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对证据繁简关系的探讨

2020-11-18 11:01陈媛媛
时代人物 2020年21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

陈媛媛

摘要: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确立的一项新制度,面对目前案多人少的紧张形势,司法系统的办案压力急剧增长。认罪认罚制度的确立,为办案效率的提高和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供了新渠道,但无疑对如何把握证据的繁简关系也提出了挑战,从主观性证据和客观性证据出发,审查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真实性,把握证明标准问题中质和量的关系,对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的效率与公正有着积极意义。

关键词:认罪认罚;繁简分流;辩诉交易

认罪认罚制度的确立是刑事诉讼改革中的一大亮点。认罪认罚程序简化了庭审程序,为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落实创造了条件。认罪认罚是一项制度,同时也是一项权利。认罪认罚制度主张"程序从简,实体从宽"。实体从宽并不等同于实体方面的简化,其涉及的是处理结果,而并不是实体的简化。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质

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众多学者将其等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美国的辩诉交易是检察官和被告方之间的“认罪讨价还价行为”,該制度在侦查程序中降低了证据标准,加快了搜集证据的步伐,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省略了庭审这一重要环节,导致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虽然类似于辩诉交易,但其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的本质是与辩诉交易相区别的根本点。

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认罪认罚制度是由国家权力为主导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1]被追诉方和控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被追诉方在很大程度上只能对控方的建议表示同意与否,而并未被看成是可以同控方进行平等协商的主体。因此,如何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保障办案的公正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认罪认罚制度中证据的适用

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初衷是为了实现繁简分流,改善目前案多人少的困境。在办案效率得到提高的情况下,案件的审理质量同样值得我们研究。证据在案件中如何适用是一大难点,其中对证据的繁简把握更是会影响到办案效率和质量。

从客观性证据和主观性证据来把握证据的繁简关系。我国目前没有主观性证据和客观性证据的分类,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为了更好把握不同证据的适用方式,我们将根据内容的稳定性和证据的可靠性程度,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进行划分。[2]主观性证据以人为载体,受主观因素影响且不稳定,客观性证据以人以外的物为载体,不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稳定性较强。

根据主观性证据和客观性证据的特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重视对客观性证据的搜集和适用。当主观性证据不是真实意愿情况下的表达,此时的证据则会阻碍办案的效率,甚至会出现冤假错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该规定打破了"口供中心主义"的壁垒,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于证据的适用重点应置于客观性证据方面,以客观性证据为主,探求主观性证据和客观性证据的契合处。

从自愿认罪认罚的角度把握证据的繁简关系。自愿认罪认罚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因此审查自愿的合法性非常必要。无论是认罪认罚案件还是非认罪认罚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样适用,司法机关应审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相对于其他案件,有罪供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对口供等关键性证据需要用印证的方式进行审查、检验。[3]自愿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开始环节,只有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得到保障,口供才具有可信度,根据口供而收集的其他客观性证据才能更全面。证明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证据不仅不能简化,反而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从证明标准的角度把握证据的繁简关系。证明标准问题是刑事诉讼证据中的核心问题,其是衡量刑事诉讼证明结果正

确与否的准则。“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不同案件中,“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界定,需结合不同的案情加以分析,如在简单轻微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且该事实属于核心证据,则只需其他证据稍加印证就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此时其他辅助证据就可以简化。证明标准不仅关系到证据的质,还关系到证据的量。当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能相互印证,证据的繁简则让位于证据在质这一方面的要求。

三、证据的繁简所体现的价值

任何制度的设计安排均有其价值存在,认罪认罚制度的确立对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大价值。认罪认罚案件中对证据繁简关系的把握更是高质量实施该制度的基础。

对证据繁简关系的把握体现了效率价值。针对不同的案情,证据在质和量方面的要求也有所有不同,"一刀切"的做法,在目前案多人少的形势下已难以维持。认罪认罚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提高了办案的效率,缓解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压力。

对证据繁简关系的把握体现了自由的价值。是否认罪认罚属于被追诉人可选择的权利范围,在其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可对一些核心证据以外的辅助证据予以简化,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被追诉人丧失了公正审判权。

对证据繁简关系的把握体现了秩序价值。认罪认罚制度可以使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对于证据繁简关系的理解更有利于增强公众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认识,彰显出该制度存在的价值,对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认罪认罚制度在坚持"程序从简,实体从宽的”的前提下凸显诉讼效率,坚守公正底线。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据的繁简是重要问题之一,尽管目前没有具体相关法规,但随着实践而产生的证据繁简问题在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中终究会得到妥善处理。

参考文献

秦宗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实质及其实现机制[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04):30-41.

樊崇义,李思远. 刑事证据新分类: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J].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1):84-88.

魏星,孟庆辉. 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运用[J].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0(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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