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精准量刑建议探究

2020-11-18 11:01黄腾佼班娟
时代人物 2020年22期
关键词:精准

黄腾佼 班娟

摘要: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求刑权具体体现之一,随着《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检察机关根据现实需要,将量刑建议从幅度量刑向精准量刑发展。通过对实际运用的分析,针对精准量刑在实际运用中产生的问题,通过检察人员主观转变和外界推动,使精准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制度中起到提高效率的作用。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精准 量刑建议

作者简介:黄腾佼(1990-)男,汉族,福建泉州人,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班娟(1972-)女 硕士,长春工业大学教授,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法、环境资源法。

随着《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刑事检察工作从单一注重求刑权向全面履行监督检察职能转变。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其发展变化尤为明显,特别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有着重要作用。

一、精准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正当性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量刑建议经历了从概括量刑到精准量刑的发展过程,量刑建议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使用,检察机关系主导机关,21世纪初始,人民法院推行量刑程序改革,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改革的整个进程,在2009年8月,由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配合人民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的试点工作,助力推进量刑建议改革。201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开始以幅度为主要表现形式,概括量刑逐渐被弃用。为适应时代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认罪认罚制度正式被法律确定,201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在司法实践中以确定刑为主要量刑方式,幅度量刑为辅助方式,精准量刑在司法实践中被逐渐接受。

、认罪认罚案件中精准量刑建议的作用及必要性

精准量刑建议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依托,在运用实践中不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7日发布,1980年1月1日实施,此后经过三次修正。《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求刑权”,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提起公诉,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作为定罪请求权的必然结果,量刑建议在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建立和发展。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量刑建议逐步由不受重视到被落实运用,特别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以后,量刑建议有了更大的发挥空间,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价值不断体现。

精准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案件的关键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对本身所触犯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均认可,并且确有悔罪表现,才可以得到从宽的结果,那么量刑就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关键。检察机关通过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将认罪认罚从宽的后果体现出来,并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需要以达成量刑建议的合意为前提,是认罚的体现。所以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关键。

精准量刑建议是协商合意的结果

201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可见量刑建议的形成是由检察机关单方面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提出的,其目的主要是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量刑建议没有发表意见的权利,通常是通过上诉来进行救济。

201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精准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以后最主要的变化,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量刑进行协商,以期达到一个适当量刑,促进犯罪嫌疑人伏法认判。通过控辩协商达成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不再单独决定量刑建议的幅度,控辩双方合意成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平衡点。

精准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职能的体现

刑事诉讼程序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组成,检察机关作为中间环节,既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实行诉讼监督,又基于控诉职能和人民法院“不告不理”的职能特点,成为刑事诉讼审判的启动者。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职能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检察职能中最原始的监督手段。刑事诉讼程序赋予检察机关求刑权,启动庭审程序,但基于检察机关全面的监督职能,精准量刑建议权成为了求刑权的必然结果。检察机关启动庭审程序的目的就是使被告人受到刑事追究,刑事审判的原则就是使被告人罪责行相适应,精准量刑建议权正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职能的体现。

求刑权不应仅局限于对于罪名的认定,《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人民法院量刑是否畸重、畸轻赋予检察机关抗诉权,检察机关的抗诉权是对判决的监督,求刑权中包含量刑请求权也是对判决的监督。量刑建议由幅度量刑向精确量刑发展,是落实检察职能的必然,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发展体现认罪认罚制度的质效体现,有利于检察职能的行使。

精准量刑建议必要性

第一,有利于约束法官权力,保障监督权落实。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自身情况,酌情做出判决。但因为《刑法》规定了一个相对宽泛的幅度范围,即使人民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制定了部分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旧不完全透明。缺乏监督制约必然会滋生腐败,如果诉讼各方不能参与量刑结果的决策,监督就不能有效落实,司法腐败就会油然而生,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必会受到冲击。

虽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诞生是因为法律有滞后性的特点,仅靠法条的规定无法满足多变的社会需要,无法保障判决结果的实质公平,但是立足于刑事司法而言,不同的量刑情节对于判决的影响可以量化,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会使法官的权力膨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根本有效防止腐败的办法。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将量刑程序诉讼化可以使刑事诉讼的格局得以延伸。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起诉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或是在庭审过程中调整精准量刑建议,均会将量刑的理由置于辩论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就量刑建议的内容和理由发表辩护意见,以辩论程序为接入口,参与到量刑过程中。在庭审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掌握,诉辩双方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量刑的辩论,庭审参与各方对判决结果都会有大致的心理预期,法院一旦行使自由裁量权超出各方预期,便会引起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的法律后果。量刑建议制度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基于其本质作用,在认罪认罚制度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有效减小法官权力寻租的空间,保障了监督权的落实。[1]

第二、有利于提升办案质效,节约司法资源。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为精准量刑建议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罪名大部分没有异议,在庭审过程中集中以刑期多少为辩论焦点。由于以往检察机关的量刑系幅度量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也无法具体,对于量刑的辩论没有实质的法律效果。随着认罪认罚制度被《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最高检从实际出发,明确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在移送起诉时应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而精准量刑建议的提出必然以检察机关全面的考虑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为基础,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的认同为前提,以被告人签订的具结书为依据。在庭审过程中举、质证程序和辩论程序均得到缩短,提高了审判效率。并且由于诉辩双方已对量刑达成合意,被告人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伏法认判,有效的降低被告人因认为判决畸重而上诉的概率,司法资源得到明显节约。[2]

三、精准量刑建议适用困难及困难克服

(一)精准刑量刑建议适用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鉴于认罪认罚制度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大量适用,精准量刑的使用也出现了困难。

第一,精准量刑提出能力和经验不足。检察机关作为求刑权的主体,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以定罪为主要的司法成果,对量刑的考量主要是以幅度量刑为求刑权的辅助手段,法院在量刑裁决中站主导地位。即使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进行量刑建议的确定,检察机关还是因缺少确定量刑的经验,在精准量刑上信心不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定后,检察机关的量刑采纳率下降的趋势上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精准量刑的能力还有待提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经验。

对抗性司法理念阻碍精准量刑适用。在检察机关成立之初,长期以打击犯罪为工作重心,对抗性司法理念在我国司法领域根深蒂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达到了共识。检察机关作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是辩护人对立的角色,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推动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与代表国家支持公诉的检察机关相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被相对弱化,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在全球司法进程中,特别是相对开放的英美法系国家,对抗性司法逐渐被合作性司法取代,诉辩交易、认罪答辩程序被广泛适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法治理念的提高,認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得以落实。但是,对抗性司法理念在司法界和理论界根深蒂固,对认罪认罚从宽没有形成广泛的适用心理,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前期接受度不高,是的精准量刑建议在适用过程中受到阻碍。

(二)适用精准量刑的困难克服

第一,转变思想,主动学习。检察机关在应当认识到精准量刑在其监督职能中的重要性,比应当简单认为是对法官系由裁量权的约束。通过主观的转变,并且依托大数据,分析本地区法院对于同种类型的案件量刑的规律[3],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框架下,扩大精准量刑的适用范围,提高精准量刑适用律。

第二,可以考虑建立检法长效沟通机制,使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深入研究法律条文设立的目的,探讨有关量刑建议实施细则的指导精神。并且对本地区较常发生的类似罪名、类似情节的案件的量刑幅度范围与法院进行沟通,作为提出量刑建议和评判是否合理的依据,使得同案同判。在对类案形成标准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减少对抗性司法理念的心理影响,加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沟通,在量刑建议的确定过程中注重协商,加强精准量刑适用。

第三,完善量刑建议相关配套措施,注重社会调查影响法官判决裁量的作用。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会以家庭环境、是否初次犯罪、是否有悔改表现等因素为主,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以此为考量全案情节的依据之一。并且组织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对量刑幅度发表意见,提出理据。有条件时可以邀请群众在庭审时对量刑建议进行听证,作为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的监督。[4]

量刑建议从幅度量刑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精准量刑,是检察机关以刑事诉讼程序发展为前提,推进量刑建议制度改革的重要表现,对刑事诉讼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量刑建议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探讨价值,并且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董坤.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N]检察日报,2020-8-18(3).

[2]郑自飞.确定刑量刑建议制度价值诠释[N]检察日报,2020-9-14(3).

[3]张殿军.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问题研究[D]北京:西北民族大学,2019.

[4]熊秋红.认罪认罚制度中的量刑建议[J]中外法学,2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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