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改革效力 优化法官助理资源配置

2020-11-18 11:01万潇潇
时代人物 2020年22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困境优化

摘要:该文以某基层法院为例,阐述在案多人少矛盾的背景下,法官助理存在的困境并提出意见建议,以便更好地优化各类人员管理模式。

关键词:司法改革;困境;优化

作者简介:万潇潇(1984-)女,汉族,河南固始人,硕士研究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现当代文学。

近年,我国法院的审判压力急剧飞升。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为例,2015年,该院年均收案数1119件,上级配给的中央政法编制数为43名,实有人数达到42人。随着案件量井喷式增长,2019年收案量2590件,为2015年的2.3倍,中央政法编制数缩减为41名,实有人数41人,少于2015年实有人数。其中员额法官数15人,除去5名院领导,真正在审判执行一线专心办案的法官只有10人,人均办案量达到280余件,个别法官收案已达450余件。繁重的工作任务占用了法官们全部八小时之内的时间和大量的业余时间,高强度、超负荷的工作,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因现有编制占有率已饱和,无法通过招录、选调等途径引进人才、充实力量,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

针对以上发生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尤显重要。据“员额制”改革要求,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配比应为“1:1:1”,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设置可有效缓解法官压力,分担繁琐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但是,从岗位设置本身来说还是存在问题。以下着重围绕法官助理的设置,做以下讨论。

一、设置法官助理的问题和困境

关于法官助理的设置,我国有关部门已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从上世纪末期开始就尝试构建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但是,因为缺乏相关理论准备,对法官助理

的功能定位和职权范围等重要的理论问题,法学理论和实务届没有形成成熟的一致意见,导致改革在实践中遭受到了阻力。

从现实层面看,部分法官助理对职业发展缺乏稳定的预期

法官助理看不见长远期发展规划。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为例,法官助理要入额成为法官,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在该院需出现员额法官的空缺;二是通过了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入额考试;三是达到了本级法院要求的最低的工作年限;四是笔试、面试分数要高于院内参与竞争的其他法官助理。

上述条件,每条都充满了不确定性。一是要该院有员额法官退休、主动退出员额等情况发生方可操行。尤其在延长退休年龄的大环境下,法官退休的时间比原来在基础上可能延长5年,加之法院系统的法官工作流动性比较低,等待员额法官空缺位的周期比较长。二是在该院未入额但是达到竞选条件的法官助理中,有人是实战经验丰富的老审判员,有人是高学历、能力强的年轻干警,是否能够通过综合考核突出重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法官助理的职业发展存在无法突破的天花板,有的人丧失了追求晋升的积极性,错过了为理想打拼最好的年龄段。

在与法官的相处及合力提升团队能力方面存在矛盾。

一是个别年轻法官助理面对能力不如自己的中年法官时,会出现质疑心理,不服从管理。加之,个别法官将大量工作交由她们完成时,法官助理比较容易心理不平衡,降低对工作的热情,也不会主动探索提升工作效能的办法。二是部分中年法官助理和法官年龄相当,法官助理已丧失了职业发展的动力,法官只能自己承担大量工作,法官助理往往消极怠工。三是会出现能力弱的法官和能力相对强的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慢慢会因对团队的不信任,导致工作潜力很难发挥,法官管理起来也比较费力。

二、探索法官助理的发展路径

将法官助理定位为限权法官的观点正在逐渐成为学届共识【1】

有学者提出,将法官助理划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初级法官助理由新入职的公务员担任,以从事非核心审判事务性工作为主,必要时可代行书记员职责,并在晋职晋级上区别于聘用制书记员;中级法官助理由通过初任法官培训的人员担任,负责调解、组织质证等部分审判核心事务性工作;高级法官助理由未入额的法官担任,辅助法官阅卷、拟稿,提升审判品质,并在员额法官指导下独立办理特定类型的案件,如适用简易、速裁、小额诉讼及督促等程序的案件。” 【2】

这一意见对解决法官助理面临的工作困境有一定的可行性,也兼顾了司法改革和司法人力资源的现实情况。但是,该方案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细节,在可行性和权、责、利一致的原则方面,做好可行性探索。

打破以身份限制能力的職业发展天花板,激发法官助理的活力

一是进一步畅通细化法官助理晋升渠道。根据学术界的提议设置初级、中级、高级法官助理。高级法官助理具有优先条件,在本院员额法官出现空缺即可报名参加选拔。二是比照法官等级,将法官助理每一等级享受的待遇对应一定的行政级别,激发法官助理内部晋升潜力。

加大对法官助理的培训,督促法官助理研究实际问题

一是加强集中脱产培训。培训可大致分为两个阶段。注重掌握审判辅助职能和达到审判工作所需知识的培训。可分批次阶段、区分深度进行预先的法官培训。可提供菜单式、网络课程等模式,加强自主学习,发现短板、强化优势,进而提高工作技能和积极性。二是将法官助理培训和遴选机制构建融合关系,将法官助理培训作为考察入额法官工作的一部分,有充足的时间考察可以优先或者适宜遴选的法官助理,提高人才的利用率,选择合适的人晋升至员额法官序列。

注释

【1】刘练军.法官助理制度的法理分析[J]法律科学,2017(04)

【2】王其见,冯振亚.法官助理的职责“三性”--以基层人民法院为视角[J]人民司法,2017(25)

猜你喜欢
司法改革困境优化
营商环境五方面持续优化
跟踪导练(一)
优化英语课堂教学策略的探索
促进学生认识发展 优化初中化学复习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渊源与制度功能
现实语境下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与思考
制度构建抑或价值培育:中国语境下司法独立的逻辑定位
论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职业化还是民主化
安吉拉·默克尔能否解救欧洲的困境
A Boy and His Tree