终贯穿于彭真的法制建设工作中,是其民主法制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新时期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时代内涵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们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进入了新的阶段。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进程中,我们应当时刻把握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时代内涵,这对于完善当下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和完善法律监督工作中党的领导。在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中,党对于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启示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而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党对法律监督的领导。因此,在新时期的法律监督工作中,我们应当始终遵循以下两点:首先,必须毫不动摇的坚持党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充分发挥党的引领作用,时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其次,要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机统一,推动我国法律监督事业的科学发展。

明确法律监督机关职权,坚持依法监督。新时期我们国家法律监督机构的职权发生了划时代的巨大变革,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实现了监察力量的整合,相应的检察院的职权也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在当前的大环境下,更应当坚持彭真法律监督思想中“国家机关依法监督,不失职,不越权”的观点。具体而言我认为包括以下两方面:首先,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必须明确其性质定位和职权范围,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履行应尽职责。其次,从检察院的角度而言,尽管职能发生了一定变化,但需要明确的是检察院依然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学者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人民检察院将成为完全的公诉机关,这种看法明显是片面的。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从来就不仅仅局限于查处贪污、渎职等职务犯罪这一“职务监督”职责,其在立案、侦查、审判阶段的法律監督职责并未改变。因此,明确变革后的职权范围,做到“不失职、不越权”依然是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点。

深层次推进普法宣传工作,加强群众监督。近年来,随着普法宣传工作的不断开展,我们国家人民群众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逐渐加强,但这与群众化的法律监督仍然有着不小的差距。正如彭真同志所说:“如果群众不能掌握法律,不能严格依法办事,不能监督法律的实施,怎么也不行。”因此,我认为现阶段的突出任务是进一步推进普法宣传工作,特别是对于人民群众法律监督意识的培养,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加强群众法律监督制度层面的建设,保障法律监督渠道的畅通,真正实现监督有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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